许继电气(000400):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4年5月29日经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新聘、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选聘进行财务报表审计业 务、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度审计工作。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 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 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二)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以及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 量的注册会计师; (四)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 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及要求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 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 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 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 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 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财务资产部、合规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协助审计委员会进 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审计工作质量评估及对审计等工作进行日常管理;拟订相关工作制度、安排审计业务合同的签订与执行、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约定的工作、收集整理对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评估的相关信息、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以及协助提供内、外部管理机构需要的与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 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如单一选聘),选聘工作应公平、公正进行。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选聘方式的,应当通 过公司官网等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同时应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 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审计委员会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评价要素至少 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 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一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 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要求、评价 要素及标准,并通知公司相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文件报公司,公司相关部门人员应当对每个有效的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根据文件中的评分办法规定进行评审,审计委员会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理由。 (三)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 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 计师事务所签订合同,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符合聘用条件并履经本制度规定决策程序的,到期可予续聘。 第十三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四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 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 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 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 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六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 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 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五)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 和拟聘请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充分沟通,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公司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 束前完成改聘工作。 第四章 信息披露、监督及其他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 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 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 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 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 册会计师。 第二十二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 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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