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电股份(000922):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4年05月30日 18:26:46 中财网
原标题:佳电股份: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922 股票简称:佳电股份 编号:2024-040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30日14:30。

提供网络投票的时间:2024年5月3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5月 30日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24年5月30日9:15至投票结束时间2024年5月30日15:00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
截至2024年5月24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会议召开地点: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长安路247号公司1号楼527会议室
4、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清勇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表决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7人,代表股份239,224,78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0.147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人,代表股份219,226,3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79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5人,代表股份19,998,39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562%。

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管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共15人,代表股份19,998,39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562%,均为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董事、监事、高管及律师出席或列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表决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表决情况
1.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39,224,7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998,3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39,224,7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998,3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38,950,4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53%;反对27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724,0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284%;反对 27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7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39,224,7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998,3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38,950,4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53%;反对27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724,0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6284%;反对 27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7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二)经办律师:高瑶、叶子燕
(三)结论性意见: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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