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纳科技(300609):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300609 证券简称:汇纳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0 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未出现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3、本次会议议案10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本次会议议案4、议案5、议案7、议案8、议案9、议案10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单独计票。 5、本次会议在审议议案5时,本议案所涉及的公司董事等关联股东需对议案5回避表决,上述该等股东均不可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在审议议案8时,本议案所涉及的公司名誉董事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股东等需对议案8回避表决,上述该等股东均不可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在审议议案9时,本议案所涉及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股东等需对议案9回避表决,上述该等股东均不可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30日14:30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川和路55弄(张江人工智能岛)7号楼一楼培训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3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30日9:15-15:00。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14人,代表股1 份33,005,5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784%,其中,中小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6,220,0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784%。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11人,所持股份33,003,1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76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所持股份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张柏军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本次会议议案10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本次会议议案4、议案5、议案7、议案8、议案9、议案10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单独计票。 4、本次会议在审议议案5时,本议案所涉及的公司董事等关联股东需对议案5回避表决,上述该等股东均不可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在审议议案8时,本议案所涉及的公司名誉董事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股东等需对议案8回避表决,上述该等股东均不可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在审议议案9时,本议案所涉及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股东等需对议案9回避表决,上述该等股东均不可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 5、根据公司于2023年5月27日披露的《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将放弃因参与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 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因此,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持有人对本次会议所有议案放弃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对应股份数量合计为630,397股,上述该等股东均不可接受其他股东委托进行投票。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004,9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004,9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004,9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004,9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219,4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4%;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关联股东孙卫民需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总数为284,765股。 表决结果:经非关联股东表决,同意32,720,18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219,4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4%;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004,9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004,9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219,4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4%;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名誉董事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关联股东张宏俊、孙卫民、刘尧通需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总数为26,785,507股。 表决结果:经非关联股东表决,同意6,219,4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4%;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219,4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4%;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投保责任险的议案》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关联股东孙卫民、刘尧通需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总数为294,765股。 表决结果:经非关联股东表决,同意32,710,18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219,4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4%;反对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003,15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7%;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217,6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4%;反对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李强律师、郑伊珺律师见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汇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5月 3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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