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洲A(000571):202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5月30日 19:45:36 中财网
原标题:新大洲A:202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琼泰律非字(2024)第 92号
致: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大洲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魏莱、严苑榕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2024年4月28日召开
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4年5月30日召开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
并于2024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30日14:30时在海南省海
口市航安一街5号海口美兰国际机场酒店会议室召开。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30日9:15
时~15:00时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30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时。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
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7人,代表股份
169,940,0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3843%。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份
1,030,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236%。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68,909,93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2608%。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
表股份72,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008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
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72,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0087%。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同意(股)同意比例反对(股)反对比例弃权(股)弃权比例
169,940,036169,867,13699.9571%72,8000.0428%1000.0001%
2、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同意(股)同意比例反对(股)反对比例弃权(股)弃权比例
169,940,036169,867,13699.9571%72,8000.0428%1000.0001%
3、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同意(股)同意比例反对(股)反对比例弃权(股)弃权比例
169,940,036169,867,13699.9571%72,8000.0428%1000.0001%
4、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同意(股)同意比例反对(股)反对比例弃权(股)弃权比例
169,940,036169,867,13699.9571%72,8000.0428%100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代表股份(股)同意(股)同意比例反对(股)反对比例弃权(股)弃权比例
72,90000.0000%72,80099.8628%1000.1372%
5、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

代表股份(股)同意(股)同意比例反对(股)反对比例弃权(股)弃权比例
169,940,036169,867,13699.9571%72,8000.0428%1000.0001%
就上述全部议案,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均进行了单独计
票;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
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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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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