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601166):兴业银行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本人贲圣林,已充分了解并同意被提名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 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本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 材料。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 公司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 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 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 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 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 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 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 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 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 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 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 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 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 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 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 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3家;本人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 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 情况。 本人已经通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资格审查,本人与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妨碍独立 履职的其他关系。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 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 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 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 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 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 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贲圣林 2024年5月30日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本人徐林,已充分了解并同意被提名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 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兴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 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本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 材料。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 公司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 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 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 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 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 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 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 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 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 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 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 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 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 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 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 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3家;本人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 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 情况。 本人已经通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资格审查,本人与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妨碍独立 履职的其他关系。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 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 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 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 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 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 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徐林 2024年5月30日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本人王红梅,已充分了解并同意被提名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 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本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 材料。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 公司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 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 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 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 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 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 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 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 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 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 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 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 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 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 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 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3家;本人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 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 情况。 本人已经通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资格审查,本人与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妨碍独立 履职的其他关系。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 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 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 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 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 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 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王红梅 2024年5月30日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本人张学文,已充分了解并同意被提名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 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本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 材料。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 公司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 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 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 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 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 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 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 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 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 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 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 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 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 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 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 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3家;本人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 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高级经 济师职称,且在会计、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 经验。 八、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 情况。 本人已经通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资格审查,本人与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妨碍独立 履职的其他关系。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 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 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 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 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 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 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学文 2024年5月30日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本人朱玉红,已充分了解并同意被提名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 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 公司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 条件的相关规定; (三)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 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 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五)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 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七)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 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 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 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 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 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 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 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 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3家;本人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 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 情况。 本人已经通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资格审查,本人与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妨碍独 立履职的其他关系。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 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 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 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 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 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 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朱玉红 2024年5月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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