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泰生物(688606):上海礼丰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5月30日 20:00:37 中财网
原标题:奥泰生物:上海礼丰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礼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以及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及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假设:
1. 上述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上述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上述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文件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就题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公告的《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根据公司公告的《杭州奥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临时提案公告”),单独持有公司 3.29%股份的股东陆维克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已在收到临时提案后二日内发出了相关公告。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临时提案公告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在会议通知、临时提案公告等文件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年 5月 30日 14:00在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乔新路 383号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5月 30日 9:15至 9:25、9:30至 11:30和 13:00至 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30日9:15至15:00。

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均符合有关会议通知的内容。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之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之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9,856,5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64.3088%。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之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590,3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8.5007%。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临时提案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为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11均获得有效通过,议案 12-14未审议通过。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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