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仑新材: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

时间:2024年05月30日 21:11:04 中财网
原标题:中仑新材: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
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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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函1
2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函21
3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函29
4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35
5关于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函44
6关于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 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46
7关于未能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57
8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71
9关于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承诺函85
10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89
11关于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94
12关于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119
13关于延长锁定期的承诺书121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函

本机构系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现就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在此承诺如下: 一、本机构真实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本机构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代持的情形,不存在影响持股变动的对赌协议或特殊权利等安排。

二、本机构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利限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被质押、冻结、查封、保全或被采取措施)。

三、本机构用以投资发行人的资金来源合法,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本机构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机构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五、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机构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若发行人在 6 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六、本机构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机构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机构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的调整)。

本机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并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

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机构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七、本机构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机构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机构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本机构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 5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同时本机构所持有的其余部分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个月。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本机构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机构不得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机构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函

本人系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现就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在此承诺如下:
一、本人真实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代持的情形,不存在影响持股变动的对赌协议或特殊权利等安排。

二、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利限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被质押、冻结、查封、保全或被采取措施)。

三、本人用以投资发行人的资金来源合法,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超过上述 36个月期限,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并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辞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五、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若发行人在 6 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50%,且减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的调整)。

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并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

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七、上述五、六承诺事项不因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八、本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 5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同时本人所持有的其余部分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个月。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
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函

本机构/本人系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现就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在此承诺如下:
一、本机构/本人真实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本机构/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代持的情形,不存在影响持股变动的对赌协议或特殊权利等安排。

二、本机构/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利限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被质押、冻结、查封、保全或被采取措施)。

三、本机构/本人用以投资发行人的资金来源合法,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本机构/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机构/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五、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机构/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若发行人在 6 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六、本机构/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机构/本人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机构/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5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的调整)。

本机构/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并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

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机构/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七、本机构/本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机构/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机构/本人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本机构/本人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 5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同时本机构/本人所持有的其余部分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个月。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本机构/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机构/本人不得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机构/本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5%以上股东
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函

本机构系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现就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在此承诺如下:
一、本机构真实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本机构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代持的情形,不存在影响持股变动的对赌协议或特殊权利等安排。

二、本机构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利限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被质押、冻结、查封、保全或被采取措施)。

三、本机构用以投资发行人的资金来源合法,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针对 2021年 12月发行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前,本机构已经取得的发行人 20,850,000股股票,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本机构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机构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针对 2021年 12月发行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本机构取得的发行人
30,150,000股股票,自该部分股份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个月内或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以孰晚为准),本机构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机构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五、本机构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机构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机构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前一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的 80%。

本机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并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

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机构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六、本机构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机构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机构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本机构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 5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同时本机构所持有的其余部分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个月。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本机构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机构不得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机构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5%以上股东
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函

本机构系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现就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在此承诺如下:
一、本机构真实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本机构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代持的情形,不存在影响持股变动的对赌协议或特殊权利等安排。

二、本机构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利限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被质押、冻结、查封、保全或被采取措施)。

三、本机构用以投资发行人的资金来源合法,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针对 2021年 12月发行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前,本机构已经取得的发行人 6,950,000股股票,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本机构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机构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针对 2021年 12月发行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本机构取得的发行人
10,050,000股股票,自该部分股份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6个月内或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以孰晚为准),本机构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机构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五、本机构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机构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机构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前一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的 80%。

本机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并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

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机构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六、本机构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机构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机构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本机构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 5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同时本机构所持有的其余部分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个月。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本机构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机构不得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机构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函

本人系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就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在此承诺如下:
一、本人真实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代持的情形,不存在影响持股变动的对赌协议或特殊权利等安排。

二、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利限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被质押、冻结、查封、保全或被采取措施)。

三、本人用以投资发行人的资金来源合法,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超过上述 12个月期限,在发行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并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辞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五、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的调整)。

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并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意向。

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六、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若发行人在 6 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七、上述五、六承诺事项不因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八、本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 5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同时本人所持有的其余部分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个月。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人不得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函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公司制定了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及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十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下同)(下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股份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质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3)公司合计回购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

(3)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指引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2)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届时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现金分红(如有)、薪酬(如有)和津贴(如有)合计金额的30%。有义务增持的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新聘任将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促使该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订相关承诺。

4、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三)启动股价稳定方案的法律程序
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及其实施程序
公司拟采用回购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的,应根据《公司法》及证券及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以要约或者集中竞价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回购股票。

公司董事会应制定回购股份方案,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回购股份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方案做出决议的,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股东大会对董事会作出授权的,应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授权议案或决议中,明确授权实施回购股份的具体情形和授权期限。

公司应开立回购专用账户。公司回购的股份应于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三年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方案及其实施程序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要约收购或集中竞价等方式依法增持公司股票,实现稳定股价的目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增持股票的要约、禁止交易和公告等法定义务。公司也将要求未来新聘任的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上述增持义务。

(四)股价稳定方案的保障措施
公司董事会未在启动条件成就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司将延期向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发放50%的薪酬(津贴),董事同时担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公司将延期向其发放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直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之日止。

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方案生效后未按该方案执行的,公司将自稳定股价方案期限届满之日起延期十二个月发放未按该方案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50%的董事薪酬和津贴(如有),以及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方案生效后未按该方案执行的,未按该方案执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届时将所持有的全部公司股票(如有)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已过禁售期的股份将再次锁定六个月)。

二、相关方承诺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中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清金及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机构/本人已了解本预案的全部内容;
2、本机构/本人将无条件遵守本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各项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本机构/本人未能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的方案,将按照本预案规定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函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司承诺如下:
1、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有权部门确认后 5个工作日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函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中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机构”)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如下:
1、本机构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机构将及时提议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并在相关会议中就相关议案投赞成票,以确保公司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本机构对欺诈发行负有责任,则亦有义务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函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本人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及时提议召集召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并在相关会议中就相关议案投赞成票,以确保公司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本人对欺诈发行负有责任,则亦有义务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增强本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事宜,本公司承诺如下: 1、加快募投项目投资建设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盈利,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增强项目相关的人才与技术储备,争取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2、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改善公司资金状况进行,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募集资金存入专项账户中,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途径,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3、加强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
公司将加强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治理水平,加强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加强成本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在严控各项费用的基础上降低公司的运营成本,减少财务成本,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4、持续完善公司治理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有完善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的独立运行机制,设置了与公司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能充分独立运行的组织职能机构。公司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董事、监事能够充分行使权利。

5、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章程(草案)》中明确了利润分配原则、分配方式、分配条件及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并制定了明确的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将以《公司章程(草案)》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为指引,在充分听取广大中小股东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和发展规划,持续完善现金分红政策并予以严格执行,努力提升股东投资回报。

同时,公司还制订了《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对发行上市后三年的利润分配进行了具体安排。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强化对投资者的权益保障,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为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作为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在此承诺如下: 1、本机构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2、如本机构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机构将在股东大会及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机构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若本机构未履行该等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发行人股东造成损失,本机构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为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作为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在此承诺如下: 1、本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2、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若本人未履行该等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发行人股东造成损失,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为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本人作为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就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在此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若发行人实施股权激励的,拟公布的发行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若本人未履行该等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发行人股东造成损失,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函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就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利润分配政策承诺如下: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范文件的相关相求,本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了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完善了本公司利润分配制度,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进行具体安排。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上述制度及规划进行利润分配,切实保障投资者收益权。

若本公司未能执行的,本公司承诺将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导致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现就本次申请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在此承诺如下: 1、若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违规事实被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尽快召开股东大会,本公司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并加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与前述违法违规事实被有权机关认定之日前3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均价孰高者确定,若本公司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发行价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作相应调整。

2、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如本公司未履行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或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既有承诺的,则:
①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
③本公司将在 5个工作日内自动冻结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全部货币资金。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关于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本机构系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现就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在此承诺如下:
1、若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违规事实被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本机构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回购价格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并加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与前述违法违规事实被有权机关认定之日前3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均价孰高者确定,若发行人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发行价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作相应调整。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如本机构未履行将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或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既有承诺的,则:
①本机构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本机构暂停从发行人处取得现金分红(如有);
③同时本机构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机构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关于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本人系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现就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在此承诺如下:
1、若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违规事实被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回购价格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并加算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与前述违法违规事实被有权机关认定之日前3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均价孰高者确定,若发行人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发行价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作相应调整。

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如本人未履行将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或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既有承诺的,则:
①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本人暂停从发行人处取得现金分红(如有);
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本人系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现就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在此承诺如下:
1、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2、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如本人未履行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既有承诺的,则:
①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本人暂停从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如有)、津贴(如有)及取得现金分红(如有);
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能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现就本次申请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在此承诺如下: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关于未能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本机构/本人作为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仑新材”)的股东,现就中仑新材本次申请首次公开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在此承诺如下:
1、如果本机构/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本机构/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机构/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同时,在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本机构/本人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机构/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机构/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机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机构/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关于未能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本人作为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现就发行人本次申请首次公开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在此承诺如下: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同时,在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本人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未能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本人作为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就发行人本次申请首次公开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在此承诺如下: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同时,在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本人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本机构系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保护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就规范关联交易及避免资金占用事宜不可撤销地保证并承诺如下:
1、本机构将尽量避免本机构以及本机构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如有,下同)与发行人(包括发行人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同)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自发行人领取薪酬、津贴、分红的情况除外),对于不可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2、本机构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及发行人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管理制度,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履行合法程序,并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机构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发行人的资产、利润,不会利用控股股东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发行人独立董事如认为本机构或本机构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可聘请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或评估。如果审计或评估的结果表明关联交易确实损害了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利益、且有证据表明本机构不正当利用控股股东地位,本机构愿意就上述关联交易给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本机构及关联方不会通过资金拆借、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发行人资金。

6、本机构承诺对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本人系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保护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就规范关联交易及避免资金占用事宜不可撤销地保证并承诺如下:
1、本人将尽量避免本人以及本人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如有,下同)与发行人(包括发行人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同)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自发行人领取薪酬、津贴、分红的情况除外),对于不可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2、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及发行人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管理制度,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履行合法程序,并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发行人的资产、利润,不会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发行人独立董事如认为本人或本人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可聘请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或评估。如果审计或评估的结果表明关联交易确实损害了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利益、且有证据表明本人不正当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本人愿意就上述关联交易给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本人及关联方不会通过资金拆借、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发行人资金。

6、本人承诺对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本机构/本人系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为保护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就规范关联交易事宜不可撤销地保证并承诺如下:
1、本机构/本人将尽量避免本机构/本人以及本机构/本人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如有,下同)与发行人(包括发行人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同)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自发行人领取薪酬、津贴、分红的情况除外),对于不可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2、本机构/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及发行人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管理制度,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履行合法程序,并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机构/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发行人的资产、利润,不会谋取不当的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发行人独立董事如认为本机构/本人或本机构/本人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可聘请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或评估。如果审计或评估的结果表明关联交易确实损害了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利益、且有证据表明本机构/本人不正当利用股东地位,本机构/本人愿意就上述关联交易给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本机构/本人及关联方不会通过资金拆借、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发行人资金。

6、本机构/本人承诺对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本机构系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的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下称“大股东”),为保护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就规范关联交易事宜不可撤销地保证并承诺如下:
1. 本机构将尽量避免本机构以及本机构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如有,下同)与发行人(包括发行人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同)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自发行人领取薪酬、津贴、分红的情况除外),对于不可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2. 本机构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及发行人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管理制度,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履行合法程序,并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本机构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发行人的资产、利润,不会利用大股东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 本机构利用大股东地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利益的,本机构愿意就上述关联交易给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 本机构及关联方不会通过资金拆借、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发行人资金。

6. 本机构承诺对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本人系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保护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就规范关联交易事宜不可撤销地保证并承诺如下:
1. 本人将尽量避免本人以及本人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如有,下同)与发行人(包括发行人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同)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自发行人领取薪酬、津贴、分红的情况除外),对于不可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2. 本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颁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及发行人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管理制度,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履行合法程序,并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发行人的资产、利润,不会利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和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 本人利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和职务,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利益的,本人愿意就上述关联交易给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 本人及关联方不会通过资金拆借、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发行人资金。

6. 本人承诺对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关于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承诺函

本机构作为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保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就发行人(包括发行人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之相关事宜不可撤销地保证并承诺如下:
如发生主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全部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要求发行人按规定缴纳相关款项,或者出现其他导致发行人需要补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形,或者由此发生诉讼、仲裁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则本机构无条件地全额承担该等应当补缴的费用、罚款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关于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承诺函

本人作为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保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就发行人(包括发行人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之相关事宜不可撤销地保证并承诺如下:
如发生主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全部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要求发行人按规定缴纳相关款项,或者出现其他导致发行人需要补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形,或者由此发生诉讼、仲裁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则本人无条件地全额承担该等应当补缴的费用、罚款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启动股份回购及买回措施的条件
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股份回购及买回措施的启动程序
(1)在触发启动股份回购及买回措施条件后,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触发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发出通知召开董事会审议股份回购及买回的具体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股份回购及买回方案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开始实施股份回购及买回方案。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段内,则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返还予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3)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回购价格将不低于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公司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作相应调整),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

(4)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法赔偿投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约束措施
(1)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时已作出的关于股份回购及买回措施的相应承诺。

(2)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回购及买回措施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在启动股份回购及买回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及买回的具体措施的,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①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②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本机构系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现就避免同业竞争事宜不可撤销地保证并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机构及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任何与发行人(包括发行人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同)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未经营也没有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本机构及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今后本机构及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若发行人认为本机构及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对发行人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机构及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及时转让或者终止该等业务。若发行人提出受让请求,本机构及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无条件按公允价格和法定程序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给发行人。

3、若本机构及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可能获得任何与发行人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本机构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力促成该等业务机会,按照发行人能够接受的合理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发行人。

4、自本承诺函出具日始,如发行人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机构保证本机构及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出现可能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本机构及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按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发行人的竞争:(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2)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来经营;(4)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5)其他对维护发行人权益有利的方式。

5、本机构将保证合法、合理地运用股东权利及控制关系,不采取任何限制6、本机构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发行人及发行人全体股东权益而做出,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不可撤销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如因本机构及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本承诺而导致发行人遭受损失、损害和开支,将由本机构予以全额赔偿。

7、本承诺函所载上述各项承诺在本机构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及自本机构不再为发行人控股股东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本人系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现就避免同业竞争事宜不可撤销地保证并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任何与发行人(包括发行人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同)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未经营也没有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今后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若发行人认为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对发行人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及时转让或者终止该等业务。若发行人提出受让请求,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无条件按公允价格和法定程序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给发行人。

3、若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可能获得任何与发行人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人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力促成该等业务机会,按照发行人能够接受的合理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发行人。

4、自本承诺函出具日始,如发行人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保证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出现可能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按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发行人的竞争:(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2)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来经营;(4)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5)其他对维护发行人权益有利的方式。

5、本人将保证合法、合理地运用股东权利及控制关系,不采取任何限制或6、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发行人及发行人全体股东权益而做出,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不可撤销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如因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本承诺而导致发行人遭受损失、损害和开支,将由本人予以全额赔偿。

7、本承诺函所载上述各项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及自本人不再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本机构/本人系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为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现就避免同业竞争事宜不可撤销地保证并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机构/本人及本机构/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任何与发行人(包括发行人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同)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未经营也没有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本机构/本人及本机构/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今后本机构/本人及本机构/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若发行人认为本机构/本人及本机构/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对发行人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机构/本人及本机构/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及时转让或者终止该等业务。若发行人提出受让请求,本机构/本人及本机构/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无条件按公允价格和法定程序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给发行人。

3、若本机构/本人及本机构/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可能获得任何与发行人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本机构/本人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力促成该等业务机会,按照发行人能够接受的合理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发行人。

4、自本承诺函出具日始,如发行人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机构/本人保证本机构/本人及本机构/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出现可能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本机构/本人及本机构/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按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发行人的竞争:(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2)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来经营;(4)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5)其他对维护发行人权益有利的方式。

5、本机构/本人将保证合法、合理地运用股东权利及控制关系,不采取任何限制或影响发行人正常经营或损害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6、本机构/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发行人及发行人全体股东权益而做出,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不可撤销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如因本机构/本人及本机构/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本承诺而导致发行人遭受损失、损害和开支,将由本机构/本人予以全额赔偿。

7、本承诺函所载上述各项承诺在本机构/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期间及自本机构/本人不再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

本机构系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现就避免同业竞争事宜不可撤销地保证并补充承诺如下:
1、截至本补充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机构及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发行人(包括发行人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同)同类产品相关的贸易业务;今后本机构及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发行人同类产品相关的贸易业务。

2、若发行人认为本机构及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了发行人同类产品相关的贸易业务,本机构及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及时转让或者终止该等业务。若发行人提出受让请求,本机构及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无条件按公允价格和法定程序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给发行人。

3、若本机构及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可能获得任何与发行人同类产品相关的贸易业务机会,本机构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力促成该等业务机会,按照发行人能够接受的合理条款和条件优先提供给发行人。

4、自本补充承诺函出具日始,如发行人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机构保证本机构及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从事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关的贸易业务;若出现可能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关的贸易业务情形,本机构及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按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发行人的竞争:①停止同类产品的贸易业务;②将同类产品的贸易业务纳入到发行人来经营;③将同类产品的贸易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④其他对维护发行人权益有利的方式。

5、本机构将保证合法、合理地运用股东权利及控制关系,不采取任何限制或影响发行人正常经营或损害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6、本机构确认本补充承诺函旨在保障发行人及发行人全体股东权益而做出,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不可撤销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本承诺而导致发行人遭受损失、损害和开支,将由本机构予以全额赔偿。

7、本补充承诺函所载上述各项承诺在本机构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及自本机构不再为发行人控股股东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

本人系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现就避免同业竞争事宜不可撤销地保证并补充承诺如下:
1、截至本补充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发行人(包括发行人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同)同类产品相关的贸易业务;今后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发行人同类产品相关的贸易业务。

2、若发行人认为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了发行人同类产品相关的贸易业务,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及时转让或者终止该等业务。若发行人提出受让请求,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无条件按公允价格和法定程序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给发行人。

3、若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可能获得任何与发行人同类产品相关的贸易业务机会,本人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力促成该等业务机会,按照发行人能够接受的合理条款和条件优先提供给发行人。

4、自本补充承诺函出具日始,如发行人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保证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从事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关的贸易业务;若出现可能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关的贸易业务情形,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按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发行人的竞争:①停止同类产品的贸易业务;②将同类产品的贸易业务纳入到发行人来经营;③将同类产品的贸易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④其他对维护发行人权益有利的方式。

5、本人将保证合法、合理地运用股东权利及控制关系,不采取任何限制或影响发行人正常经营或损害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6、本人确认本补充承诺函旨在保障发行人及发行人全体股东权益而做出,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不可撤销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本承诺而导致发行人遭受损失、损害和开支,将由本人予以全额赔偿。

7、本补充承诺函所载上述各项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及自本人不再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补充承诺函

本机构/本人系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为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现就避免同业竞争事宜不可撤销地保证并补充承诺如下:
1、截至本补充承诺函出具之日,本机构/本人及本机构/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发行人(包括发行人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同)同类产品相关的贸易业务;今后本机构/本人及本机构/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发行人同类产品相关的贸易业务。

2、若发行人认为本机构/本人及本机构/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了发行人同类产品相关的贸易业务,本机构/本人及本机构/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及时转让或者终止该等业务。若发行人提出受让请求,本机构/本人及本机构/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无条件按公允价格和法定程序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给发行人。

3、若本机构/本人及本机构/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可能获得任何与发行人同类产品相关的贸易业务机会,本机构/本人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力促成该等业务机会,按照发行人能够接受的合理条款和条件优先提供给发行人。

4、自本补充承诺函出具日始,如发行人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机构/本人保证本机构/本人及本机构/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从事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关的贸易业务;若出现可能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关的贸易业务情形,本机构/本人及本机构/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按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发行人的竞争:①停止同类产品的贸易业务;②将同类产品的贸易业务纳入到发行人来经营;③将同类产品的贸易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④其他对维护发行人权益有利的方式。

5、本机构/本人将保证合法、合理地运用股东权利及控制关系,不采取任何限制或影响发行人正常经营或损害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6、本机构/本人确认本补充承诺函旨在保障发行人及发行人全体股东权益而做出,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不可撤销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如因本机构/本人及本机构/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本承诺而导致发行人遭受损失、损害和开支,将由本机构/本人予以全额赔偿。

7、本补充承诺函所载上述各项承诺在本机构/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期间及自本机构/本人不再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进一步承诺函

本人系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现就避免同业竞争事宜不可撤销地保证并进一步承诺如下:
1、随着福建长塑新型生物基可降解膜材产业化项目的投产建设,发行人可降解 BOPLA薄膜产品收入的逐步增加;针对金旸新材料、厦门长天现有的 BOPP胶带业务,若发行人上市后,金旸新材料、厦门长天 BOPP胶带产品向上游延伸进而生产 BOPP薄膜,将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关系,作为金旸新材料、厦门长天的实际控制人,本人承诺,自金旸新材料、厦门长天 BOPP薄膜产品生产销售之日起将采取如下方式保障发行人利益:①停止金旸新材料、厦门长天 BOPP薄膜产品的生产销售;或②将金旸新材料、厦门长天 BOPP薄膜业务纳入到发行人来经营;或③将金旸新材料、厦门长天 BOPP薄膜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④其他对维护公司权益有利的方式。

同时,本人承诺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不会从事与发行人同类产品的生产销售或贸易业务。未来,若金旸新材料、厦门长天胶带产品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产品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金旸新材料、厦门长天将:①停止金旸新材料、厦门长天胶带产品的生产销售;或②将金旸新材料、厦门长天胶带业务纳入到发行人来经营;或③将金旸新材料、厦门长天胶带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④其他对维护公司权益有利的方式。金旸新材料、厦门长天将专注于改性塑料、离型膜的生产与销售及与发行人同类产品无关的贸易业务,若未来金旸新材料、厦门长天拓展新的业务领域,本人承诺金旸新材料、厦门长天新的业务领域与发行人同类产品不构成同业竞争关系。

2、本人将保证合法、合理地运用股东权利及控制关系,不采取任何限制或影响发行人正常经营或损害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3、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发行人及发行人全体股东权益而做出,如因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本承诺而导致发行人遭受损失、损害4、本承诺函所载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及自本人不再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分别于 2021年 2月 5日实施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及 2021年 5月 28日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的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1年 2月 23日出具的《关于创业板落实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相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本公司就股东信息披露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二)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三)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系统在职或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形,不涉及中国证监会系统在职或离职人员不当入股的情形;
(四)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五)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六)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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