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曙光(600303):ST曙光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

时间:2024年05月30日 21:26:07 中财网
原标题:ST曙光:ST曙光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公告

股票简称:ST曙光 证券代码:600303 编号:临 2024-034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3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辽宁曙光汽车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
[2024] 069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现将问询函内容公告
如下: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 2 号》)、上海
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1.1 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一、年报显示,2023 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3.64 亿元,同比
下降 18.42%,实现扣非净利润-4.78 亿元,较去年亏损增加约 34%,已连续 12年扣非后亏损。公司 2023年全年实现整车销售 1,747辆,较 2022 年同比减少 1,533 辆,下降 46.74%。公司营业收入结构中,整车业务 2023年度营业收入 2.26亿元,毛利率为-21.71%,同比减
少 34.22个百分点。2023 年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为 54.19%、流动比率为 0.78、速动比率为 0.62、现金比率为 0.25。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请公司:(1)补充披露整车业务前五大客户相关情况,包括但
不限于名称、成立时间、业务内容、交易金额、合作期限等;(2)
结合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等情况,说明整车业务毛利率大幅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趋势;(3)结合毛利率为负的情况,说
明是否存在亏损合同的情况,若存在,请说明相关会计处理及其合规性;(4)结合相关偿债指标及公司生产经营开展情况,说明公司是
否存在偿债风险,充分提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相关风险,并说明公司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二、年报及前期公告显示,2024 年 3 月,公司与原控股股东关
联方天津美亚达成司法调解,终止履行相关资产购买协议,公司已支付的预付款项 0.66 亿元归天津美亚所有,已移交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归公司所有。对于上述已支付给天津美亚的预付款项,2022年
度及以前年度公司将其列报为经营性往来,2023 年度将其列报为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此外,2023 年期末公司对相关预付款项计提减值 0.53 亿元。

请公司:(1)补充说明就终止资产购买协议及已移交的固定资
产和无形资产的具体会计处理方式,是否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2)对于相
关预付款项,2023 年度将其列报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但以前年度
将其列报为经营性往来的原因及合理性、合规性;(3)请年审会计
师结合前述问题,说明认定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事项已消除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审计准则的规定;(4)补充披
露对相关预付款项计提减值相关金额的依据,并说明按照抵债资产的可回收金额计提减值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

三、年报显示,2023 年度公司计提资产减值损失 0.84 亿元,
较上年度 0.19 亿元同比大幅上升。主要包括,就子公司丹东黄海回收的 457 台民富沃能履约旧车,计提合同履约成本减值损失和预计
负债 0.34 亿元;就乘用车 A00 在建工程项目,计提减值损失 0.12 亿元。请公司:(1)结合旧车回收业务亏损、民富沃能与公司控股
股东、董监高等相关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说明前期开展回购旧车业务的商业合理性,并说明相关减值计提的依据及合规性;(2)补充披露乘用车 A00 在建工程项目的减值迹象、计提减值损失的具
体依据,以前年度减值计提是否充分。

四、年报显示,2023 年末公司应收票据期末余额 3.04 亿元,同
比增长 30.99%;应收款项融资期末余额 1.10亿元,同比增长
506.98%。请公司补充披露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期末余额大幅上
升的原因及合理性,应收票据、应收款项融资涉及的应收票据前五大交易对手方的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成立时间、合作业务、交易金额、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等。

请年审会计师对前述问题发表意见。针对前述问题,公司依据《格
式准则第 2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定要求,
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披露的,应当说明无法披露的原
因。

请你公司收到本函件后予以披露,并在十个交易日内,书面回复
我部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公司将积极组织相关方按照《问询函》的要求进一步核实相关情
况,及时回复《问询函》所涉及的问题,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辽宁曙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5月 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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