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深证300 (700002): 平安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间:2024年05月31日 13:56:05 中财网

原标题:平安深证300 : 平安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平安深证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平安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1年10月2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689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1年12月20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可能损失全部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政府政策变化等因素带来的行业风险以及行业股票整体表现可能较差的风险,基金投资回报可能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风险,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风险和预期收益均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主要采用指数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包括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跟踪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标的指数成份股停牌的风险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上市交易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上市交易股票。本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科创板上市交易股票。

本基金可投资科创板上市交易股票,将承担因上市条件、交易规则、退市制度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投资集中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者确认知晓并同意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履行全力配合基金管理人穿透识别最终投资者(穿透识别标准以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相关开户机构的要求为准,下同)的义务,如投资者拒绝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穿透识别最终投资者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申购申请已经确认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赎回相应的基金份额。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31日,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4日对本招募说明书进行了复核。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7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8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9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74
第十八部分 侧袋机制 ................................................................................................................... 8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3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5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2
第二十二部分 标的指数编制方案 ............................................................................................. 119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20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2
第二十五部分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 124
第二十六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25
第二十七部分 备查文件 ............................................................................................................. 126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平安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平安深证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平安大华深证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指《平安深证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平安深证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发售公告:指《平安深证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托管协议指《平安深证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指《平安深证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2年 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并于2019年9月1日实
法》: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 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投资 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 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 日: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 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 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 总份额的1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 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日;
T+n日: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 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 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 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 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 事件;
流动性受限资 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指数基金指 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 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 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设立日期:2011年1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91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130,000万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马杰
联系电话:0755-22623179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88,64768.19%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2,76317.51%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18,59014.30%
合计130,000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客服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 董事会成员
罗春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职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干部、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生,董事,学士,曾任职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智淳女士,董事,学士,曾任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划部计划管理岗/精算岗、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划精算部企划室经理、企划精算部总经理助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场企划部副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划部副总经理、企划部总经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资源中心财企负责人、总经理助理、首席投资官、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财务负责人),兼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平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平安综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董事、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平安保险海外(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孙建平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上海沪东造船厂、平安保险深圳上步分公司水险业务部室主任、平安保险总公司涉外业务部总经理助理、平安产险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产险总公司车险部总经理、平安产险广东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产险总公司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兼CEO,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席人力资源执行官。

李亚男女士,董事,硕士,曾任职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股权融资团队执行副总经理,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控中心高级资产策略经理。

张志坚先生,董事,学士,曾任职新加坡大华银行零售银行业务副经理、UOBB 证券(印尼)董事兼主管、新加坡大华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行长、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行长兼中国区企业与商业部主管,现任大华银行集团外国直接投资咨询与机构合作统筹部董事总经理兼主管,兼任大华银行越南分行成员委员会成员。

张文杰先生,董事,学士,曾任职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特别投资部门”首席投资员、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经理、国际股票和全球科技团队主管,现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及首席执行长,兼任大华资产管理(泰国)有限公司董事、大华资产管理(马来西亚)有限公司董事、大华资产管理(中国台湾)有限公司董事。

薛世峰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职江西省行政学院老师、深圳市龙岗镇投资管理公司投资部部长、龙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深圳市鑫德莱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房地产部部长、监事会主席、法律顾问,后加入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现任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职律师,兼任广东惠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娟娟女士,独立董事,学士,曾任职安徽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教师、深圳兴粤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系教师、会计专业主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计财处处长、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学院副院长,现任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道尔顿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雪生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职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深圳华侨城集团会计师、财务经理、子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部门临时负责人、秘书长助理,现任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兼任佳兆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潘汉腾先生,独立董事,学士,曾任职新加坡赫乐财务有限公司助理经理、新加坡花旗银行副总裁、新加坡大华银行高级执行副总裁,现任UOL GROUP LIMITED独立董事。

(2) 监事会成员
许黎女士,监事会主席,学士,曾任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稽核监察部、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法律合规部、深圳平安综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项目中心银行投资审计部,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控管理中心稽核监察部高级经理,兼任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平安不动产有限公司监事、平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监事、平安好房(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监事、平安城市信息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监事、平安城市建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监事。

冯方女士,监事,硕士,曾任职淡马锡控股和其旗下的富敦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新加坡毕盛资产公司、鼎崴资本管理公司,现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控主管。

郭晶女士,监事,硕士,曾任职溢达集团研发总监助理、侨鑫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岗,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经理。

李峥女士,监事,硕士,曾任职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财务部会计主管,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副总监。

(3) 公司高管
罗春风先生,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职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干部,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生,学士。曾任职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林婉文女士,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新加坡籍。曾任职新加坡国防部职员,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理、电子渠道负责人、个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华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特正先生,学士。曾任职深圳发展银行龙岗支行行长助理,龙华支行副行长、龙岗支行副行长、布吉支行行长、深圳分行信贷风控部总经理、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信贷审批部总经理、平安银行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高级审批师、平安银行沈阳分行行长助理兼风控总监。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王金涛先生,学士。曾任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企划部主任,经理、平安基金筹备组渠道销售部经理、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中心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2、基金经理
俞瑶女士,香港科技大学投资管理专业硕士,曾先后担任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顾问、深圳市万博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运营风险管理经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2015年9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投资经理。现担任平安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11-04至今)、平安沪深300指数量化增强证券投资基金(2021-11-04至今)、平安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1-11-04至今)、平安兴鑫回报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07-07至今)、平安中证20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3-12-27至今)基金经理。

俞瑶女士曾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平安量化精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1-11-04至2022-04-26)、平安股息精选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11-04至2023-07-25)、平安双季增享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12-20至2024-04-18)。

历任基金经理,焦巍,2011年12月20日至2013年03月19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黄建军,2013年03月19日至2015年07月07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乔海英,2014年09月12日至2017年05月11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施旭,2016年05月19日至2019年10月21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孙东宁,2017年09月05日至2020年06月29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毛时超,2020年05月09日至2021年11月05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3、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总经理助理李化松先生,权益投资中心权益投资总监神爱前先生,权益投资中心投资执行总经理黄维先生,研究中心研究执行总经理张晓泉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8)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第四个层面是业务操作手册,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是对业务各个细节、流程进行的描述和约束。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机构认可。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法律合规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法律合规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公司明确了法律合规监察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法律合规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4年3月 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1093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1032只,QDII基金61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REITs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联系人:郑权
联系电话:0755-22627627
传真:0755-23990088
客服电话:400-800-4800
网址:www.fund.pingan.com
(2)平安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www.fund.pingan.com
联系人:张勇
客服电话:400-800-4800
2、其他销售机构(以下排序不分先后)
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信息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表。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电话:0755-22624581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张平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7号韦伯时代中心C座1910
负责人:曹斌(执业证号:11101200110651368)
电话:010-68938188
传真:010-88578761
经办律师:杨晓勇(执业证号:11101200210185600)
王月贤(执业证号:11101201011310452)
联系人:杨晓勇(执业证号:11101200210185600)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 8888
传真电话:(021)23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翠丽、李崇
联系人:李崇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2011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平安深证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689号)核准募集。

自2011年11月14日起至2011年12月16日,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同时发售,共募集417,710,046.22份,有效认购户数为3,805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1年12月20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1、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网上交易系统;
2、各代销机构开办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网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者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其他电子交易方式进行申购、赎回,具体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原则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2年1月10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基金的金额限制
原则上,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起点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 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最低申购、定投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通过直销网点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0(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投资基金管理人“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赎回的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或转换申请不得少于1份基金份额,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不设下限,投资者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提交赎回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设置如下表所示:
申购费率为:

申购金额M(万元)(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M<1001.20%
100≤M<5000.80%
500≤M<10000.30%
M≥1000每笔1000元
赎回费率为(其中一年为365天):

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1天≤N<7天1.50%
7天≤N<1年0.50%
1年≤N<2年0.20%
2年≤N<3年0.10%
N≥3年0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还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1000万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
举例说明: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20%)=9,881.42元
申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
申购份额=9,881.42/1.050=9,410.88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1.2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9,410.88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00=9,999,000元
申购费用=1,000元
申购份额=9,999,000/1.050=9,522,857.14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1,000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可得到9,522,857.14份基金份额。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二位;申购份数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举例说明:
例三:某投资者赎回100,000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0天,对应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13=121,300.00元
赎回费用=121,300.00×0.5%=606.50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606.50=120,693.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0份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0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20,693.50元。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总份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不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的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其中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九)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相应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第(6)、(7)种情形除外),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1、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除非发生巨额赎回,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3、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规定媒介上公告。

(5)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个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有权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接受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十二、其他
(一)基金转换
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本基金转换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办理机构及相关事项详见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基金转换公告。

(二)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推出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本基金于2012年1月10日开放日常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1、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2、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次完成。投资者于T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T+1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T+2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五)、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1、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2、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复制结合相对增强的投资策略,即通过指数复制的方法拟合、跟踪深证300指数,并在严格控制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前提下进行相对增强的组合管理。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7.75%。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90%-95%,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除股票外的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5%-10%,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由股票资产和非股票资产构成。其中股票资产中绝大部分股票组合为全复制深证300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组合,非股票组合绝大部分由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组成,主要用于支付赎回款、支付增发或配股款项,支付交易费用、管理费和托管费等。

本基金为增强型指数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90%-95%,其中投资于深证300指数成份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为尽量减少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将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对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和相关费用提留的预判,尽可能降低现金组合所占比重,防止因现金比例增加而导致跟踪误差的加大。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指数复制结合相对增强的投资策略,即通过全样本复制的方式拟合、跟踪深证300指数,并在严格控制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前提下进行相对增强的投资管理。以有效降低基金运作成本并提高本基金的投资收益率。

(1)指数复制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全样本复制的方式,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跟踪组合以拟合标的指数的业绩表现,具体包括:跟踪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中的调整。

1)跟踪组合的构建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成份股及权重数据进行相应的买入或卖出操作,使跟踪组合的构成与标的指数基本一致。由于跟踪组合构建与标的指数组合构建存在差异,若出现较为特殊的情况(例如成份股流动性不足、深证市场整体流动性不足等),本基金将采用替代性的方法构建组合,使得跟踪组合尽可能近似于全复制组合,以减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误差。

①单一或部分权重较大成份股流动性不足:若单一或部分权重较大的成份股流动性不足而无法有效交易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特征较为相近的股票或股票组合等方式进行部分或全部替代。对替代股票的选择一般需综合考虑备选股票和被替代股票在行业所属、基本面、股价相关性和贝塔特性近似程度等方面;在单个股票无法完全符合替代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构建流动性好且属性相近的股票组合,并通过权重的调整获得与被替代股票相似的股价相关性和贝塔特性。

②较多成份股流动性不足或流动性不足成份股累计权重较大:在深证市场整体流动性偏弱,或较多成份股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分层优化的方法替代全样本复制进行跟踪组合构建,分层优化复制方式将综合考虑权重分布和行业分类等因素。通过分层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用较少的流动性好的股票组合近似拟合标的指数组合,较少因流动性风险带来的额外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

此外,对于因股票在实际投资中各种操作限制造成无法严格按照标的指数进行复制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将以减少跟踪误差为目标采取及时合理的方法进行组合优化。

2)跟踪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由于基金开放日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业务、标的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整、成份股权重调整、成份股投资受限等因素的影响,使得跟踪组合需要适时进行个股或权重的调整。

根据调整周期,具体分为定期调整和不定期调整:
①定期调整
深证300指数成份股的定期调整定于每年1月和7月的第一个交易日实施,通常在前一年的12月和当年的6月的第二个完整交易周的第一个交易日提前公布样本调整方案。在指数定期调整方案公布之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调整后的成份股及权重状况,及时对现有组合的构成进行相应的调整。为减少成份股的集中调整短期内对调入或调出股票股价影响,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逐步渐进的调整方式,即在调整方案公布后至正式记入指数前,根据对市场趋势的判断将成份股调整分步推进。(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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