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环保(000544):与杭州聚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合资公司
证券代码:000544 证券简称:中原环保 公告编号:2024-41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杭州聚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合资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原环保”)于 2024年5月30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与杭州聚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合资公司的议案》,现 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外投资概述 本着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公司与杭州 聚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川环保”)共同出资设 立合资公司,发展管道系统工程、城市给排水、污水处理及其再 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等业务。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该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实施,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杭州聚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成立时间:2006年 8月 14日 3、注册资本:2107.8万元 4、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钱塘航空大厦 1幢 1503室 5、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7909278703 6、法定代表人:张正军 7、主要股东:张正军持股 53.2878%、汪晓梅持股 29.889% 8、营业范围:一般项目:泵及真空设备销售;轨道交通专 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设备研发;人工智能基础 软件开发;软件开发;阀门和旋塞研发;五金产品研发;卫生洁 具研发;工业设计服务;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软件销售;气体 压缩机械销售;生活垃圾处理装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 仪器仪表销售;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卫生洁具 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机械设 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环境卫生公共 设施安装服务;公共事业管理服务;电气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 理;日用产品修理;销售代理;机械设备租赁;厨具卫具及日用 杂品批发;智能控制系统集成;电子元器件批发(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以下限分支 机构经营:一般项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机 械电气设备制造;泵及真空设备制造;生活垃圾处理装备制造;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五金产品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其他情况:与中原环保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是失信被执 行人。 三、拟成立合资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中原聚川(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最终名称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名称为准) 2、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3、注册资本:11000万元 4、股权结构:中原环保认缴出资 7040万元,持股比例 64%; 聚川环保认缴出资 3960万元,持股比例 36%。 5、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根据合资公司董事会决议要 求及时注入。 6、公司治理结构设置:合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 3人, 中原环保推荐 2人、聚川环保推荐 1人,董事长从中原环保推荐 的董事中选出;设监事 1人,由中原环保推荐。 合资公司设总经理 1名,财务总监 1名,均由中原环保推 荐。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位。 7、经营范围:环境及公用事业项目的建设、运营及管理;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培训、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泵 及真空设备制造、销售;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 售;设备制造与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软件开发、 销售;管道系统工程、城市给排水、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污 泥处理处置;垃圾发电、风力发电和光伏发电;水污染治理、大 气环境治理、土壤治理、固体废弃物治理、资源综合利用、生态 工程和生态修复领域的技术研究与科技开发;工程设计与总承包 建设、项目管理、工程咨询、技术服务;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生态 工程和生态修复;国内贸易等。(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范围以市场监督管理 局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四、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杭州聚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注册资本 1、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 11000万元人民币。 2、甲方以货币或其他方式出资,认缴出资人民币 7040万元, 占合资公司 64%的股权;乙方以货币或知识产权出资,认缴出资 人民币 3960万元,占合资公司 36%的股权。 3、甲乙双方应根据合资公司董事会的决议要求及时注入。 4、合资公司所需资金,以合资公司名义进行贷款或由股东 双方按照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以合资公司名义进行贷款的, 若需要股东提供担保,则股东双方应按出资比例分别对该贷款提 供相应担保;若股东不能提供担保,应为代其提供担保的其他股 东提供反担保。若股东提供财务资助,合资公司应对为其提供财 务资助的股东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 (二)股权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数量, 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 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 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认缴出 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2、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 册,公司收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变更股东名册。 (三)禁止行为 1、禁止任何股东以个人或合资公司名义进行有损合资公司 利益的活动,否则其活动所得收益归合资公司所有,造成损失按 有关法律赔偿; 2、禁止任何股东以其拥有的技术机密和技术优势对合资公 司进行要挟; 3、合资公司成立后,在合资公司经营期间,乙方拿到的与 合资公司工程施工相关项目应优先由合资公司承揽。若合资公司 无意承揽,应在其获知项目详细信息后 15日内做出不予承揽的 书面决定,然后可由乙方单独承揽。 五、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符合公司发展总战略,公司与聚川环保优势互补, 充分利用双方各自的技术、资金、市场等优势,形成以合资公司 为载体的战略联盟,发展管道系统工程、城市给排水、污水处理 及其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等业务,有助于公司完善战略性和 全局性产业链,提升公司作为生态环境综合服务商的服务能力, 进一步增强品牌影响力。 六、风险提示 本次投资事项受市场因素的变化,存在受不可抗力等影响所 造成的不确定性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投资合作协议书 3、合资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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