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鑫创(300928):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方式 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鑫创”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华安鑫创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86号文)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0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38.0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61,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84,961,334.2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76,038,665.77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0]000867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按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计划及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 2:公司于 2022年 4月 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22年 5月 6日召开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使用超募资金投资车载液晶显示模组及智能座舱显示系统智能制造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超募尚未明确用途的募集资金 6,069.90万元同样用于新项目“车载液晶显示模组及智能座舱显示系统智能制造项目”的建设。 三、使用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情况 公司的募投项目支付款项中包括相关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等费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支付人员薪酬需通过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或指定账户办理,若以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募投项目涉及相关人员的薪酬,会出现公司通过不同账户支付人员薪酬的情况,降低公司运营管理效率。 因此,为提升公司运营管理效率、保障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和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资金成本,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主要为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等费用,并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资金。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根据募投项目的人员安排,人事部门根据员工每月的出勤情况统计人员薪酬,按照公司工资、社保、公积金支付流程由公司特定账户统一支付; 2、财务部门每月根据人事部门统计的员工薪酬发放明细以及募投项目实施人员工时统计,计算各募投项目投入费用,并按照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在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审核批准后,每月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基本户或一般户; 3、财务部做好等额置换的明细台账,在台账中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基本户交易的时间、金额等; 4、公司将自有资金等额置换募集资金款项的台账定期汇总通知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后续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管权,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与问询。 四、该事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公司整体运营管理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该事项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针对该事项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5月3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此事项的实施,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建立了规范的操作流程。因此,董事会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5月31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此事项的实施,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公司整体运营管理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该事项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安鑫创控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吴 成 邱新庆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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