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旅B股(900929):锦旅B股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时间:2024年05月31日 17:56:22 中财网

原标题:锦旅B股:锦旅B股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证券代码:900929 证券简称:锦旅 B股 公告编号:2024-029
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监事会召开情况
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5月31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关于修订< 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具体条款修订前修订后
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 可项目:旅游业务;食品销售【分支 机构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 工程施工(除核电站建设经营、民 用机场建设);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 目:旅游业务;食品销售【分支机构经 营】;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施工 (除核电站建设经营、民用机场建 设);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 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 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
 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旅客票务 代理;票务代理服务;小微型客车 租赁经营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 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 询服务);礼仪服务;日用品销售; 礼品花卉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 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日用 百货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化妆品 零售;茶具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 赁;住房租赁;房地产经纪;房地产 咨询;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互联 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 翻译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 作;广告发布;因私出入境中介服 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 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摄影扩印服 务;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软件开 发;大数据服务;名胜风景区管理; 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游览景区 管理;园区管理服务;组织文化艺 术交流活动;专业设计服务;规划 设计管理;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 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 理除外);组织体育表演活动;体育 赛事策划;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数据处理服务;餐饮管理;机 械电气设备销售;软件销售;通讯 设备销售;办公用品销售;建筑材 料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厨 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国内贸易 代理;进出口代理;汽车零配件批 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机动车修理 和维护。(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旅客票务代理;票务代理服务;小微型 客车租赁经营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 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 服务);礼仪服务;日用品销售;礼品 花卉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 (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日用百货销 售;电子产品销售;化妆品零售;茶具 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 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房地产评 估;物业管理;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 要许可的商品);翻译服务;广告设计、 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因私出入 境中介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 策划;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摄影扩印 服务;软件开发;大数据服务;名胜风 景区管理;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游 览景区管理;园区管理服务;组织文化 艺术交流活动;专业设计服务;规划设 计管理;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 (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 组织体育表演活动;体育赛事策划;技 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数据处理服 务;餐饮管理;机械电气设备销售;软 件销售;通讯设备销售;办公用品销 售;建筑材料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 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国内贸 易代理;进出口代理;汽车零配件批 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机动车修理和维 护。(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二)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售后
 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 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 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 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 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 权结构。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 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 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公司积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制度,通过多种方式主动加强 与股东的沟通和交流,保障股东对 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参与决策和 监督等权利。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依 法合规,不得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 法定权利。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对于股东大会、董事会违反本章程规定 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对外担保行 为,公司应当追究责任人相应的法律责 任和经济责任。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上 海市内,具体地点由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召集人视具体情况公告。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按规定提供网 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具体参加方式和股东 身份的确认方式由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召集人视具体情况公告。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上海 市内,具体地点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召集人视具体情况公告。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按规定提供网络投 票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经公司以合理方式验证股东 身份的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 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 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 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明原因。
第五十条第 三款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投票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方式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 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 行董事职责。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七十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 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 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 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 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 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投票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未按照本章程约定的现金分红政 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 分配方案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 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 份在买入后的 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第八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 出席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应计入该次股东大会出席 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总数,但不参加 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关联股东的 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董事会或召集 人视具体情况提请该次股东大会同 意后实施。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回避和表决程序为:股东大会 就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表决时,与此 议案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予以回避;未 能出席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不得就该 事项授权代理人代为表决,也应予以回 避。表决程序为:由非关联股东行使表 决权,按本章程规定的普通决议需 1/2 和特别决议需 2/3票数通过方为有效的 要求进行表决,经统计公布票数后,表 决即为有效。
第八十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权益的股份比例达 30%以上时,股 东大会在选举或更换两名以上董 事、监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由 召集人按规定拟订具体操作方式和 程序,并提请该次股东大会同意后 实施。 换届选举的董事、监事的候选人名 单,由现届董事会、监事会或持有 公司普通股股份总额百分之三以上 的股东提名,并分别经董事会全体 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和监事会全体监 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后产生。 增补董事和监事的候选人名单的产 生方式和程序,由本届董事会、监 事会或持有公司普通股股份总额百 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按前款规定办 理。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监 事会提出。第一届董事会、监事会候 选人名单由公司发起人会同有关方面 商定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中, 职工代 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 主选举产生。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股东大 会在选举或更换2名以上(含2名)董 事、监事候选人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 具体办法为:股东在选举董事时可投 的总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 额乘以候选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 总票数集中投给 1个董事候选人,也 可以分散投给数个董事候选人。董事 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其是否当 选。选举监事办法与选举董事办法相 同。
第八十七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 票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 为准。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 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的上市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络投票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 现场、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中所涉及 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 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 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 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 结果应计为“弃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 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 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 解除其职务。(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三 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 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离职后,其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 务的持续期间,法律有规定的按法 律规定,法律无规定的按其与公司 的约定。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 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的 6个月 内仍然有效。 董事离职后,其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 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 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 续期间,法律有规定的按法律规定,法 律无规定的按其与公司的约定。
第一百零五 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上 市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 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 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 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 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独立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上市公司与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 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第二款第(一)项至第 (三) 项所列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二款所列职权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第二款所列职权不 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 和理由。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其他独立董事相关事宜,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七 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公 司应当为董事正常履职提供必要的 条件。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八 条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若干人。董事会应当设 立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 要,设立战略投资、提名、薪酬与考 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与风控、提名、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主任 委员,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为会计 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人, 副董事长若干人。
第一百零九 条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 取党委的意见,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 党委的意见,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 (十一)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首席执行官、董事会秘书;根 据首席执行官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除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首席执行官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首席执行官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首席执行 官、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根据首席执行官的提名,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除上述人员以外的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首席执行官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首席执行官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并 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投资、提名、薪酬与 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与风控、提名、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主任委 员(即召集人),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的 主任委员(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 二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法 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行使前 款规定应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限范 围以外的职权,涉及资金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但法 律、法规及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 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行使前款规 定应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限范围以外的 职权,涉及资金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但法律、法规及本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 三条董事会设董事长 1人,设副董事长 2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四条(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遇有不可抗力或 危机等紧急事项的情形时,董事长可 在董事会的权限范围内采用紧急措 施予以处置,并事后向董事会报告获 得追认。(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 七条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 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 董事或者监事会、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董事长及首席执行官提议,及董事会议 事规则规定的情形下,应当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 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方式为:传真、邮件、电话等;通知 时限为:一日以上。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 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 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 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釆 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 为:传真、邮件、电话等;通知时限为: 一日以上。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 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联 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 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釆纳,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一百二十 三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 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 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独 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 票。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 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 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 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 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 四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 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 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一百二十 六条公司设首席执行官 1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由首席执行官提 名,可设首席运营官、首席财务官、 首席投资官、首席信息官各 1名,副 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首席执行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 员的聘任,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干 预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不 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公司设首席执行官 1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由首席执行官提名, 可设首席运营官、首席财务官、首席投 资官、首席信息官各 1名,副总裁若干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首席执 行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 八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 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 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 条首席执行官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除董事 会秘书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首席执行官列席董事会会议。首席执行官对董事会负责,决定公司重 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党委的意见,并行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除董事会 秘书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首席执行官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首 席执行官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首席执行官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 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 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 用情况和盈亏情况。首席执行官必须保 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首席执行官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 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 解 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 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 会的意见。
第一百三十 五条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 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 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 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 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 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 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 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 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董事会秘书作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 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 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 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 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 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 一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
第一百四十 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 用由公司承担;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 七条监事会每 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 过。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一十八 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对董事会和董事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监事会和监事。监事会每 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提议,及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情 形下,应当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 六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 之日起 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 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 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
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 发事项。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 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 一条第二款(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 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 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 进行利润分配。(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 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分配利润,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 式。
第一百六十 一条第三款(三)利润分配条件和要求 1. 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累计可分配 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 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 流充裕,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 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事项,实施现金 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和 长期发展。 2. 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在满足上述 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按照年 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 下,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 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年度内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 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年度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不 低于 30%。 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分红和其他合法 收入一律以人民币计价,以外币支 付,在依法纳税后可汇出境外。 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利润分配按照《境 内上市外资股规定实施细则》中的有 关规定执行。 4. 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在确保现金 分红最低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股权 结构合理的前提下,若公司营业收入 和净利润保持持续稳定增长,公司可 以另行采取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5.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三)利润分配条件和要求 1. 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累计可分配利 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 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 现金支出事项,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 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 2. 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在满足上述现 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按照年度进 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董事 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向股东大会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分配条件、 形式与程序参照年度利润分配政策执 行。 3. 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年度内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 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年度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不低于 30%。 公司股利以人民币计价和宣派,对内资 股股东以人民币支付,对境内上市外资 股的分红和其他合法收入一律以人民币 计价,以外币支付,在依法纳税后可汇 出境外。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利润分配按 照《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 的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4. 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在确保现金分 红最低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股权结构 合理的前提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 润保持持续稳定增长,公司可以另行采 取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利润分配。 5.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 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第一百六十 一条第四款(四)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 制 1.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遵照 有关规定,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着 眼长远的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公司 经营发展、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 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拟定。董事会应 当认真研究和专项论证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 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做好相(四)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遵照有 关规定,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着眼长 远的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 展、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 资环境等因素拟定。董事会应当认真研 究和专项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 求等事宜,并做好相关记录,完整、准 确地反映制定和决策过程。独立董事应
 关记录,完整、准确地反映制定和决 策过程。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 案进行审核并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过半数以上 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后实施。 2. 公司在对利润分配预案的论证、制 定和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 董事和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通过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接受 现场调研、开通专线电话、提供投资 者邮箱、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 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 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 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 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当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发表明确 的独立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过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和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后实施。 2. 公司在对利润分配预案的论证、制定 和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 和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接受现场调研、开 通专线电话、提供投资者邮箱、邀请中 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 3.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分配预案应 按规定要求及时披露,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还应在公司年度报告中根据有关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予以披露。关于利润 分配的决议披露时,已有独立董事就此 发表意见的,还需同时披露独立董事意 见。 4.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 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 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 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 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六十 四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务等业务,聘期 1年,可以续聘。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 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 年,可以续聘。
第二百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 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 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 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 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三、《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

具体 条款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和股东行为,保证股东大 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为规范公司和股东行为,保证股东大会 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及《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 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 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 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 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 所”),说明原因并公告。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 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 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 并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董事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 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上市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出具的法律意见。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
第七条第二 款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必要时予以公告。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 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 事职责。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况; (二)与本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 便捷的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 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上海 市,具体地址由公司董事会具体确定, 并公告公司股东。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依据实际需要或法律规 定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经公司以合理方式 验证股东身份的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 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络投票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 序。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方式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 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四条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 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 件。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 人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 会;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还应当提供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 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当由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 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当提供 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股东单位印 章。
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 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1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一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 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 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 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五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 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 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六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 应计为“弃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 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 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 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 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投票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 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 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第 四 十 一 条 最 后一款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投票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 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 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 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第四十六条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 由不召开股东大会的,证券交易所有 权对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 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本条款内容删除,相应调整以后各条款 序号。
 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 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 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任人 限期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 谴责。本条款内容删除,相应调整以后各条款 序号。
第四十八条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证券 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对于情节严重 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 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本条款内容删除,相应调整以后各条款 序号。
第五十一条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 施行。2005年 5月 18日公司股东大 会制订的《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同时废止。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 行。2019年 5月 27日公司股东大会批 准的《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同时废 止。

四、《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

具体条款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宗旨 为了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 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 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 示范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制订本规则。宗旨 为了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 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 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 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上海锦江国际旅游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办事机构 公司办公室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 务。董事会秘书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室,处理董事会 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 事会秘书室负责人。
第四条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 前,办公室应当视需要征求董事的意 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提交董事长 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 求公司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的意见。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 董事会秘书室应当视需要征求各董事的 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提交董事长 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 公司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意见。
第五条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 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 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 时; (六)首席执行官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 时会议: (一)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提议时; (六)首席执行官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的,应当通过办公室或者直接向 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 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 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 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 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董事会职权 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 当一并提交。 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 材料后,应当及时转交董事长。董事 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 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 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对提议无异议的,应当自接到 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 10 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予以审议。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室或者直接向 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 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 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 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 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 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 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转交董事长。董事 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 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 或者补充。 董事长对提议无异议的,应当自接到提 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 10日内, 召集董事会会议予以审议。
第八条会议通知 董事会定期会议以现场表决方式召 开,应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 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董事会临时会议以现场表决方式或 通讯表决方式召开,通知方式为传 真、邮件、电话等,通知时限为 1日 以上。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 会议,董事会秘书室应当分别提前 10日 和 5日将经董事长签署的书面会议通 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 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监事以及 首席执行官、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 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 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会议通知的内容会议通知的内容
 定期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期限; (四)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 临时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 (一)、(二)项内容。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 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 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 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釆 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定期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期限; (四)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 临时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 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 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联 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 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釆 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条第二 款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 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 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 应当及时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 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 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 及时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并做好相应记 录。
第十二条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 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 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 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 面委托书。 事先因出差在外而无法审阅会议材 料,也无法提交书面委托书的,可采 用电话等方式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 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但需得到 会议主持人的认可。会后,委托董事 应及时向会议主持人补交书面委托 书。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者以通 讯方式出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代为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 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并应于会议召开前交送会议 主持人: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 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 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 情况。 事先因出差在外而无法审阅会议材料, 也无法提交书面委托书的,可采用电话 等方式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但需得到会议主持人的 认可。会后,委托董事应及时向会议主 持人补交书面委托书。
第十三条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 循以下原则: (一)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 董事与关联董事之间不得相互委托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 下原则: (一)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 事与关联董事之间不得相互委托或受
 或受托; (二)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之间不 得相互委托或受托; (三)每名董事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 人数不得超过 2名。托; (二)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之间不得 相互委托或受托; (三)每名董事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人 数不得超过 2名; (四)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 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 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五)董事不得委托非董事人员代为出 席董事会。 董事 1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少 于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 2/3的,公司监 事会应当对其履职情况进行审议,就其 是否勤勉尽责作出决议并公告。
第十五条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 见。 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 提案,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由独 立董事发表和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 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 制止。 除了占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的与 会董事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 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 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但全权委托的情况除外。会议审议程序 (一)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 见。 (二)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 认可的提案,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 由独立董事发表和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三)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 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 制止。 (四)除了占全体董事 1/2以上的与会 董事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 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 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 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不得作出 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 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第十六条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 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 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办公室、会议召集 人、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 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 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 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 构代表到会解释有关情况。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 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 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室、会议 召集人、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 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 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 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到会解 释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表决结果的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征 求与会董事的表决意向,宣布表决结 果,并要求与会董事在会议决议和会 议记录上现场签字。 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的,与会董事 可 1人或数人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并 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签字扫描文 档)等方式在规定的表决时限内提交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室有 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 票,交董事会秘书在 1名监事或者独立 董事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征求 与会董事的表决意向,宣布表决结果, 并要求与会董事在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上现场签字。
 办公室。未获有效通过的表决事项, 应即向董事长报告,并及时向全体与 会董事宣布表决结果。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的,与会董事可 一人或数人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可通 过传真、电子邮件(签字扫描文档)等 方式在规定的表决时限内提交董事会秘 书室。未获有效通过的表决事项,应即 向董事长报告,并及时向全体与会董事 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九条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情形或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董 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 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 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 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 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 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 意。 当两份以上的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 出现矛盾时,以时间在后的决议为 准。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情形或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董 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 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 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同意票。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 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 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 席会议的 2/3以上董事的同意。 当两份以上的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 矛盾时,以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条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 案回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 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 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 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 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 回避表决: (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 券交易所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 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 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 3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 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二十六条会议记录 董事会现场会议应做好记录,会议记 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董事出席、缺席和委托情况; (四)会议审议的提案; (五)会议审议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 见; (六)表决结果(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 事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会议记录 董事会现场会议应做好记录,会议记录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董事出席、缺席和委托情况; (四)会议审议的提案; (五)会议审议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六)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 应载明同意、反对、弃权的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 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录应当妥善保存。
第二十七条会议纪要 除会议记录外,也可以视需要对会议 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也可以视需 要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 纪要。
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与会董事本人并代表委托其代为出 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和会议决 议上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 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 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 明。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 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 上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会议 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 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第二十九条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 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 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 保密的义务。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有关规定办理。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会议 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和方式、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 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 董事姓名、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有 关董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等内容。在 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 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 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附则 最后一款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 施行。2004年5月18日公司股东大 会制订的《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同 时废止。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 行。2019年5月27日公司股东大会批 准的《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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