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5月31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关于修订< 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
具体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十五条 |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
可项目:旅游业务;食品销售【分支
机构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
工程施工(除核电站建设经营、民
用机场建设);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 |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
目:旅游业务;食品销售【分支机构经
营】;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施工
(除核电站建设经营、民用机场建
设);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
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
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 |
| 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旅客票务
代理;票务代理服务;小微型客车
租赁经营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
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
询服务);礼仪服务;日用品销售;
礼品花卉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
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日用
百货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化妆品
零售;茶具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
赁;住房租赁;房地产经纪;房地产
咨询;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互联
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
翻译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
作;广告发布;因私出入境中介服
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
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摄影扩印服
务;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软件开
发;大数据服务;名胜风景区管理;
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游览景区
管理;园区管理服务;组织文化艺
术交流活动;专业设计服务;规划
设计管理;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
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
理除外);组织体育表演活动;体育
赛事策划;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
推广;数据处理服务;餐饮管理;机
械电气设备销售;软件销售;通讯
设备销售;办公用品销售;建筑材
料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厨
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国内贸易
代理;进出口代理;汽车零配件批
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机动车修理
和维护。(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 旅客票务代理;票务代理服务;小微型
客车租赁经营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
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
服务);礼仪服务;日用品销售;礼品
花卉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
(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日用百货销
售;电子产品销售;化妆品零售;茶具
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
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房地产评
估;物业管理;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
要许可的商品);翻译服务;广告设计、
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因私出入
境中介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
策划;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摄影扩印
服务;软件开发;大数据服务;名胜风
景区管理;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游
览景区管理;园区管理服务;组织文化
艺术交流活动;专业设计服务;规划设
计管理;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
(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
组织体育表演活动;体育赛事策划;技
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数据处理服
务;餐饮管理;机械电气设备销售;软
件销售;通讯设备销售;办公用品销
售;建筑材料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
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国内贸
易代理;进出口代理;汽车零配件批
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机动车修理和维
护。(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第二十三条 |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二)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五条 |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
|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
第二十六条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七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
第三十一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 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售后 |
| 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
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 | 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
第三十二条 |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
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
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
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
权结构。 |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
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
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五条 |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公司积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制度,通过多种方式主动加强
与股东的沟通和交流,保障股东对
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参与决策和
监督等权利。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六条 |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依
法合规,不得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
法定权利。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四十二条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
第四十三条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
|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 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对于股东大会、董事会违反本章程规定
的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对外担保行
为,公司应当追究责任人相应的法律责
任和经济责任。 |
第四十六条 |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上
海市内,具体地点由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召集人视具体情况公告。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按规定提供网
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具体参加方式和股东
身份的确认方式由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召集人视具体情况公告。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 |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上海
市内,具体地点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召集人视具体情况公告。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按规定提供网络投
票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经公司以合理方式验证股东
身份的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
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
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
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明原因。 |
第五十条第
三款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第五十一条 |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二条 |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 |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七条 |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投票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方式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
第五十八条 |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
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
行董事职责。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
第七十条 |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
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
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 |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
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
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
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 |
|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
第七十五条 |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投票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九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未按照本章程约定的现金分红政
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
分配方案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条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
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
份在买入后的 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
| |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
第八十一条 |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
出席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应计入该次股东大会出席
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总数,但不参加
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关联股东的
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董事会或召集
人视具体情况提请该次股东大会同
意后实施。 |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回避和表决程序为:股东大会
就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表决时,与此
议案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予以回避;未
能出席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不得就该
事项授权代理人代为表决,也应予以回
避。表决程序为:由非关联股东行使表
决权,按本章程规定的普通决议需 1/2
和特别决议需 2/3票数通过方为有效的
要求进行表决,经统计公布票数后,表
决即为有效。 |
第八十四条 |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
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权益的股份比例达 30%以上时,股
东大会在选举或更换两名以上董
事、监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由
召集人按规定拟订具体操作方式和
程序,并提请该次股东大会同意后
实施。
换届选举的董事、监事的候选人名
单,由现届董事会、监事会或持有
公司普通股股份总额百分之三以上
的股东提名,并分别经董事会全体
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和监事会全体监
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后产生。
增补董事和监事的候选人名单的产
生方式和程序,由本届董事会、监
事会或持有公司普通股股份总额百
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按前款规定办
理。 |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
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监
事会提出。第一届董事会、监事会候
选人名单由公司发起人会同有关方面
商定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中,
职工代 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
主选举产生。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时,股东大
会在选举或更换2名以上(含2名)董
事、监事候选人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
具体办法为:股东在选举董事时可投
的总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
额乘以候选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
总票数集中投给 1个董事候选人,也
可以分散投给数个董事候选人。董事
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其是否当
选。选举监事办法与选举董事办法相
同。 |
第八十七条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
票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
为准。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
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 |
第八十九条 |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
|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的上市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条 |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络投票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
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
现场、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中所涉及
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
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
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
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一条 |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
结果应计为“弃权”。 |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
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
第九十七条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
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
|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
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
解除其职务。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零三
条 |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
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离职后,其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
务的持续期间,法律有规定的按法
律规定,法律无规定的按其与公司
的约定。 |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
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的 6个月
内仍然有效。
董事离职后,其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
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
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
续期间,法律有规定的按法律规定,法
律无规定的按其与公司的约定。 |
第一百零五
条 |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上
市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
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
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
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六
条 |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上市公司与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
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
| | 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第二款第(一)项至第
(三) 项所列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二款所列职权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第二款所列职权不
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
和理由。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其他独立董事相关事宜,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零七
条 |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公
司应当为董事正常履职提供必要的
条件。 |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
第一百零八
条 | 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若干人。董事会应当设
立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
要,设立战略投资、提名、薪酬与考
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
中审计与风控、提名、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主任
委员,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为会计
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 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人,
副董事长若干人。 |
第一百零九
条 |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
取党委的意见,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
党委的意见,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
(十一)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首席执行官、董事会秘书;根
据首席执行官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除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首席执行官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首席执行官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首席执行
官、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根据首席执行官的提名,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除上述人员以外的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首席执行官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首席执行官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与风控委员会,并
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投资、提名、薪酬与
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与风控、提名、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主任委
员(即召集人),审计与风控委员会的
主任委员(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一十
二条 |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法
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行使前
款规定应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限范
围以外的职权,涉及资金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但法
律、法规及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
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行使前款规
定应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限范围以外的
职权,涉及资金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但法律、法规及本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一百一十
三条 | 董事会设董事长 1人,设副董事长 2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 |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四条 |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遇有不可抗力或
危机等紧急事项的情形时,董事长可
在董事会的权限范围内采用紧急措
施予以处置,并事后向董事会报告获
得追认。 |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
七条 |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
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
董事或者监事会、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董事长及首席执行官提议,及董事会议
事规则规定的情形下,应当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
八条 |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方式为:传真、邮件、电话等;通知
时限为:一日以上。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
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
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
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釆
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
为:传真、邮件、电话等;通知时限为:
一日以上。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
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联
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
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釆纳,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
第一百二十
三条 |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
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
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独
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
票。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
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
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
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
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
第一百二十
四条 |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
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
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
第一百二十
六条 | 公司设首席执行官 1名,由董事会聘
任或解聘。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由首席执行官提
名,可设首席运营官、首席财务官、
首席投资官、首席信息官各 1名,副
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首席执行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
员的聘任,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干
预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不
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 | 公司设首席执行官 1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由首席执行官提名,
可设首席运营官、首席财务官、首席投
资官、首席信息官各 1名,副总裁若干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首席执
行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 |
| 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二十
八条 |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
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
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三十
条 | 首席执行官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除董事
会秘书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首席执行官列席董事会会议。 | 首席执行官对董事会负责,决定公司重
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党委的意见,并行
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除董事会
秘书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首席执行官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首
席执行官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首席执行官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
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
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
用情况和盈亏情况。首席执行官必须保
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首席执行官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
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 解
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
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
会的意见。 |
第一百三十
五条 |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
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
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
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
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
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
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
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
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董事会秘书作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
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
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
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三十
六条 |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 |
| | 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
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四十
一条 |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 |
第一百四十
六条 |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
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
用由公司承担;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
第一百四十
七条 | 监事会每 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
过。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一十八
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对董事会和董事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监事会和监事。 | 监事会每 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提议,及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情
形下,应当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第一百五十
六条 |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
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
之日起 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
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
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 |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
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 |
条 | 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
发事项。 | 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
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
一条第二款 |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
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
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
进行利润分配。 |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
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分配利润,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
式。 |
第一百六十
一条第三款 | (三)利润分配条件和要求
1. 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累计可分配
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
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
流充裕,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
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事项,实施现金
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和
长期发展。
2. 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在满足上述
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按照年
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
下,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 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年度内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
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年度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不
低于 30%。
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分红和其他合法
收入一律以人民币计价,以外币支
付,在依法纳税后可汇出境外。
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利润分配按照《境
内上市外资股规定实施细则》中的有
关规定执行。
4. 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在确保现金
分红最低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股权
结构合理的前提下,若公司营业收入
和净利润保持持续稳定增长,公司可
以另行采取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5.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
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 (三)利润分配条件和要求
1. 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累计可分配利
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
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
现金支出事项,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
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
2. 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在满足上述现
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按照年度进
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董事
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向股东大会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分配条件、
形式与程序参照年度利润分配政策执
行。
3. 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年度内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
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年度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不低于
30%。
公司股利以人民币计价和宣派,对内资
股股东以人民币支付,对境内上市外资
股的分红和其他合法收入一律以人民币
计价,以外币支付,在依法纳税后可汇
出境外。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利润分配按
照《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
的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4. 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在确保现金分
红最低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股权结构
合理的前提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
润保持持续稳定增长,公司可以另行采
取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利润分配。
5.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
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
第一百六十
一条第四款 | (四)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
制
1.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遵照
有关规定,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着
眼长远的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公司
经营发展、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
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拟定。董事会应
当认真研究和专项论证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
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做好相 | (四)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遵照有
关规定,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着眼长
远的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
展、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
资环境等因素拟定。董事会应当认真研
究和专项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
求等事宜,并做好相关记录,完整、准
确地反映制定和决策过程。独立董事应 |
| 关记录,完整、准确地反映制定和决
策过程。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
案进行审核并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过半数以上
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后实施。
2. 公司在对利润分配预案的论证、制
定和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
董事和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通过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接受
现场调研、开通专线电话、提供投资
者邮箱、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
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
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
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
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当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发表明确
的独立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过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和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后实施。
2. 公司在对利润分配预案的论证、制定
和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
和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接受现场调研、开
通专线电话、提供投资者邮箱、邀请中
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
3.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分配预案应
按规定要求及时披露,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还应在公司年度报告中根据有关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予以披露。关于利润
分配的决议披露时,已有独立董事就此
发表意见的,还需同时披露独立董事意
见。
4.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
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
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
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
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六十
四条 |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务等业务,聘期 1年,可以续聘。 |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
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
年,可以续聘。 |
第二百条 |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
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
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
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
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具体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 | 为规范公司和股东行为,保证股东大
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 为规范公司和股东行为,保证股东大会
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及《上海锦江国际旅游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
第四条 |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
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 |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
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 |
|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
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
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
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
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
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
并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董事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条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
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上市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出具的法律意见。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 |
第七条第二
款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必要时予以公告。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十条 |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十二条 |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十七条 |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
| 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
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
事职责。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 况;
(二)与本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
第二十条 |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
便捷的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
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
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上海
市,具体地址由公司董事会具体确定,
并公告公司股东。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依据实际需要或法律规
定提供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经公司以合理方式
验证股东身份的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
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第二十一条 |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络投票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
序。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方式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
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
第二十四条 |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
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
件。 |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
人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
会;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还应当提供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
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当由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
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当提供
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
| |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股东单位印
章。 |
第二十七条 |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
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
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
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1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三十一条 |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
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
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 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三十五条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
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
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
|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三十六条 |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
应计为“弃权”。 |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
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
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
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
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
第三十七条 |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三十八条 |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投票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
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
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
第 四 十
一 条 最
后一款 |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
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网络投票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
第四十五条 |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
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
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
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
第四十六条 |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
由不召开股东大会的,证券交易所有
权对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
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 | 本条款内容删除,相应调整以后各条款
序号。 |
| 并公告。 | |
第四十七条 |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
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
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任人
限期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
谴责。 | 本条款内容删除,相应调整以后各条款
序号。 |
第四十八条 |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证券
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对于情节严重
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
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 本条款内容删除,相应调整以后各条款
序号。 |
第五十一条 |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
施行。2005年 5月 18日公司股东大
会制订的《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同时废止。 |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
行。2019年 5月 27日公司股东大会批
准的《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同时废
止。 |
具体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 | 宗旨
为了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
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
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
示范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制订本规则。 | 宗旨
为了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
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
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
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上海锦江国际旅游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
第二条 | 董事会办事机构
公司办公室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
务。 | 董事会秘书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室,处理董事会
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
事会秘书室负责人。 |
第四条 |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
前,办公室应当视需要征求董事的意
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提交董事长
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
求公司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的意见。 |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
董事会秘书室应当视需要征求各董事的
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提交董事长
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
公司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意见。 |
第五条 |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
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
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
时;
(六)首席执行官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
时会议:
(一)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提议时;
(六)首席执行官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六条 |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的,应当通过办公室或者直接向
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
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
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
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
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董事会职权
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
当一并提交。
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
材料后,应当及时转交董事长。董事
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
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
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对提议无异议的,应当自接到
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 10
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予以审议。 |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室或者直接向
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
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
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
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
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
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
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转交董事长。董事
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
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
或者补充。
董事长对提议无异议的,应当自接到提
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 10日内,
召集董事会会议予以审议。 |
第八条 | 会议通知
董事会定期会议以现场表决方式召
开,应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
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董事会临时会议以现场表决方式或
通讯表决方式召开,通知方式为传
真、邮件、电话等,通知时限为 1日
以上。 | 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
会议,董事会秘书室应当分别提前 10日
和 5日将经董事长签署的书面会议通
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
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监事以及
首席执行官、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
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
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 |
第九条 | 会议通知的内容 | 会议通知的内容 |
| 定期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期限;
(四)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
临时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
(一)、(二)项内容。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
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
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
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釆
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 定期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期限;
(四)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
临时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
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
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联
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
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釆
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
第十条第二
款 |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
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
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
应当及时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
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
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
及时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并做好相应记
录。 |
第十二条 |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
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
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
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
面委托书。
事先因出差在外而无法审阅会议材
料,也无法提交书面委托书的,可采
用电话等方式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
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但需得到
会议主持人的认可。会后,委托董事
应及时向会议主持人补交书面委托
书。 |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者以通
讯方式出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代为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
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
议上的投票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并应于会议召开前交送会议
主持人: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
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
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
情况。
事先因出差在外而无法审阅会议材料,
也无法提交书面委托书的,可采用电话
等方式全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但需得到会议主持人的
认可。会后,委托董事应及时向会议主
持人补交书面委托书。 |
第十三条 |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
循以下原则:
(一)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
董事与关联董事之间不得相互委托 |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
下原则:
(一)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
事与关联董事之间不得相互委托或受 |
| 或受托;
(二)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之间不
得相互委托或受托;
(三)每名董事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
人数不得超过 2名。 | 托;
(二)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之间不得
相互委托或受托;
(三)每名董事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人
数不得超过 2名;
(四)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
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
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五)董事不得委托非董事人员代为出
席董事会。
董事 1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少
于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 2/3的,公司监
事会应当对其履职情况进行审议,就其
是否勤勉尽责作出决议并公告。 |
第十五条 |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
见。
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
提案,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由独
立董事发表和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
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
制止。
除了占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的与
会董事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
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
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但全权委托的情况除外。 | 会议审议程序
(一)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
见。
(二)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
认可的提案,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
由独立董事发表和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三)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
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
制止。
(四)除了占全体董事 1/2以上的与会
董事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
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
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
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不得作出
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
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
第十六条 |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
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
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办公室、会议召集
人、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
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
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
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
构代表到会解释有关情况。 |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
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
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室、会议
召集人、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
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
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
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到会解
释有关情况。 |
第十八条 | 表决结果的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征
求与会董事的表决意向,宣布表决结
果,并要求与会董事在会议决议和会
议记录上现场签字。
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的,与会董事
可 1人或数人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并
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签字扫描文
档)等方式在规定的表决时限内提交 |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室有
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
票,交董事会秘书在 1名监事或者独立
董事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征求
与会董事的表决意向,宣布表决结果,
并要求与会董事在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上现场签字。 |
| 办公室。未获有效通过的表决事项,
应即向董事长报告,并及时向全体与
会董事宣布表决结果。 | 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的,与会董事可
一人或数人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可通
过传真、电子邮件(签字扫描文档)等
方式在规定的表决时限内提交董事会秘
书室。未获有效通过的表决事项,应即
向董事长报告,并及时向全体与会董事
宣布表决结果。 |
第十九条 |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情形或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董
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
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
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
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
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
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
意。
当两份以上的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
出现矛盾时,以时间在后的决议为
准。 |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情形或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董
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
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
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同意票。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
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
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
席会议的 2/3以上董事的同意。
当两份以上的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
矛盾时,以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
第二十条 |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
案回避表决: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
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
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
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
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
回避表决:
(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
券交易所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
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
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 3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
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
第二十六条 | 会议记录
董事会现场会议应做好记录,会议记
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董事出席、缺席和委托情况;
(四)会议审议的提案;
(五)会议审议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
见;
(六)表决结果(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
事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 | 会议记录
董事会现场会议应做好记录,会议记录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董事出席、缺席和委托情况;
(四)会议审议的提案;
(五)会议审议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六)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
应载明同意、反对、弃权的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
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 |
|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录应当妥善保存。 |
第二十七条 | 会议纪要
除会议记录外,也可以视需要对会议
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 | 会议纪要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也可以视需
要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
纪要。 |
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 | 与会董事本人并代表委托其代为出
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和会议决
议上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
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
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
明。 |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
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
上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会议
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
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
第二十九条 |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
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
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
保密的义务。 |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有关规定办理。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会议
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和方式、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
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
董事姓名、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有
关董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等内容。在
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
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
内容保密的义务。 |
第三十二条
附则
最后一款 |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
施行。2004年5月18日公司股东大
会制订的《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同
时废止。 |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
行。2019年5月27日公司股东大会批
准的《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