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纵科技(300477):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时间:2024年05月31日 18:31:20 中财网
原标题:合纵科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477 证券简称:合纵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8 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31日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09:15-09:25,0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5月31日0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股权登记日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28日(星期二)。

(七)会议召开地点
北京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嘉华大厦D座1211(公司第一会议室)。

(八)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总经理韦强先生
(九)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3人,代表股份数181,849,3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总股本扣除回购股份数量后,下同)的16.9855%。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0人,代表股份数1,034,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人,共代表本公司股份数为
180,814,6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889%。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数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9人,代表股份数1,034,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6%。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东)共9人,代表股份数1,034,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6%。

4、公司的董事及监事、董事会秘书、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通过现场书面表决、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议案内容
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对本议案进行表决的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有效表决的股份总数181,849,387股,同意股数181,755,5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484%;反对股数9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516%;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数94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0.9354%;反对股数9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0646%;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见证律师姓名:田璧、孟庆慧
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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