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光股份(605333):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5月31日 18:31:38 中财网
原标题:沪光股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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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4]A0331号
致: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及《从业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5月10日在相关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n)公开发布了《昆山沪光汽车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31日14:00在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沪光路388号四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3人,代表股份344,902,28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78.9654%。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和列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本次会议经逐项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了以下议案:
1.表决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4,902,2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表决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4,902,2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表决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4,902,2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表决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4,902,2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表决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4,902,2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表决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4,642,2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6%;反对26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表决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4,902,2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表决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表决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4,902,2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表决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472,7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11.表决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44,642,2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6%;反对26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2.表决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向昆山农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0,288,8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487%;反对18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1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13.表决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4,638,7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6%;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4.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4,902,2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5.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4,902,2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6.表决通过了《关于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4,902,2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相关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13、15项议案由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1-12项、14项和第16项议案由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上述第10项和第12项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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