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力 士(002224):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证券代码:002224 证券简称:三力士 公告编号:2024-051 债券代码:128039 债券简称:三力转债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5月 31日召开了第八 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 53,368.31万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 196.81万元,共计人民币 53,565.12万元。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56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2,209,026股,发行价格为 4.2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724,999,999.46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21,617,311.56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03,382,687.90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4年 2月 18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 ZF10057号)。 公司已经对上述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保证专款专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一、募集资金先期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一)募集资金先期投入的情况 截止 2024年 2月 8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为75,433.07万元,拟置换金额 53,368.3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二)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费用为460.95万元(不含增值税)。 截至 2024年 2月 8日,公司以自有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 196.81万元(不含增值税)。公司拟用募集资金 196.81万元置换预先以自有资金已支付的发行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综上所述,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截至 2024年 2月 8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 53,368.31万元和已支付发行费用 196.81万元(不含税),共计 53,565.12万元。 二、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根据《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公司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安排:“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予以置换。”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个月,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相关审批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 5月 3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经审议,董事会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53,368.31万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 196.81万元。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 5月 3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其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募投项目的使用用途和实施计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 ZF10757号,认为《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项目按照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 12月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号——公告格式(2023年 12月修订)》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贵公司截止 2024年 2月 8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四、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4.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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