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鼎光电(605118):力鼎光电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时间:2024年05月31日 19:55:56 中财网
原标题:力鼎光电:力鼎光电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5118 证券简称:力鼎光电 公告编号:2024-029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5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6/62024/6/72024/6/7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7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拟回购注销的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参与本次分派,详见下述差异化分红方案说明)。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派方案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5元(含税),本年度不进行送股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 407,128,300股,扣除拟回购的限制性股票12,300股,可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为407,116,0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01,779,000元(含税)。

上述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限制性股票 12,300股均属于因参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员工离职而触发被回购注销的股份。公司于2024年4月1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审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认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12,300股不参与公司2023年度的利润分配。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本次权益分派不会使公司流通股发生变化,上述公式中的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根据差异化分红相关计算原则,上述公式中的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的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07,116,000×0.25)÷407,128,300≈0.25元/股。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5)÷(1+0)=(前收盘价格-0.25)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6/62024/6/72024/6/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下述“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参与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有的有限售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公司股东厦门亿威达投资有限公司、厦门伊威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鼎之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欣立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也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5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5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股权激励限售股个人的股息红利税,参照前述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税相关规定处理。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0.22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的,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2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5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投资者如对本次权益分派有任何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92-3136277


特此公告。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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