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高笛(603908):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时间:2024年05月31日 19:55:56 中财网
原标题:牧高笛: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908 证券简称:牧高笛 公告编号:2024-026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不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 1.2元
每股转增股份 0.4股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 日新增无限售 条件流通股 份上市日现金红利发 放日
A股2024/6/62024/6/72024/6/72024/6/7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 2024年 5月 20日的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66,69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1.2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4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80,028,000.00元,转增 26,676,000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 93,366,000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 日新增无限售 条件流通股 份上市日现金红利发 放日
A股2024/6/62024/6/72024/6/72024/6/7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浙江象山大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浙江嘉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使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1.20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取得的红利公司暂按 10%的实际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1.08元。已解锁限制性股票取得的红利,按照前款规定执行,持股时间自解锁上市流通日起计算。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年 1月 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1.08元。如 QFII股东取得的红利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收入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1.08元。

(5)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所得税自行缴纳,按税前现金红利发放,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1.20元(含税)。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变动数本次变动后
  转增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通股)00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股)66,690,00026,676,00093,366,000
1、 A股66,690,00026,676,00093,366,000
三、股份总数66,690,00026,676,00093,366,000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 93,366,000股摊薄计算的 2023年度每股收益为 1.15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4-27718107

特此公告。




牧高笛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6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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