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 牛 山(000735):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5月31日 20:06:05 中财网
原标题:罗 牛 山: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罗牛山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宁、杨媛律师出席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
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4年5月31日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
大会,并于2024年4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
潮资讯网上刊登本次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23)。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31日下午14:50在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5
号海南大厦农信楼12楼公司1216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5月 31日交易日上午 9:15—9:25和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5月3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
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88人,代表股份
263,598,09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8914%。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人,代表股份
246,732,5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4268%。

经本所律师查验和核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持股数量与《股东
名册》记载一致,股东代理人均提交了相关的授权文件,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84人,代表股份 16,865,572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4646%。

三、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49,854,7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4.7862%;反对 12,058,3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4.5745%;弃权 1,685,0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85,0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39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22,2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8.5123%;反对 12,058,3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71.4969%;弃权1,685,0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49,869,6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4.7919%;反对 11,713,4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4.4437%;弃权 2,015,0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85,0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64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137,1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8.6006%;反对 11,713,4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69.4519%;弃权2,015,0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1,685,0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9474%。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49,263,7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4.5620%;反对 12,319,3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4.6735%;弃权 2,015,0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85,0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64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31,2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5.0081%;反对 12,319,3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73.0445%;弃权2,015,0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1,685,0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9474%。

4、《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49,276,8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4.5670%;反对 12,636,2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4.7938%;弃权 1,685,0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85,0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39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44,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5.0858%;反对 12,636,2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74.9234%;弃权1,685,0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1,685,0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8%。

5、《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49,276,8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4.5670%;反对 12,306,2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4.6686%;弃权 2,015,0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85,0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64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44,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5.0858%;反对 12,306,2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72.9668%;弃权2,015,0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1,685,0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9474%。

6、《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49,773,6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4.7555%;反对 12,139,4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4.6053%;弃权 1,685,0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85,0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39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041,1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8.0314%;反对 12,139,4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71.9778%;弃权1,685,0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1,685,0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8%。

7、《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254,233,3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96.4473%;反对7,000,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2.6558%;弃权2,364,1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85,0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96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500,8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44.4743%;反对7,000,6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41.5084%;弃权2,364,1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685,0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0173%。

8、《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254,240,7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96.4502%;反对7,241,7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2.7473%;弃权2,115,6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85,0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02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508,2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44.5181%;反对7,241,7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42.9379%;弃权2,115,6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685,0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5439%。

9、《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254,867,1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96.6878%;反对6,615,3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2.5096%;弃权2,115,6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85,0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02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134,6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48.2322%;反对6,615,3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39.2239%;弃权2,115,6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685,0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5439%。

10、《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254,253,8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96.4551%;反对7,228,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2.7423%;弃权2,115,6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85,0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02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7,521,3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44.5958%;反对7,228,6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42.8603%;弃权2,115,6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685,0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5439%。

11、《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49,052,2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94.4818%;反对 12,860,8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 4.8790%;弃权 1,685,0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85,0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639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319,7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13.7541%;反对 12,860,8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76.2551%;弃权1,685,0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1,685,0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8%。

12、《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54,940,6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96.7157%;反对6,171,5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2.3413%;弃权2,485,9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85,0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43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208,1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48.6680%;反对6,171,5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36.5925%;弃权2,485,9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685,0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7395%。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
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系《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关于罗牛山股份
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赵明民


见证律师 :张宁

杨媛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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