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ST傲农(603363):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涉及诉讼、仲裁事项

时间:2024年05月31日 20:15:50 中财网
原标题:*ST傲农: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363 证券简称:*ST傲农 公告编号:2024-134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公司2024年5月14日至今新增诉讼(仲裁)金额24,373.45万元,其中尚未结案诉讼、仲裁案件金额为24,370.53万元,已结案诉讼、仲裁案件金额为2.92万元。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被告;申请人、被申请人等。

? 涉案的金额:公司2024年5月14日至今新增诉讼(仲裁)金额24,373.45万元,2022年11月至今累计诉讼(仲裁)金额481,029.48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上述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简称“公司”)2024年 5月 14日至今新增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新增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共计 68笔,新增涉及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24,373.4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5.31%;2022年11月至今累计诉讼(仲裁)金额481,029.4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99.53%。

现集中披露 2024年 5月 14日至今新增相关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本次披露的新增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 2024年 5月 14日至今新增诉讼(仲裁)金额 24,373.45万元。其中,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作为原告(申请人)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金额为 40.96万元,作为被告(被申请人)或第三人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金额为 24,332.49万元;尚未结案的诉讼、仲裁案件金额为 24,370.53万元,已结案的诉讼、仲裁案件金额为2.92万元。

相关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 号立案时间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案由涉案金额 (万元)案件进展
12024年4 月贵阳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乌 当支行贵州傲农武峰畜牧有 限公司、福建傲农生物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杨通禄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1,018.28一审审理 中
22024年4 月贵阳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乌 当支行贵州傲农武峰畜牧有 限公司、福建傲农生物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杨通禄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1,323.54一审审理 中
32024年5 月长江联合金 融租赁有限 公司诏安优农现代农业开 发有限公司、福建傲农 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吴有林融资租赁 合同纠纷1,060.27一审审理 中
42024年5 月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泰和县 支行吉安傲农生物科技有 限公司、福建傲农生物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4,390.00一审审理 中
52024年5 月浙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福州分行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吴有 林、韦唯、漳州傲农牧 业科技有限公司、福建 傲芯生物科技集团有 限公司金融借款 合同纠纷9,158.46一审审理 中
上述单笔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金额小计16,950.54-    
低于1,000万元的案件金额小计(共63笔)7,422.91-    
合计24,373.45-    
二、本次集中披露案件最近一笔诉讼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新昌和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衡南傲农农牧有限公司
被告二: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向衡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 108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货款 10800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 50%计算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且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3、案件进展:一审审理中。

三、重大案件进展情况

序 号立案 时间原告/申 请人被告/被 申请人案由涉案金额 (万元)案 件 进 展判决结果
12023 年12 月骆灿杰吴有林、 韦唯、福 建傲农 生物科 技集团 股份有 限公司、 漳州芗 城百瑞 投资合 伙企业 (有限 合伙)民间 借贷 纠纷17,062.06一 审 判 决一、被告吴有林、韦唯、漳州芗城百瑞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共同向原告骆灿杰偿还借款本金1.5亿元及截 至2022年12月27日的利息为2233972.6元和 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 2023年1月14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4倍(即年利率14.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 日止】; 二、被告吴有林、韦唯、漳州芗城百瑞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向原告骆灿杰支付其为本案诉讼已经支出的保 全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骆灿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吴有林、韦唯、漳州芗城百瑞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
       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03421元,由吴有林、韦唯、 漳州芗城百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负 担802971元,骆灿杰负担450元。 准许原告骆灿杰撤回对漳州傲农投资有限公司 的起诉。
22024 年1 月湖北省 粮食有 限公司福建傲 农生物 科技集 团股份 有限公 司债务 加入 纠纷11,478.69撤 诉准许湖北省粮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 615735元,减半收取计307867.5元,保全费5000 元,合计312867.5元,由原告湖北省粮食有限 公司负担。
32024 年1 月漳州金 投商贸 有限公 司漳州傲 联投资 有限公 司、福建 傲农生 物科技 集团股 份有限 公司、吴 有林买卖 合同 纠纷20,490.27撤 诉准许原告漳州金投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 漳州金投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42024 年1 月厦门夏 商民昇 贸易有 限公司厦门傲 联贸易 有限公 司、福建 傲农生 物科技 集团股 份有限 公司、漳 州傲农 投资有 限公司、 吴有林、 韦唯、漳 州鸿枫 农业科 技有限 公司、诏 安优农 现代农买卖 合同 纠纷30,833.24一 审 调 解一、被告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傲联贸易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厦门夏商 民昇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05791023.06元及逾期 资金占用费(截止至2024年2月5日为 5313043.43元,之后以未付货款的单项合同中 的应付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自2024 年2月6日起算,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详见 以下计算附表)、律师费180000元、保全费5000 元、保全保险费123332.96元; 二、原告厦门夏商民昇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在上述 协议第一项金额范围内,就被告漳州傲农投资有 限公司持有的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500000股股票(证券简称:傲农生物、证券 代码:603363;上述股票已质押给原告厦门夏商 民昇贸易有限公司)的拍卖、变卖、折价等所得 款项,在被担保主债权金额6亿元以内(该限额 不含主债权项下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厦门夏商民昇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在上述 协议第一项金额范围内,就被告吴有林持有的福
   业开发 有限公 司、漳州 傲农畜 牧投资 有限公 司、吉水 县傲禧 农牧有 限公司、 上杭傲 新生态 农业开 发有限 公司、龙 岩傲农 饲料有 限公司、 福建傲 农畜牧 投资有 限公司、 井冈山 市傲新 华富育 种有限 公司   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500000股 股票(证券简称:傲农生物、证券代码:603363; 上述股票已质押给原告厦门夏商民昇贸易有限 公司)的拍卖、变卖、折价等所得款项,在被担 保主债权金额6亿元以内(该限额不含主债权项 下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担保物权 的费用等)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吴有林、被告韦唯就上述协议第一项中 被告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 傲联贸易有限公司确认的款项向原告厦门夏商 民昇贸易有限公司在最高本金债权额4.5亿元 以内(仅指主债权中的本金最高限额,该限额不 含违约金、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债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厦门夏商民昇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在上述 协议第一项金额范围内,就被告福建傲农生物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诏安优农现代农业 开发有限公司90.28%股权、福建傲芯生物科技 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上述股权均已质押给原 告厦门夏商民昇贸易有限公司)的拍卖、变卖、 折价等所得款项,在最高本金债权额5亿元以内 (仅指主债权中的本金最高限额,该限额不含违 约金、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债务)享有优先 受偿权; 六、原告厦门夏商民昇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在上述 协议第一项金额范围内,就被告福建傲农生物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龙岩傲农饲料有限 公司100%股权(上述股权已质押给原告厦门夏商 民昇贸易有限公司)拍卖、变卖、折价等所得款 项,在最高本金债权额4400万元以内(仅指主债 权中的本金最高限额,该限额不含违约金、利息、 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原告厦门夏商民昇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在上述 协议第一项金额范围内,就被告福建傲农生物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厦门夏商傲农现代 农业投资有限公司55%股权(上述股权已质押给 原告厦门夏商民昇贸易有限公司)拍卖、变卖、 折价等所得款项,在最高本金债权额8600万元 以内(仅指主债权中的本金最高限额,该限额不 含违约金、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债务)享有 优先受偿权; 八、原告厦门夏商民昇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在上述 协议第一项金额范围内,就被告漳州鸿枫农业科 技有限公司持有的诏安优农现代农业开发有限
       公司9.72%股权(上述股权已质押给原告厦门夏 商民昇贸易有限公司)拍卖、变卖、折价等所得 款项,在最高本金债权额5亿元以内(仅指主债 权中的本金最高限额,该限额不含违约金利息、 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九、原告厦门夏商民昇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在上述 协议第一项金额范围内,就被告诏安优农现代农 业开发有限公司在编号为XSMS20220159《生猪 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的拍卖、变卖、 折价等所得款项,在最高本金债权额5亿元以内 (仅指主债权中的本金最高限额,该限额不含违 约金、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债务)享有优先 受偿权; 十、原告厦门夏商民昇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在上述 协议第一项金额范围内,就被告漳州傲农畜牧投 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吉水县傲禧农牧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上述股权已质押给原告厦门夏商民 昇贸易有限公司),在最高本金债权额5亿元以 内(仅指主债权中的本金最高限额,该限额不含 违约金、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债务)以拍卖、 变卖、折价等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一、原告厦门夏商民昇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在上 述协议第一项金额范围内,就被告漳州傲农畜牧 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杭傲新生态农业开发有 限公司100%股权(上述股权已质押给原告厦门夏 商民昇贸易有限公司)的拍卖、变卖、折价等所 得款项,在最高本金债权额7200万元以内(仅指 主债权中的本金最高限额,该限额不含违约金、 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二、原告厦门夏商民昇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在上 述协议第一项金额范围内,就被告吉水县傲禧农 牧有限公司在编号为XSMS20220161《生猪最高 额抵押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的拍卖、变卖、折价 等所得款项,在最高本金债权额5亿元以内(仅 指主债权中的本金最高限额,该限额不含违约 金、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债务)享有优先受 偿权; 十三、原告厦门夏商民昇贸易有限公司有权上述 协议第一项金额范围内,就被告上杭傲新生态农 业开发有限公司在编号为XSMS20220163《生猪 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的拍卖、变卖、 折价等所得款项,在最高本金债权额5亿元以内 (仅指主债权中的本金最高限额,该限额不含违 约金、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债务)享有优先
       受偿权; 十四、原告厦门夏商民昇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在上 述协议第一项金额范围内,就被告龙岩傲农饲料 有限公司在编号为XSMS20220165《机器设备最 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的拍卖,变卖、折 价等所得款项,在最高本金债权额5亿元以内 (仅指主债权中的本金最高限额,该限额不含违 约金、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债务)享有优先 受偿权; 十五、原告厦门夏商民昇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在上 述协议第一项金额范围内,就被告福建傲农畜牧 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井冈山市傲新华富育种有 限公司95%股权、泰和县富民生态养殖科技有限 公司98%股权(上述股权均已质押给原告厦门夏 商民昇贸易有限公司)拍卖、变卖、折价等所得 款项,在最高本金债权额5亿元以内(仅指主债 权中的本金最高限额,该限额不含违约金、利息、 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六、原告厦门夏商民昇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在上 述协议第一项金额范围内,就被告福建傲农畜牧 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泉州市巫湖农业开发有限 公司54%股权(上述股权已质押给原告厦门夏商 民昇贸易有限公司)拍卖、变卖、折价等所得款 项,在最高本金债权额2700万元以内(仅指主债 权中的本金最高限额,该限额不含违约金利息、 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七、原告厦门夏商民昇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在上 述协议第一项金额范围内,就被告井冈山市傲新 华富育种有限公司在编号为XSMS20220201《生 猪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抵押资产的拍卖、变卖、 折价等所得款项,在最高本金债权额5亿元以内 (仅指主债权中的本金最高限额,该限额不含违 约金、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债务)享有优先 受偿权; 十八、被告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厦门傲联贸易有限公司同意于2024年12月 31日前向原告厦门夏商民昇贸易有限公司偿还 上述协议第一项所确认的货款及逾期资金占用 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 十九、若被告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厦门傲联贸易有限公司逾期未能全额履行本 协议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则原告厦门夏商民昇 贸易有限公司有权自2025年1月1日起以向人 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方式要求债务人履行调
       解协议所确定的债务、向担保人主张相应的质权 或抵押权等优先权、向保证人主张连带清偿的责 任; 二十、若被告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被告福建傲农生物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人民法 院批准,则原告厦门夏商民昇贸易有限公司有权 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方式要求债务 人履行调解协议所确定的债务、向担保人主张相 应的质权或抵押权等优先权、向保证人主张连带 清偿的责任; 二十一、本案案件受理费1598862元,减半收取 计799431元,由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厦门傲联贸易有限公司、漳州傲农投资 有限公司、吴有林、韦唯、漳州鸿枫农业科技有 限公司、诏安优农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漳州 傲农畜牧投资有限公司、吉水县傲禧农牧有限公 司、上杭傲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龙岩傲农 饲料有限公司、福建傲农畜牧投资有限公司、井 冈山市傲新华富育种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或尚未执行完毕,上述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6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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