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瑞股份(300049):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时间:2024年05月31日 20:16:03 中财网
原标题:福瑞股份: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证券简称:福瑞股份 证券代码:300049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4年5月
目录
一、释义.......................................................................................................................2
二、声明.......................................................................................................................3
三、基本假设...............................................................................................................4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5
五、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11
一、释义

福瑞股份、本公司、公司、 上市公司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含子公司)
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
限制性股票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 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达到本激励 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上市流通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员工
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可解除限售的时间段
解除限售期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 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预先确定的 条件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 务办理》
《公司章程》《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福瑞股份提供,本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首次授予事项对福瑞股份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福瑞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1、2024年1月3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3、2024年5月6日至2024年5月15日,公司在公司内网将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年5月16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4年5月21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5、2024年5月31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福瑞股份及其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4年5月31日
2、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3 18.09 /
、授予价格: 元股。

4、授予人数:109人
5、授予数量: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姓名国籍职务获授限制性股 票数量 (万股)占授予限制 性股票总数 比例占公司股本总 额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籍员工、持股5%以上股东等      
1王冠一中国董事长、总经理308.57%0.11%
2邓丽娟中国董事、副总经理205.71%0.08%
3孙秀珍中国董事会秘书205.71%0.08%
4卢奕伟新加坡副总经理205.71%0.08%
5沈治国中国副总经理、财务总监205.71%0.08%
6王立群中国副总经理205.71%0.08%
小计13037.14%0.49%   
二、核心业务(技术)骨干人员(共103人)17048.57%0.65%   
预留部分5014.29%0.19%   
合计350100.00%1.33%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6、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7、本次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 解除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8、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4年-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条件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4年净利润不低于2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5年净利润不低于3亿元;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2026年净利润不低于4亿元。
注:1、上述“净利润”指标指经审计的扣除非经营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在计算本激励计划净利润业绩考核目标是否达标时,剔除本次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如有)在对应考核年度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若公司未满足或未能完全满足上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年度全部或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9、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根据激励对象职务性质的不同,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具体如下:
(1)绩效考核以目标达成率为考核结果的员工

对应考核年度的年度预 算达成率100%及以上80%(含)- 100%(不含)80%(不含) 以下
解除限售比例100%对应考核年度的年度 预算实际达成率0
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年度预算达成率=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实际
完成数/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年度预算数*100%。

(2)绩效考核以等级为考核结果的员工

等级合格不合格
解除限售比例100%0
在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不达标或不完全达标而不能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2023
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公司本次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五)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建议福瑞股份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了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结论性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福瑞股份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事项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福瑞股份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2、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刘佳
联系电话:021-52583107
传真:021-52588686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639号
邮编:2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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