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光明(873527):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873527 证券简称:夜光明 公告编号:2024-055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30日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国顺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议案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3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4,562,7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088%。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0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傅胜因个人原因,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1. 议案内容 议案(一)审议《关于提名并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现公司董事会在充分了解相关候选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提名陈国顺先生、王增友先生、王增良先生、陈肖先生 4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三年,自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均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具备《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在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完成之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全体成员将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勤勉义务和职责。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14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 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董事、监事换届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 议案(二)审议《关于提名并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保证公司董事会工作正常运行,董事会提名尤加标先生、方小桃先生、郑峰女士 3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三年,自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均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具备《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号—独立董事》、《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在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完成之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全体成员将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勤勉义务和职责。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14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 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董事、监事换届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 议案(三)审议《关于提名并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拟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 公司监事会提名任初林先生、韦伍算先生为公司第四届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三年,自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14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 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董事、监事换届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 2. 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
3. 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
4. 关于增补监事的议案表决结果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二)律师姓名:沈倩雯、徐悦 (三)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议案生效情况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夜光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5月 3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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