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特(300825):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时间:2024年05月31日 20:51:05 中财网
原标题:阿尔特:关于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 12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30426-07号
致: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检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根据公司于 2024年 4月 2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决议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4月 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关于在 2024年 5月 31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关于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中还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进行了明确说明。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年 5月 31日下午 14:30在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凉水河二街 7号院 11号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宣奇武先生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5月 31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5月 31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24年 5月 27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1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93,099,2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997%。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等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人,代表公司股份数92,711,1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200%。

在本次股东大会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2.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7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388,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6%。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计 16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11,559,3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71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9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11,171,2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18%;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7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388,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6%。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均按照会议议程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数据。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3,041,7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382%;反对 5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18%;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3,041,7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382%;反对 5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18%;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3,041,7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382%;反对 5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18%;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3,041,7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382%;反对 5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18%;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981,7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738%;反对 11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262%;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441,8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835%;反对 11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65%;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此页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承办律师:
谈 俊
承办律师:
戚 超
二○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