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旅游(60005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黄山旅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5月31日 20:51:09 中财网
原标题:黄山旅游: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黄山旅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4第01293号
致: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黄山
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旅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鲍冉、马慧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参加黄山旅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第八届董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第八届董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5月11日以公告方式在公司指定的
信息披露报刊、网站上刊登了《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公告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
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31日在安徽省黄山市屯溪
区昱城皇冠假日酒店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章德辉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通知内容一致。
经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3
人,代表股份数318,049,6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3.6055%,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4人,代表股份数298,843,1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9722%,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9人,代表股
份数19,206,49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332%。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和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
决方式进行投票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2、根据现场会议统计的表决结果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
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1)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公司监事会主席薪酬的议案》;
(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1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会工作制度>的议案》;
(14)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
(15)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6)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第7、8、9、10项议案系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4、6、11、14、15、16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表决;第14、15项议案系累积投票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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