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相关规定,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非执行董事工作制度》、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制度及《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若干条款进行修改。
《公司章程》等制度修订对照表,除上述修订外,以上制度其他条款保持不变;经修订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非执行董事工作制度》、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制度及《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详见公司同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制度全文。
《独立非执行董事工作制度》四部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进一步审议;《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与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同步生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日生效。
《公司章程》原条款 | 拟修订为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章 总则 |
第 1.2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
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
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
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国资委 2004年 2月 5日
以国资改革 [2004]49号文件批
准,由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已于
2017年 12月 13日改制并更名为
“中国海运集团有限公司”,鉴于
本章程相关条款所述系公司的历
史沿革,因此仍使用原企业名称)
作为独家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
立,于 2004年 3月 3日在上海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目前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91310000759579978L。
公司在首次发行 H股前的股东为
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其所持 | 第 1.2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证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国资委 2004年 2月 5日
以国资改革 [2004]49号文件批
准,由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
(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已于
2017年 12月 13日改制并更名为
“中国海运集团有限公司”,鉴于
本章程相关条款所述系公司的历
史沿革,因此仍使用原企业名称)
作为独家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
立,于 2004年 3月 3日在上海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目前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91310000759579978L。
公司在首次发行 H股前的股东为
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其所持
有的股份为国有法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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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原条款 | 拟修订为 |
有的股份为国有法人股。 | |
第 1.8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
特别决议通过并经国家有关主管
机关批准后,自 A股股票于境内
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
完全取代公司原来在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登记之章程。 | 第 1.8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
特别决议通过后生效,并完全取
代公司原来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
备案之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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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股票和股东名册 | 第六章 股票和股东名册 |
第 6.2条公司股票采用记名式。
公司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
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
表的股份数目;
(四)股票的编号;
(五)《公司法》、《特别规定》以
及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
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 第 6.2条公司股票采用记名式。
公司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
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
表的股份数目;
(四)股票的编号;
(五)《公司法》以及公司股票上
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他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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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16条任何登记在股东名册上
的股东或者任何要求将其姓名
(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
如果其股票(即“原股票”)遗失,
可以向公司申请就该股份(即“有
关股份”)补发新股票。
内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
的,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 | 第 6.16条任何登记在股东名册上
的股东或者任何要求将其姓名
(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
如果其股票(即“原股票”)遗失,
可以向公司申请就该股份(即“有
关股份”)补发新股票。
内资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
的,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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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原条款 | 拟修订为 |
条的规定处理。
H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
可以依照 H股股东名册正本存放
地的法律、证券交易场所规则或
者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其股票的
补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申请人应当用公司指定的
标准格式提出申请并附上公证书
或者法定声明文件。公证书或者
法定声明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申
请人申请的理由、股票遗失的情
形及证据,以及无其他任何人可
就有关股份要求登记为股东的声
明。
(二) 公司决定补发新股票之
前,没有收到申请人以外的任何
人对该股份要求登记为股东的声
明。
(三) 公司决定向申请人补发新
股票,应当在董事会指定的报刊
上刊登准备补发新股票的公告;
公告期间为 90日,每 30日至少
重复刊登一次。
公司在刊登准备补发新股票的公
告之前,应当向其挂牌上市的证
券交易所提交一份拟刊登的公告
副本,收到该证券交易所的回复,
确认已在证券交易所内展示该公 | 理。
H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
可以依照 H股股东名册正本存放
地的法律、证券交易场所规则或
者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其股票的
补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申请人应当用公司指定的
标准格式提出申请并附上公证书
或者法定声明文件。公证书或者
法定声明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申
请人申请的理由、股票遗失的情
形及证据,以及无其他任何人可
就有关股份要求登记为股东的声
明。
(二) 公司决定补发新股票之
前,没有收到申请人以外的任何
人对该股份要求登记为股东的声
明。
(三) 公司决定向申请人补发新
股票,应当在董事会指定的报刊
上刊登准备补发新股票的公告;
公告期间为 90日,每 30日至少
重复刊登一次。
(四) 本条第(三)项所规定的
公告、展示的 90日期限届满,如
公司未收到任何人对补发股票的
异议,即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
补发新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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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原条款 | 拟修订为 |
告后,即可刊登。公告在证券交
易所内展示的期间为 90日。
如果补发股票的申请未得到有关
股份的登记在册股东的同意,公
司应当将拟刊登的公告的复印件
邮寄给该股东。
(四) 本条(三)、(四)项所规定
的公告、展示的 90日期限届满,
如公司未收到任何人对补发股票
的异议,即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
请补发新股票。
(五) 公司根据本条规定补发新
股票时,应当立即注销原股票,
并将此注销和补发事项登记在股
东名册上。
(六) 公司为注销原股票和补发
新股票的全部费用,均由申请人
负担。在申请人未提供合理的担
保之前,公司有权拒绝采取任何
行动。 | (五) 公司根据本条规定补发新
股票时,应当立即注销原股票,
并将此注销和补发事项登记在股
东名册上。
(六) 公司为注销原股票和补发
新股票的全部费用,均由申请人
负担。在申请人未提供合理的担
保之前,公司有权拒绝采取任何
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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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
第 7.3条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 第 7.3条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拟修订为 |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行使
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管理,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股份;
(五)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包括:
1. 在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本章程;
2. 免费查阅,并在缴付了合理费用后
有权复印:
(1) 所有各部份股东的名册;
(2)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资料,
包括:
(A) 现在及以前的姓名、别名;
(B) 主要地址(住所);
(C) 国籍;
(D) 专职及其他全部兼职的职业、职
务;
(E) 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号码。
(3) 公司股本状况;
(4) 自上一会计年度以来公司购回自
己每一类别股份的票面总值、数值、最
高价和最低价,以及公司为此支付的
全部费用的报告; |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行使
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管理,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 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
定,对损害公司利益或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
张相关权利;
(九) 法律、行政法规、相关上市规则及
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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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原条款 | 拟修订为 |
(5) 股东会议的会议记录(仅供股东查
阅);
(6)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及董事会、监事会及审计师报告;
(7) 公司债券存根、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8) 公司已呈交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或其他主管机关备案的最近一期的
周年申报表副本;
(9) 公司的特别决议。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 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
定,对损害公司利益或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
张相关权利;
(九) 法律、行政法规、相关上市规则及
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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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股东大会 | 第八章 股东大会 |
第 8.8条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个
月之内举行。 | 第 8.8条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个
月之内举行。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拟修订为 |
股东大会可以采取现场会议和法律法
规允许的非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两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
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规定的数
额的 2/3时;
(二)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的 1/3时;
(三)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出
召开时;
(五) 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
请求之日计算。 | 股东大会可以采取现场会议和法律法
规允许的非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两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
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规定的数
额的 2/3时;
(二)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的 1/3时;
(三)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出
召开时;
(五)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提议
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
请求之日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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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15条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
(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
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
出,受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
址为准。对 A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
也可以用 A股公告方式进行。对 H股
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在香港联
交所网站公告以及本公司网站公告方
式进行。 | 第 8.15条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
(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
以公告或本章程第 26.1条规定的其他
方式发出。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
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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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原条款 | 拟修订为 |
第 8.31条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应当按
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签署一份或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
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
大会,并阐明会议的议题。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十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二)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原提议人的同意。
(三) 董事会不同意独立董事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四) 董事会不同意监事会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提议的,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集
的程序应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
会议的程序相同。
(五) 董事会不同意股东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提议的,股东应以书面形式向监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第 8.31条过半数独立董事、监事会、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应当按
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签署一份或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
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
大会,并阐明会议的议题。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十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二)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原提议人的同意。
(三) 董事会不同意独立董事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四) 董事会不同意监事会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提议的,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集
的程序应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
会议的程序相同。
(五) 董事会不同意股东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提议的,股东应以书面形式向监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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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原条款 | 拟修订为 |
(六)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原提议人的同意。
(七)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集的程序应尽
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
同。
(八) 监事会或者股东依前款规定自行
召集并举行会议的,应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 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对会议予
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其
会议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并从公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
除。 | (六)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原提议人的同意。
(七)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集的程序应尽
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
同。
(八) 监事会或者股东依前款规定自行
召集并举行会议的,应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 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对会议予
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其
会议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并从公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
除。 |
第十一章 董事会 | 第十一章 董事会 |
第 11.5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 第 11.5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拟修订为 |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除需经股东
大会批准的投资计划、投资方案;
(四) 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
规划;
(五)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包括派
发年终股利的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
及上市的方案;
(八) 拟定公司根据本章程第 4.3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 批准公司因本章程第 4.3条第(三)
项、第(五)项及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决定须由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其
他对外担保事项;
(十一)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核销)、委托 |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除需经股东
大会批准的投资计划、投资方案;
(四) 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
规划;
(五)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包括派
发年终股利的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
及上市的方案;
(八) 制订公司根据本章程第 4.3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 批准公司因本章程第 4.3条第(三)
项、第(五)项及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决定须由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其
他对外担保事项;
(十一)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核销)、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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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原条款 | 拟修订为 |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或赞助等事
项;
(十二)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三) 根据董事长提名,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
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总法律顾
问及须经公司董事会任命的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四)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 制订股权激励计划并实施股
权激励机制方案(包括法律、法规许可
的股票期权方案);
(十六) 制订本章程修改方案;
(十七)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八)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九) 审议有关规定由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外的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
计事项;
(二十)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二十一) 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
提下,决定公司的工资水平和福利、奖
励办法;
(二十二) 除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由
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外,决定公司其 |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或赞助等事
项;
(十二)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三) 根据董事长提名,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
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总法律顾
问及须经公司董事会任命的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四)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 制订股权激励计划并实施股
权激励机制方案(包括法律、法规许可
的股票期权方案);
(十六) 制订本章程修改方案;
(十七)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八)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九) 审议有关规定由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外的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
计事项;
(二十)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二十一) 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
提下,决定公司的工资水平和福利、奖
励办法;
(二十二) 除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由
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外,决定公司其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拟修订为 |
他重大业务和行政事项,以及签署其
他的重要协议;
(二十三) 制定公司的重大收购或出
售方案;
(二十四) 推动依法治企、依法决策,
指导督促企业法治建设规划,制定和
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指导研究解决
法治建设重大问题,为推进企业法治
建设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二十五) 决定公司年度计划外费用
支出事项;
(二十六) 制定公司控股子公司和重
要参股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二十七) 制定公司(含控股和重要
参股企业)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处置
计划,年度股权投资、处置计划;
(二十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含控股或重要参股企业)的
大额资金融资项目;
(二十九) 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
系,并对其实施进行监控;
(三十) 股东大会及《公司章程》授予
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七)、
(八)、(十六)必须由 2/3以上的董事
表决同意,第(十)项必须经出席董事
会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 | 他重大业务和行政事项,以及签署其
他的重要协议;
(二十三) 制定公司的重大收购或出
售方案;
(二十四) 推动依法治企、依法决策,
指导督促企业法治建设规划,制定和
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指导研究解决
法治建设重大问题,为推进企业法治
建设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二十五) 决定公司年度计划外费用
支出事项;
(二十六) 制定公司控股子公司和重
要参股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二十七) 制定公司(含控股和重要
参股企业)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处置
计划,年度股权投资、处置计划;
(二十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含控股或重要参股企业)的
大额资金融资项目;
(二十九) 推动完善公司的风险管理
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和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决
定上述方面的重大事项,加强公司的
资产负债约束,有效识别研判、推动防
范化解重大风险,并对相关制度及其
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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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原条款 | 拟修订为 |
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
意,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本章程另有其他规定的,从
其规定。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
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在相关交易中本人及
其紧密联系人均无重大利益的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在相关交易中本人及其
紧密联系人均无重大利益的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在
相关交易中本人及其紧密联系人均无
重大利益的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
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作出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决议
时,必须由独立董事签字后方能生效。
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
法律顾问应列席会议并提出法律意
见。 | (三十) 股东大会及《公司章程》授予
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七)、
(八)、(十六)必须由 2/3以上的董事
表决同意,第(十)项必须经出席董事
会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
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
意,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本章程另有其他规定的,从
其规定。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
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在相关交易中本人及
其紧密联系人均无重大利益的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在相关交易中本人及其
紧密联系人均无重大利益的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在
相关交易中本人及其紧密联系人均无
重大利益的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
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
法律顾问应列席会议并提出法律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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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原条款 | 拟修订为 |
无。 | 新增一条,原章程第 11.6条至第 11.20
条依次向后顺延一条
第 11.6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
公司治理需要,公司董事会可以设立
审核委员会、投资战略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委员会、执行委员会、风险
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核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核委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
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 11.11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个工作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日
内召开临时董事会:
(一) 代表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二)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
时;
(五) 监事会提议时;
(六) 总经理提议时; | 第 11.12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个工作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日
内召开临时董事会:
(一) 代表 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二)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 过半数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五) 监事会提议时;
(六) 总经理提议时;
(七)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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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原条款 | 拟修订为 |
(七)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或
董事会秘书应提前合理的时间通知全
体董事和监事。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住所或公司
上市地举行。
董事会会议以中文为会议语言,必要
时可有翻译在场,提供中英文即席翻
译。 | (八)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或
董事会秘书应提前合理的时间通知全
体董事和监事。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住所或公司
上市地举行。
董事会会议以中文为会议语言,必要
时可有翻译在场,提供中英文即席翻
译。 |
第 11.13条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
事项,必须按第 11.11条规定的时间通
知所有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数据,
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可要
求提供补充材料。当四分之一以上董
事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数据不充
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提出缓开
董事会或缓议董事会所议的部份事
项,董事会应予采纳。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
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资料的异
议,应视作对相关会议资料的提交没
有异议。 | 第 11.14条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
事项,必须按第 11.12条规定的时间通
知所有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数据,
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可要
求提供补充材料。当两名及以上独立
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
分或者提供不及时时,可联名提出缓
开董事会或缓议董事会所议的相关事
项,董事会应予采纳。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
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资料的异
议,应视作对相关会议资料的提交没
有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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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15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
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
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 第 11.16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
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
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拟修订为 |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某次
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
当视作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
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独立董
事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董事出席董事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
支付。这些费用包括董事所在地至会
议地点的异地交通费,以及会议期间
的食宿费。会议场所租金和当地交通
费等杂项开支亦由公司支付。 |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某次
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
当视作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
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
会予以撤换。
董事出席董事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
支付。这些费用包括董事所在地至会
议地点的异地交通费,以及会议期间
的食宿费。会议场所租金和当地交通
费等杂项开支亦由公司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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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20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独立董事并须对任
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
明,董事会将在 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
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
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董事会应当尽
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
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
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 | 第 11.21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独立董事并须对任
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
明,董事会将在 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
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
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董事会应当尽
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
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
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拟修订为 |
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
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如因独立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有关监管
部门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
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
其缺额后生效。
除前述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
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
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
义务在其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的一
年内仍然有效。 | 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
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如因独立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
比例低于有关监管部门规定的最低要
求时,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的,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
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述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
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
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
义务在其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的一
年内仍然有效。 |
第十二章 独立董事 | 第十二章 独立董事 |
第 12.1条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以上的股
东提名,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一)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人在提名
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充分了 | 第 12.1条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由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
|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拟修订为 |
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
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负责向
公司提供该等情况的书面材料;
(二)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应对被提名人
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
见,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或相关上
市规则载有有关规定,被提名人应当
按照该等规定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
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发表公开声明;
(三) 若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发生
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前,如适用的法律、
法规及/或相关上市规则载有有关规
定,则本条第(一)、(二)项所述的被
提名人情况的书面材料应按照该等规
定随董事会决议一并公告;
(四) 若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3%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提出选举独
立董事的临时提案,则有关提名董事
候选人的意图以及被提名人表明愿意
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以及本条前述
第(一)、(二)项所述的被提名人情况
的书面材料及承诺,应当在股东大会
召开十日前发给公司;
(五)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
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
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公司
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公司董 | 事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
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
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
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一)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人在提名
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充分了
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
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
不良记录等情况,并负责向公司提供
该等情况的书面材料;
(二)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应对被提名人
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
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
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
明;
(三) 若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发生
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前,如适用的法律、
法规及/或相关上市规则载有有关规
定,则本条第(一)、(二)项所述的被
提名人情况的书面材料应按照该等规
定随董事会决议一并公告;
(四) 若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3%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提出选举独
立董事的临时提案,则有关提名董事
候选人的意图以及被提名人表明愿意
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以及本条前述
第(一)、(二)项所述的被提名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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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原条款 | 拟修订为 |
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
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对
被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
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
立董事,并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延期召开或者取
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
提案。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
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
是否被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
行说明。 | 的书面材料及承诺,应当在股东大会
召开十日前发给公司;
(五)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
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
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公司
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公司董
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
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对
被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
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
立董事,并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延期召开或者取
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
提案。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
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
是否被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
行说明。 |
第 12.2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
基本条件:
(一) 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所及相关上市规则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包括但不限于适用的会计准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
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 | 第 12.2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
基本条件:
(一) 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所及相关上市规则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包括但不限于适用的会计准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
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拟修订为 |
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条件。 |
第 12.3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除非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或相关上市
规则另有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
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该等人员的直系亲属或具有主要
社会关系的人(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
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
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四) 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
(五) 为公司及控股股东或者其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
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 | 第 12.3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除非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或相关上市
规则另有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
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
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
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
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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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原条款 | 拟修订为 |
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 在与公司及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
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
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 最近 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
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认定的不能
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或未能符合相关
上市规则要求的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
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股票上市规
则》第 6.3.4条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
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
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或
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非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
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
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
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
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
出公开的声明。 |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六) 为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
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 最近 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
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
易所及本章程认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
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
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
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
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
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
立董事职务。独立非执行董事任期届
满前,上市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
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被免职的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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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原条款 | 拟修订为 |
| 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
披露。 |
第 12.4条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其他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赋予董
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特
别职权:
(一) 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
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万元或高于上市
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
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
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
的依据;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
(三) 独立董事可以提请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
东征集投票权;
(六)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构。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项至第(五)
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独立董事行使本条
第(六)项职权,应经全体独立董事同
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 | 第 12.4条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其他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赋予董
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特
别职权:
(一)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 独立董事可以提请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依法公开
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 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项至第(三)
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过
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
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
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
具体情况和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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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原条款 | 拟修订为 |
上独立非执行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
董事会讨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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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5条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
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二)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
意见;
(三)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 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五) 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
的影响;
(六) 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
及现金分红方案;
(七) 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
(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
集资金使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
等重大事项;
(八) 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
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 | 第 12.5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 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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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原条款 | 拟修订为 |
份方案、上市公司关联人以资抵债方
案;
(九) 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证券交
易所交易;
(十)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
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
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十一)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
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二) 适用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
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
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
及其障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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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监事会 | 第十五章 监事会 |
第 15.8条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 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行为
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 | 第 15.8条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 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行为
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拟修订为 |
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总经
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
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
(五) 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
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
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
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
审;
(六)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 代表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
涉或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起诉;
(八) 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九) 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十)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
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股东代表监事应向股东大会独立报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及勤勉尽责
表现。 | 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总经
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
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
(五) 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
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
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
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
审;
(六)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
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 代表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
涉或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起诉;
(八) 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九) 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十)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
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
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股东代表监事应向股东大会独立报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及勤勉尽责
表现。 |
|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拟修订为 |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
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
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第十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 | 第十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 |
第 17.4条 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当在召
开股东大会年会的 20日以前备置于公
司,供股东查阅。公司的每个股东都有
权得到本章中所提及的财务报告。
公司应当将财务报告之复印本连同资
产负债表(包括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须予附载的各份文件)及损益帐或
收支帐(含前述报告)以邮资已付的邮
件寄给每个 H股股东。财务报告最迟
须于股东大会年会前 21天送达或寄至
每名股东,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
记的地址为准。 | 第 17.4条 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当在召
开股东大会年会的 20日以前备置于公
司,供股东查阅。公司的每个股东都有
权得到本章中所提及的财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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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11条公司的公积金(包括法定公
积金、任意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可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等。但是资
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
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
或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积金转为
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
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 25%。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 第 17.11条公司的公积金(包括法定公
积金、任意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可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等。但是资
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
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
或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积金转为
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
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 25%。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 |
|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拟修订为 |
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 | 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制
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二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 |
第 17.14条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
下:
(一) 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
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分配利润,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
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
原则和条件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度
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
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
况,提请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须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
1、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
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按母公司报
表口径),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
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
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 满足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且
无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
金项目对应的募集资金除外)。 | 第 17.14条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
下:
(一) 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
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分配利润,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
利润分配方式。
(二) 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和条件的前
提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
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
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
提请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召
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
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其
中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
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
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
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三)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实施年度现金分红须同时满足下
列条件:
1、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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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原条款 | 拟修订为 |
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指未来十二个月内
公司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偿还债务
净额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比例如下: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公
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若无重大
现金支出事项发生,未来连续三年内,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
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以现
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该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
体每个年度的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
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 80%; | 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按母公司报
表口径),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
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
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 满足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且
无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
金项目对应的募集资金除外)。
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指未来十二个月内
公司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偿还债务
净额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政策目标如下: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公
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若无重大
现金支出事项发生,每年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的 10%,且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
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该三年实现
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每个
年度的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
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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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原条款 | 拟修订为 |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 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
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
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
分红的条件下,采取股票方式分配利
润。公司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时,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
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
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
薄因素。 | 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 3项规
定处理。
(四) 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
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
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
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
分红的条件下,采取股票方式分配利
润。公司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时,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
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 |
|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拟修订为 |
| 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
薄因素。 |
第 17.15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
程序与信息披露:
(一)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 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
层拟定,拟定预案时应参考投资者意
见;预案拟定后应提交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发表明确意见。
董事会审议预案要深入论证,详细记
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
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
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董
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
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2、 董事会如收到符合条件的其他股
东提出的分配预案,应当向提案股东
了解其提出议案的具体原因、背景,按
照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
序公告提案的内容、原因等事项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3、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见,提出分红预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4、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
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 第 17.15条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
程序与信息披露:
(一)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 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
层拟定,拟定预案时应参考投资者意
见;预案拟定后应提交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预案要深入论
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
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
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
善保存。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2、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
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
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
露。
3、 董事会如收到符合条件的其他股
东提出的分配预案,应当向提案股东
了解其提出议案的具体原因、背景,按
照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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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原条款 | 拟修订为 |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 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
但董事会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未
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就不进行现
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
确切用途等事项进行说明,由独立董
事发表意见,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政
策的要求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信息披露:
1、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
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
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
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
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
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
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
2、 如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
更的,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
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3、 若公司年度实现盈利而公司董事
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
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实
施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未分配利润 | 序公告提案的内容、原因等事项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4、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
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 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
但董事会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未
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就不进行现
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
确切用途等事项进行说明,按照法律、
法规及监管政策的要求召开股东大会
进行审议。
(二)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信息披露:
1、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
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
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
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中
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
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
充分维护等。
2、 如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
更的,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
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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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原条款 | 拟修订为 |
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
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 拟发行证券、重大资产重组、合并
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
变更的,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
案、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权益变动报
告书或者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募集
或发行、重组或者控制权发生变更后
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安排、
董事会对上述情况的说明等信息。 | 3、 若公司年度实现盈利而公司董事
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
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实
施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未分配利润
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4、 拟发行证券、重大资产重组、合并
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
变更的,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
案、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权益变动报
告书或者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募集
或发行、重组或者控制权发生变更后
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安排、
董事会对上述情况的说明等信息。 |
| |
| |
第 17.6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
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
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
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
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
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
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
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
供网络投票方式。 | 第 17.6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
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
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
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
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
书面论证报告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
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
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
| |
第 17.17条公司向 A股股东支付现金
股利和其他款项,以人民币派付。公司
向 H股股东支付现金股利和其他款 | 第 17.17条公司向 A股股东支付现金
股利和其他款项,以人民币派付。公司
向 H股股东支付现金股利和其他款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拟修订为 |
项,以人民币计价和宣布,以港币支
付。公司向 H股股东支付现金股利和
其他款项所需的外币,按国家有关外
汇管理的规定办理。
在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香港联
交所的规定的前提下,对于无人认领
的股息,公司可行使没收权力,但该权
力在适用的有关时效期限届满前不得
行使。
在符合下列两项规定的前提下,公司
有权出售未能联络到的股东的股份:
(1) 有关股份于 12年内至少已派发三
次股利,而与该段期间无人认领股利;
及
(2) 公司在 12年届满后于报纸上刊登
(见相关上市规则的定义)广告,说明
其拟将股份出售的意向,并通知香港
联交所有关该意向。 | 项,可以根据外汇管理和跨境人民币
管理等规定,以外币或者人民币支付。
在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香港联
交所的规定的前提下,对于无人认领
的股息,公司可行使没收权力,但该权
力在适用的有关时效期限届满前不得
行使。
在符合下列两项规定的前提下,公司
有权出售未能联络到的股东的股份:
(1) 有关股份于 12年内至少已派发三
次股利,而与该段期间无人认领股利;
及
(2) 公司在 12年届满后于报纸上刊登
(见相关上市规则的定义)广告,说明
其拟将股份出售的意向,并通知香港
联交所有关该意向。 |
| |
| |
| |
| |
第 17.20条 公司应当为持有外资股股
份的股东委任收款代理人。收款代理
人应当代有关股东收取公司就外资股
股份分配的股利及其他应付的款项。
公司委任的收款代理人应符合上市地
法律或者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
求。
公司委任的在香港上市的外资股股东
的收款代理人应当为依照香港《受托
人条例》注册的信托公司。 | 第 17.20条 公司应当为持有外资股股
份的股东委任收款代理人。收款代理
人应当代有关股东收取公司就外资股
股份分配的股利及其他应付的款项。
公司委任的收款代理人应符合上市地
法律或者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
求。
公司委任的在香港上市的外资股股东
的收款代理人应当为依照香港《受托
人条例》注册的信托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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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原条款 | 拟修订为 |
在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对于无人认领的股利,公司可行使没
收权力,但该权力在适用的有关时效
期限届满前不得行使。 | 在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对于无人认领的股利,公司可行使没
收权力,但该权力在适用的有关时效
期限届满前不得行使。 |
第十八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第十八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第 18.12条公司收到本章程第 18.10条
所指的书面通知的 14日内,应当将该
通知复印件送出给主管机关。如果通
知载有本章程第 18.10条(二)项提及
的陈述,公司应当将该陈述的副本备
置于公司住所,供股东查阅。公司还应
将前述陈述副本以邮资已付的邮件寄
给每个 H股股东,收件人地址以股东
的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 | 第 18.12条公司收到本章程第 18.10条
所指的书面通知的 14日内,应当将该
通知复印件送出给主管机关。如果通
知载有本章程第 18.10条(二)项提及
的陈述,公司应当将该陈述的副本备
置于公司住所,供股东查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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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二章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 第二十二章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
第 22.1条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分
立。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董事
会提出方案,按本章程规定程序通过
后,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反对公司
合并、分立方案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
或者同意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的股东,
以公平价格购买其股份。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的内容应当做成专门文件,供
股东查阅。对 H股股东,前述文件还
应当以邮件方式送达。 | 第 22.1条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分
立。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董事
会提出方案,按本章程规定程序通过
后,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反对公司
合并、分立方案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
或者同意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的股东,
以公平价格购买其股份。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的内容应当做成专门文件,供
股东查阅。 |
| |
|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拟修订为 |
第二十四章 本章程的修订程序 | 第二十四章 本章程的修订程序 |
第 24.2条本章程修改程序如下:
(一) 由董事会依本章程通过决议,建议
股东大会修改本章程并拟定修改方
案;
(二) 将修改方案通知股东,并召集股东
大会进行表决;
(三) 在遵守本章程有关规定的前提下,
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修改内容应以特
别决议通过。
(四) 本章程的修改,涉及《必备条款》
内容的,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
门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
生效;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
办理变更登记。 | 第 24.2条本章程修改程序如下:
(一) 由董事会依本章程通过决议,建议
股东大会修改本章程并拟定修改方
案;
(二) 将修改方案通知股东,并召集股东
大会进行表决;
(三) 在遵守本章程有关规定的前提下,
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修改内容应以特
别决议通过;
(四)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订事
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
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
理变更登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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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六章 通知 | 第二十六章 通知 |
第 26.2条公司通讯指公司发出或将发
出以供其证券持有人参照或采取行动
的任何文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1)董
事会报告、年度账目连同核数师报告
及(如适用)财务摘要报告;(2)中期报
告及(如适用)中期摘要报告;(3)会议
通告;(4)上市文件;(5)通函;及(6)委
任代表表格。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给股东
的公司通讯、通知、资料或书面声明,
必须根据每一股东的注册地址,由专 | 第 26.2条公司通讯指公司发出或将发
出以供其证券持有人参照或采取行动
的任何文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1)董
事会报告、年度账目连同核数师报告
及(如适用)财务摘要报告;(2)中期报
告及(如适用)中期摘要报告;(3)会议
通告;(4)上市文件;(5)通函;及(6)委
任代表表格。
在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
市地上市规则和本章程的前提下,公
司在向 H股股东发送、邮寄、寄发、 |
| |
| |
| |
《公司章程》原条款 | 拟修订为 |
人或以预付邮资函件方式送达,或以
电子方式或在本公司网站登载等方式
送达。 | 发出、刊登或提供任何公司通讯时,均
可通过电子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
邮件或通过公司网站及公司股票上市
地交易所网站)发出或提供。 |
| |
| |
| |
第二十七章 本章程的解释和定义 | 第二十七章 本章程的解释和定义 |
第 27.4条 下列名词和词语在本章程
内具有如下意义,根据上下文具有其
他意义的除外:
……
"MP"或“必备条款” 指 《到境外上
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APP3” 指 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
则附录三
“A13D” 指 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
则附录十三 D部
“章程指引” 指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2年修订)
……
“独董规则” 指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规则 | 第 27.4条 下列名词和词语在本章程
内具有如下意义,根据上下文具有其
他意义的除外:
……
“AA1” 指 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
则附录 A1
……
“章程指引” 指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3年修订)
……
“独董办法” 指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
……
“监管指引第 3号” 指 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2023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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