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航空(002928):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部分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4年06月03日 12:26:24 中财网
原标题:华夏航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部分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部分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航空”、“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华夏航空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部分解除限售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62号)的核准,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 304,070,293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43,500万元。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264,673,906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9.2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434,999,935.2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25,397,899.32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09,602,035.88元。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增加 264,673,906股有限售条件股份,总股本由非公开发行前的 1,013,567,644股增加到 1,278,241,550股。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形。

二、本次部分解除限售股份限售安排及股东履行承诺的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华夏航空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控股”)及一致行动人深圳融达供应链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融达”)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余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限售股为华夏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融达所持的公司股份 54,347,825股,相关股份的具体锁定期如下:

序号投资者名称获配股数(股)限售期(月)
1华夏航空控股(深圳)有限公司39,130,43418个月
2深圳融达供应链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5,217,39118个月
合计 54,347,825/
上述 2名投资者承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8个月内不得转让。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述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年 06月 05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54,347,8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25%。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发行对象共计 2名,对应证券账户数量共计 3户。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序 号股东名称所持限售股份 总数(股)本次解除限售 数量(股)占公司总 股本比例
1华夏航空控股(深圳)有限公司39,130,43439,130,4343.06%
2深圳融达供应链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15,217,39115,217,3911.19%
注:上述股东所持该部分股份均未进行质押。

5、上述股东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后,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股东减持情况,督促相关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股份类型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本次变动后 
 股份数量(股)比例股份数量(股)股份数量(股)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 份54,347,8254.25%-54,347,82500.00%
无限售条件股 份1,223,893,72595.75%54,347,8251,278,241,550100.00%
股份总数1,278,241,550100.00%01,278,241,550100.00%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其在华夏航空 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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