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于 2024年5月 17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024年 5月 31日公司召开了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章程修订内容披露如下:
《公司章程》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备注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3,323.21万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42,246,700元 | 因股权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行权致公司注
册资本变化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总工程师。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总会计师)、总经济师 、总工程师。 | |
|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增加党建内容,原第
十二条及往下序号,
顺延往下。 |
第四十一条 公司所有的对外担保,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10%的担保;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 根据《公司法》及
《股票上市规则》进
行修改,序号因增加
第十二条而向下顺
延。 |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担保情形。 |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
保情形。
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董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
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擅自
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 |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常熟市。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注册地或股东大会召集人指定的
其他地点。 |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 |
第六十七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
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事主持。
….. | 第六十八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 |
第七十七条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所明确的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
….. | 第七十八条 …(五)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六)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 | |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
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 重复赘述,删除,第
八十号及以下序号恢
复。 |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从股
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 第九十三条 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时,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上届董事会、监
事会任期届满日之第二日起开始。但董事
会、监事会因特殊情况未能如期换届的或在
董事会、监事会某一届任期内增选、补选、
改选董事、监事的,则新任董事、监事就任
时间自该次股东大会结束日起开始。 |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7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 3名。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九至十九名董事
组成,董事会会议涉及董事人数时,在前款
规定的董事人数范围内,以最近一次股东大
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为准,其中独立董事
人数不少于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
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
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由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由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
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 根据《股票上市规
则》进行修改 |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万元。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
当由董事会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
算。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者
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
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
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
发项目。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
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
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
均由董事会批准。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 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
当由董事会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
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
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
算。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者
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
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
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
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先认缴出资权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交易。 | |
(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
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
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
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
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执行 |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
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
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
均由董事会批准。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
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同意。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 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
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
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若交易标的
为股权,公司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企业会
计准则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
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
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
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
产,公司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
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事项的股东大会召
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前述
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人,
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
董事长两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
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
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
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
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 |
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履行职务。 |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
手表决或者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
手表决或者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会议等方式进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采用书面、电
子签等方式签字。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 1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数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总工程师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 1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数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
董事会秘书、总经济师 、总工程师为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
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 增加内容,原第一百
三十五条及往下序
号,顺延往下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人,可以设
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
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
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 1名。监事会中
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
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
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 |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
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
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
| 第八章 党建工作
第一节 党组织机构设置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依据《党章》规定,设
立公司党组织和公司纪检监察组织,并报上
级党组织批准。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党组织的书记、副书
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
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党组织书记原则上由董事长担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党组织设立办公室作
为工作部门,同时设立工会、共青团等群团
组织。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
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
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节 公司党委职责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党委的职权包括:
(一)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
向、管大局、保落实,引领公司发展,围绕
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
(二)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上
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在公司的贯彻执行;
(三)尊重公司其他治理主体,维护董事会
对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权,支持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四)研究布置公司党群工作,加强党组织
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
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五)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
表大会、工会等群众组织依法依规开展工
作;
(六)研究其它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党委有权对董事会、
经营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
出意见和建议。 | 增加内容,原内容序
号顺延往下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
决策程序
…. 3、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
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条件
下,若满足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如
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
生,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4、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
决策程序
……3、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
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条件
下,若满足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如
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
生,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 |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
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
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
利分配预案。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
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拟定差异化的利润分配方
案:
(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可以参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
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
….. | 公司原则上每一盈利年度股东大会进行一
次现金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
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
中期现金分配。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
公司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
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
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公司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
之三十。
4、差异化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
情形,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拟定差异化的利
润分配方案:
(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可以参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
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5、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
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
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
利分配预案。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 | |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内控合
规机构,负责对公司的重要营运行为、下属 | 增加内容,原内容序
号顺延往下 |
| 公司管控、财务信息披露和法律法规遵守执
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一百六十六条 内控合规机构的负责人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等业务,聘期 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期一年,可以续聘。 |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
议通知,以书面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
议通知,以传真、信函、专人送达、电子邮
件、公告等书面方式进行。 |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书面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传真、信函、专人送达、电子邮件、
公告等书面方式进行。 |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书面方式进行。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传真、信函、专人送达、电子邮件、
公告等书面方式进行。 |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
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
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自传真到达被送达人
信息系统之日起第二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自电子邮
件达到被送达人信息系统之日起第二个工
作日视为送达日期。 |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
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体。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报纸、网
站等媒体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
息。 | |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全国性公开
发行的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 |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上公告。 |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全国性公开发
行的报纸上公告。 |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全国性
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全国
性公开发布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