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范股份(601700):修订《公司章程》

时间:2024年06月03日 12:30:55 中财网
原标题:风范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700 证券简称:风范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2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常熟风范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于 2024年5月 17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024年 5月 31日公司召开了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章程修订内容披露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公司章程》原条款修订后条款备注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3,323.21万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42,246,700元因股权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行权致公司注 册资本变化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总工程师。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总会计师)、总经济师 、总工程师。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增加党建内容,原第 十二条及往下序号, 顺延往下。
第四十一条 公司所有的对外担保,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10%的担保;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根据《公司法》及 《股票上市规则》进 行修改,序号因增加 第十二条而向下顺 延。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担保情形。(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 保情形。 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董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 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擅自 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常熟市。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注册地或股东大会召集人指定的 其他地点。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第六十七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 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事主持。 …..第六十八条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 
第七十七条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所明确的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 …..第七十八条 …(五)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六)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 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重复赘述,删除,第 八十号及以下序号恢 复。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从股 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第九十三条 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时,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上届董事会、监 事会任期届满日之第二日起开始。但董事 会、监事会因特殊情况未能如期换届的或在 董事会、监事会某一届任期内增选、补选、 改选董事、监事的,则新任董事、监事就任 时间自该次股东大会结束日起开始。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7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 3名。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九至十九名董事 组成,董事会会议涉及董事人数时,在前款 规定的董事人数范围内,以最近一次股东大 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为准,其中独立董事 人数不少于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 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 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由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由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 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根据《股票上市规 则》进行修改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万元。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 当由董事会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 算。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者 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 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 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 发项目。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 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 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 均由董事会批准。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 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 当由董事会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 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 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 算。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者 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 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 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 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先认缴出资权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交易。 
(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 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 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 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 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执行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 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 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 均由董事会批准。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 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同意。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 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 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 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若交易标的 为股权,公司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企业会 计准则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 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 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 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 产,公司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 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事项的股东大会召 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前述 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人, 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 董事长两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 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 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 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 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 手表决或者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 手表决或者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会议等方式进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采用书面、电 子签等方式签字。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 1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数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总工程师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 1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数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 董事会秘书、总经济师 、总工程师为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 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增加内容,原第一百 三十五条及往下序 号,顺延往下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人,可以设 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 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 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 1名。监事会中 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 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 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 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 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八章 党建工作 第一节 党组织机构设置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依据《党章》规定,设 立公司党组织和公司纪检监察组织,并报上 级党组织批准。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党组织的书记、副书 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 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党组织书记原则上由董事长担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党组织设立办公室作 为工作部门,同时设立工会、共青团等群团 组织。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 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 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节 公司党委职责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党委的职权包括: (一)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 向、管大局、保落实,引领公司发展,围绕 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 (二)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上 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在公司的贯彻执行; (三)尊重公司其他治理主体,维护董事会 对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权,支持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四)研究布置公司党群工作,加强党组织 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 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五)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 表大会、工会等群众组织依法依规开展工 作; (六)研究其它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党委有权对董事会、 经营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 出意见和建议。增加内容,原内容序 号顺延往下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 决策程序 …. 3、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 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条件 下,若满足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如 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 生,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4、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 决策程序 ……3、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 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条件 下,若满足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如 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 生,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 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 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 利分配预案。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 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拟定差异化的利润分配方 案: (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可以参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 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 …..公司原则上每一盈利年度股东大会进行一 次现金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 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 中期现金分配。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 公司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 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 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公司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 之三十。 4、差异化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 情形,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拟定差异化的利 润分配方案: (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可以参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 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5、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 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 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 利分配预案。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内控合 规机构,负责对公司的重要营运行为、下属增加内容,原内容序 号顺延往下
 公司管控、财务信息披露和法律法规遵守执 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一百六十六条 内控合规机构的负责人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等业务,聘期 1年,可以续聘。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 议通知,以书面方式进行。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 议通知,以传真、信函、专人送达、电子邮 件、公告等书面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书面方式进行。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传真、信函、专人送达、电子邮件、 公告等书面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书面方式进行。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传真、信函、专人送达、电子邮件、 公告等书面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 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 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自传真到达被送达人 信息系统之日起第二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自电子邮 件达到被送达人信息系统之日起第二个工 作日视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 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体。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报纸、网 站等媒体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 息。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全国性公开 发行的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上公告。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全国性公开发 行的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全国性 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 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全国 性公开发布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清偿。 

除上述条款外,原《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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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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