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力风电(301155):会计估计变更

时间:2024年06月03日 16:45:39 中财网
原标题:海力风电: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155 证券简称:海力风电 公告编号:2024-025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无需对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对公司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影响。


公司于2024年6月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该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日后财务状况有一定影响,由于目前暂无法确定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2024年度净利润指标影响的具体金额,基于谨慎性原则,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估计变更概述
1、会计估计变更原因
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和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公司不断加强应收款项风险的精细化管理,应收款项信用风险特征也随之不断变化,在“抢装潮”后海上风电项目验收、结算流程较长的影响下,下游客户应收账款回款周期较长、质保金达到预定回款时点较晚,公司现行坏账准备计量方式已无法准确的反应公司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并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其他应收款的预期信用损失率,公司拟对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其他应收款的减值计提进行调整。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估计
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按照不同风险特征,分组合计提具体情况如下:
组合名称确定组合的依据计提比例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单项已发生减值单项认定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 坏账准备账龄组合1年以内5%
  1至2年10%
  2至3年30%
  3至4年100%
  4至5年100%
  5年以上100%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估计

组合名称确定组合的依据计提比例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单项已发生减值单项认定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 坏账准备账龄组合1年以内5%
  1至2年10%
  2至3年30%
  3至4年50%
  4至5年80%
  5年以上100%
4、会计估计变更日期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无需对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对公司以往各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产生影响。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日后财务状况有一定影响,由于目前无法确定2024年末的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其他应收款余额及账龄分布,故暂无法确定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2024年度净利润指标影响的具体金额,最终金额以审计数据为准。

三、审计委员会对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意见
经审查,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不涉及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也不会对公司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事项,并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对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意见
2024年6月3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并充分考虑了公司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及其他应收款风险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对于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意见
2024年6月3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涉及对已披露的财务数据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变更会计估计事项。

六、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基于我们在本次审核中所实施的上述程序和所获取的相关证据,我们认为海力风电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等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
2、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4、董事会关于会计估计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5、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估计变更情况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


特此公告。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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