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 牛 山(000735):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4年6月)

时间:2024年06月03日 17:40:53 中财网
原标题:罗 牛 山: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4年6月)


   
   
   
   
   
   
   
   
   
   
   
   
   
   
   
   
   
   

          
          
          
          
          
          
          
          
          
          
          
          
          
          
          
          
          
          
          
          
          
          
          
          
          
(2024年 6月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防范和规避市场价格波动风险,促进公司经营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商品交易所有关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以公司或各子公司名义设立专门的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个人或其他单位帐户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交易为目的商品期货业务,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公司的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交易生猪等品种,目的是为公司生产经营的产品进行套期保值。

第四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不得超过现货量的 50%,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二)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来源于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积累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三)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事先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公司及各子公司不得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 组织结构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分管业务副总裁组织建立期货决策小组,具体负责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有关事宜。期货决策小组由分管业务副总裁、公司总裁助理、公司财务总监、畜牧板块总经理、畜牧板块财务总监、畜牧板块销售副总经理、畜牧板块生产副总经理组成。套期保值业务其他小组成员按分工负责套期保值方案及相关事务的审批、监督及披露。

第七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架构设置如下:

第八条 公司按以上组织架构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应岗位并对套期保值交易业务进行管理。主要部门及岗位职能:
(一)决策小组职能:
1、负责制定和完善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审批套期保值业务策略与方案,并监督管理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实施; 3、负责向公司董事会、经营层报告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4、负责套期保值业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理;
5、行使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套期保值业务相关职责。

(二)风控组职能:
1、对套期保值交易进行日常风险监控;
2、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合规检查。

(三)期货业务组职能:
1、负责行情分析,给决策小组提供决策依据;
2、负责盯盘和执行交易;
3、负责市场异常情况报告,负责情景分析与压力测试;
4、套期保值资金预算、收支与管理;
5、套期交易与结算,套期会计核算,套期保值台账处理。


第三章 授权制度
第九条 与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程序审核后,由开户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交易合同签约授权书应列明有权签约的人员名单、可签交易种类和限额。

第十条 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期货交易授权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四章 套期保值方案制定和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决策小组统筹组织对现货情况和市场行情进行洞察、分析,并根据现货情况和市场行情,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套期保值授权计划内提出的套期保值业务规划。在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
第十二条 期货业务组根据决策小组提出的套期保值业务规划,制订套期保值业务方案,报经决策小组批准后按照计划执行。批准后的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应及时报送财务部门、风控组等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期货业务组期货操盘人员根据经批准的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填写注入或追加保证金的付款通知,根据公司相关资金支付审批制度规定审批同意后交财务部门执行付款。

第十四条 期货业务组期货操盘人员根据经批准的套期保值业务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向期货公司下达指令交易,并及时反馈操作情况。

第十五条 每日交易结束后,期货操盘人员应于次日将成交明细、结算情况、交易账单等交易信息报送决策小组、财务部、风控组等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 公司须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具体事宜。在授权有效期内,经审议通过的套期保值交易额度可以循环使用,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已审批额度,若最高金额将超出已审批额度,须就拟超出部分按照审批权限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依据套期会计准则,在套期计划执行过程中对套期关系进行核算和监督。操盘人员应当与套期会计人员交叉记载套期关系文档,并相互核对。


第五章 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配置的风控组长和风控员岗位由公司审计监察部人员兼任,不得与期货业务的其他岗位交叉,直接对期货决策小组负责。

第十九条 公司风控组通过合规检查工作,协助公司期货决策小组监督期货业务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期货的法律法规和执行公司内部期货业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风控员须严格审核公司的期货保值是否为公司生产经营的相关产品(生猪等)进行的保值,否则须立即报告公司期货业务组长和期货决策小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操盘员建立风险测算表如下: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金;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波动区间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风险报告制度:
1、期货业务组发现风险,应立即报告期货业务组组长,并由期货业务负责人报告期货决策小组;
2、风控部门发现风险,应立即通知期货业务组长,并同时向期货决策小组报告;
3、其他部门发现风险,应立即通知期货业务组和风控部门。

4、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①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
②期货公司的资信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③套期保值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控政策和风控管理工作程序;
④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⑤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运行;
(二)风险处理程序:
1、期货业务组收到风险报告后,应当牵头组织决策小组召开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由决策小组审批后及时妥善处理风险。

2、按照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管理制度及有关制度》的规定,涉及需向公司经营管理层或董事会上报的,期货业务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立即上报。

(三)错单处理程序:
1、当发生属期货公司过失的错单时,由期货业务组负责人通知期货公司,并由期货公司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由期货业务组或公司指定部门向期货公司追偿产生的损失。

2、当发生属于公司相关部门和期货操盘人员过失的错单时,期货操盘人员应立即报告期货业务组负责人及决策小组,并立即下达相应的交易指令,消除或尽可能减少错单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确认的商品期货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后,导致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达到或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七章 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向非相关人员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关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独立并监督制约。


第八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原始交易资料、结算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文件由公司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06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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