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尔克卫(60371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密尔克卫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行权/解除限售、注销部分股票期.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 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行权价格、行权/解除限售、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调整行权价格、行权、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 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行权价格、行权/解除限售、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调整行权价格、行权、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密尔克卫”)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19年激励计划》”)《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年激励计划》”)及《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就密尔克卫《2019年激励计划》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2021年激励计划》调整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2022年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股票期权行权、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合称“本次调整、行权/解除限售及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密尔克卫如下保证:密尔克卫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调整、行权/解除限售及注销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调整、行权/解除限售及注销所涉及的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调整、行权/解除限售及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密尔克卫本次调整、行权/解除限售及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告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调整、行权/解除限售及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一)《2019年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2019年 10月 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2019年 10月 28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19年 11月 1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修订的独立意见。 2019年 11月 13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议案》。 2019年 12月 2日,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3年 12月 1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 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1年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2021年 10月 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2021年 10月 26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2021年 12月 8日,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023年 12月 1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 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2022年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2022年 10月 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2022年 10月 18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2022年 11月 4日,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023年 12月 1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 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行权/解除限售及注销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批准与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述三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行权/解除限售及注销的情况 1. 限售期 根据《2019年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四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25%。《2019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19年 12月 2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2019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限售期已届满。 2.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议案》,本次可解除限售的人数为 44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96,250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2019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限售期已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人数及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2019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2021年激励计划》调整、行权/解除限售及注销的具体情况 1. 《2021年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的情况 (1)调整事由 2023年 4月 11日,公司召开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数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5.50元(含税)。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3年 5月 23日实施完毕。 (2)调整方法及结果 根据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的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行权价格低于股票面值。调整方法如下: P=P_0–V,其中:P_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根据上述价格调整公式及公司 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21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144.62元/股调整为 144.07元/股。 (3)调整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1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2021年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2. 《2021年激励计划》行权/解除限售的情况 (1)股票期权的行权 1)等待期 根据《2021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数量占获授股票期权数量比例为25%;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为自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行权数量占获授股票期权数量比例为 30%。 《2021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授权日为 2021年 12月 9日,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等待期已于 2023年 12月 8日届满;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授权日为2022年 10月 18日,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已于 2023年 10月 17日届满。
1)限售期 根据《2021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2021年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当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为 25%。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1年 12月 9日,《2021年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已于 2023年 12月 8日届满。 2)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合计 951,400份(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的行权数量为 652,600份,预留授予部分的行权数量为 298,800份),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人数合计 104人(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的行权人数为 70人,预留授予部分的行权人数为 37人,3名激励对象既是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也是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合计人数时不重复计算),首次授予部分的行权价格为 94.92元/股,预留授予部分的行权价格为 144.07元/股。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6,775股,人数为 6人。 3. 《2021年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情况 (1)本次注销的原因 1)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 根据《2021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因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 2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公司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共计 155,000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本次注销后,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数由 72人减少至70人,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数量由 276.54万份减少至 261.04万份。 2)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 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为 2022年 12月 9日至 2023年 12月 8日(其中 2022年 12月 9日至 2023年 6月 19日为禁售期),截至第一个行权期满,所有可行权激励对象均未申请行权。根据《2021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 70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但尚未行权的共计 652,600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综上,公司本次拟注销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已到期未行权的合计 7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 807,600份。 (2)本次注销的影响 根据公司相关文件的说明,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2021年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的原因及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2021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2021年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2021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等待期、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及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均已届满,行权与解除条件已成就,本次行权与解除限售的人数、数量及行权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2021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2021年激励计划》本次注销的原因及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2021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三)《2022年激励计划》调整、行权及注销的具体情况 1. 《2022年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的情况 (1)调整的事由 2023年 4月 11日,公司召开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数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5.50元(含税)。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3年 5月 23日实施完毕。 (2)调整方法及结果 根据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_0–V,其中:P_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根据上述价格调整公式及公司 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22年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 144.62元/股调整为 144.07元/股。 (3)调整的影响 根据公司相关文件的说明,公司本次对《2022年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2022年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2. 《2022年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的情况 (1)等待期 根据《2022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第一个行权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 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对于 A类激励对象,可行权数量占获授股票期权数量比例为 30%;对于 B类激励对象,可行权数量占获授股票期权数量比例为 50%。《2022年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权日为2022年 11月 22日,第一个等待期已于 2023年 11月 21日届满。 (2)行权条件成就的情况
3. 《2022年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注销的情况 (1)本次注销的原因 根据《2022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因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 1名激励对象 2022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其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不得行权,公司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共计 175,000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本次注销后,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数量不变,股票期权授予登记数量由 43万份减少至 25.5万份。 (2)本次注销的影响 根据公司相关文件的说明,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2022年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的原因及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2022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2022年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2022年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已届满,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行权的人数、数量及行权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2022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2022年激励计划》本次注销的原因及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2022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三、本次调整、行权/解除限售及注销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及上述三期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公告》《关于调整 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关于 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关于注销 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关于调整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关于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关于注销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等文件。随着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行权/解除限售及注销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批准与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述三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2019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限售期已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人数及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2019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2021年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的原因及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2021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2021年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2021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等待期、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及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均已届满,行权与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行权与解除限售的人数、数量及行权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2021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2021年激励计划》本次注销的原因及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2021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2022年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的原因及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2022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2022年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2022年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已届满,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行权的人数、数量及行权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2022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022年激励计划》本次注销的原因及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2022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密尔克卫化工供应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行权/解除限售、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行权、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之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3年 12月 11日出具,一式贰份,无副本。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党江舟 金 剑 ____________________ 吕 正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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