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佳禾食品(605300):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5300 证券简称:佳禾食品 公告编号:2024-047 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及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人:井冈山市红益鑫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益鑫”)、非关联人; ? 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金额:本次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佳禾食品”)为全资子公司红益鑫提供的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 7,800万元,截止到目前已实际为红益鑫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13,500万元(含本次担保); ? 是否有反担保:对外担保无反担保; ? 有无对外担保逾期情况: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佳禾食品及红益鑫经营和业务发展需求,保证红益鑫的生产经营活动顺利开展,在确保规范运作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于 2024年 6月 1日与嘉吉粮油(南通)有限公司、阿胡斯卡尔斯油脂(张家港)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子公司红益鑫与嘉吉粮油(南通)有限公司、阿胡斯卡尔斯油脂(张家港)有限公司之间未来 12个月的商品框架协议、购销合同、到货订单等及《最高额保证合同》生效日前签署的尚未履行完毕的购销合同、到货订单等项下的债务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红益鑫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7,800万元(其中,为红益鑫与嘉吉粮油(南通)有限公司的交易提供担保金额为 7,000万元,为红益鑫与阿胡斯卡尔斯油脂(张家港)有限公司的交易提供担保金额为 800万元)。上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公司本次担保未超过股东大会授权的担保额度。 公司于 2024年 4月 1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和 2024年 5月 9日召开的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24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为全资子公司红益鑫提供担保不超过人民币 25,000万元,预计担保额度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在上述担保总额范围内确定各项融资业务方式及金额、担保方与被担保方、担保金额、调剂额度和具体担保内容等相关事宜,并签署相关各项法律文件,公司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 2024年度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本次担保事项在上述授权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方:井冈山市红益鑫食品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81343245325U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市新经济产业园大楼 1栋 8312室 法定代表人:汤星 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5年 6月 4日 基本财务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主债权及最高额:(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2个月内,债务人与债权人签署的所有商品框架协议、购销合同、到货订单以及债务人以其他形式向债权人确认债务的法律文件;(2)债务人与债权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前签署的尚未履行完毕的购销合同、到货订单以及债务人以其他形式向债权人确认债务的法律文件。(3)保证人所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债权额合计为7,800万元(其中,为红益鑫与嘉吉粮油(南通)有限公司的商品交易承担保证责任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为7,000万元,为红益鑫与阿胡斯卡尔斯油脂(张家港)有限公司的商品交易承担保证责任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为 800万元)。 2、保证方式:(1)保证人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即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2)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或债权人是否及时主张其他担保项下的权利,债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存在多笔债务分别到期时,债权人有权就每一笔债务分别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3)如存在多个保证人共同为主债权提供保证,所有保证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4)本合同为最高额保证担保,债务人与债权人就主合同的签订以及修订无需取得保证人的同意。 3、保证范围: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等费用)。 4、保证期间:(1)每一主合同项下的每笔债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2)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全资子公司满足日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有利于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红益鑫作为公司合并报表内子公司,公司能实时监控其现金流向与财务变化情况,并对其重大事项决策及日常经营管理具有控制权,董事会已审慎判断其偿还债务的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4年 4月 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24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事项是在综合考虑被担保人业务发展需要而做出的,有利于公司的稳定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发生且尚在履行中的担保金额为 19,500万元,均为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8.69%。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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