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禾股份(002999):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时间:2024年06月03日 18:21:14 中财网
原标题:天禾股份: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的人选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制度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及主持。会议应于召开前三日以邮寄、电子邮件、专人或传真等方式将会议时间和地点、召开方式、事由及议题、召集人和主持人等事项通知全体委员,并将有关资料呈送每位委员。若出现特殊情况,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未能出席,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方式、通讯方式或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并由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由半数以上委员表决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须为战略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其中,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10年。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公开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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