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禾股份(002999):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时间:2024年06月03日 18:21:15 中财网
原标题:天禾股份: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工作制度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担任董事职务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由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的人选需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制度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的选举,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报董事会批准后可以聘任。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后续需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及主持。会议应于召开前三日以邮寄、电子邮件、专人或传真等方式将会议时间和地点、召开方式、事由及议题、召集人和主持人等事项通知全体委员,并将有关资料呈送每位委员。若出现特殊情况,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未能出席,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方式、通讯方式或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并由至少两名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由两名以上委员表决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五条 公司须为提名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其中,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10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公开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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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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