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禾股份(002999):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时间:2024年06月03日 18:21:16 中财网
原标题:天禾股份: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完善公司治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天禾农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行为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自觉学习《公司法》《证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修养,增强法律意识和现代企业经营意识,掌握最新政策导向和经济发展趋势。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损害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声明与承诺
第五条 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见证,并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充分理解后签字。

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
(一)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有无因违反法律法规、《规范运作》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受查处的情况;
(三)其他任职情况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
(四)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含续任)期间出现声明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持有本公司的股票情况除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更新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
(三)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章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某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据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对外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前款(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监事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履行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
(三)保守公司机密,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监事应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发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应向监事会报告,并由监事会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报告或者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与信息保密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因故无法现场签字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传真或其他方式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及时将原件寄达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特殊原因(如暂时失去联系)无法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做出提示,并在披露后要求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补充签署意见,再根据补充签署的意见对定期报告相关内容进行更正。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班子办公会,如无传达义务,一律不得透露会议内容,如泄露信息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交流时,应谨慎言行,对可能引起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波动或影响公司形象的重大机密和敏感话题,未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一律回避。

第五章 买卖公司股份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依法申报其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依法买卖公司股份。

第六章 离职
第二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除下列情形外,董事和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监事辞职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三)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或者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或者监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除外。

董事、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监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七章 参加会议相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召开有关会议前,应仔细阅读该次会议相关资料并提出中肯建议或意见,不得敷衍了事。在参加会议时,应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积极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公司股东大会,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股东大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二十五条 董事、监事与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监事行使表决权。

第八章 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必要时应提出辞职。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充分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积极参加并亲自出席其任职的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该专门委员会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披露,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行为准则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需要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行为准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
露。

第九章 董事长特别行为规范
第三十五条 董事长应积极推动公司内部各项制度的制订和完善,加强董事会建设,确保董事会会议依法正常运作,依法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并督促董事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应当遵守董事会议事规则,保证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正常召开,及时将应当由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或者阻碍其他董事独立行使其职权。

董事长应严格遵守董事会集体决策机制,不得以个人意见代替董事
会决策,不得影响其他董事独立决策。

第三十七条 董事长在其职责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利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

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告知其他董事。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董事长应积极督促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其他董事,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实际执行情况与董事会决议内容不一致,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的,董事长应当及时召集董事会进行审议并采取有效措施。董事长应当定期向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 董事长应当保证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十条 董事长在接到有关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敦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章 其他
第四十一条 对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询问和查办的事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及时答复,并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

第四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将亲属安排在公司管理层内任职,也不得擅自安排亲属担任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并不得同意和擅自向其亲属投资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第四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社会公众场所,应严格要求自己,注意仪表和言行,自觉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声誉。

第四十四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董事会行事。董事以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四十五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报告,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批准了该事项外,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四十六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前条所规定的报告。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除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外,还应当严格遵守本行为准则。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准则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行为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行为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行为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行为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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