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巨丰(301296):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

时间:2024年06月03日 21:01:18 中财网
原标题:新巨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
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之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作为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巨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项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规定,就独立财务顾问及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针对本次交易的 A股重大资产重组程序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已针对本次交易的 A股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分别聘请中金公司担任独立财务顾问、聘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事务所、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会计师事务所、聘请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担任估值机构。

除上述证券服务机构的聘请外,在境外标的资产尽职调查方面,上市公司聘请了 Ogier律师事务所(开曼和 BVI律师)、Altenburger Ltd legal + tax(瑞士律师)、Eversheds Sutherland (Germany) Rechtsanw?lte Steuerberater Solicitors Partnerschaft mbB(德国律师)、CMS Francis Lefebvre Avocats(法国律师)、Eversheds Sutherland Milan(意大利律师)、金杜律师事务所(即金杜香港办公室,香港律师)作为境外法律顾问负责境外标的资产尽职调查。

除上述情况外,上市公司不存在针对本次交易的 A股重大资产重组程序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情况。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除上述情形外,上市公司针对本次交易的 A股重大资产重组程序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丁丁 杨朴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6月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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