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哈通信(300711):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6月04日 19:00:58 中财网
原标题:广哈通信: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广哈 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刘晓静律师、徐 紫帆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就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慎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以 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作出如下承诺及保证: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或信 息(含文件资料记载的内容及签名或盖章)均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隐瞒、 虚假或重大遗漏;其中公司提供的文件或资料为副本或复印件、扫描件的,保证正本 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扫描件一致。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材料,随同其他 需公告的信息一并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4年3月2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择期召开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择期召开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4年5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4年5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 以及本次股东大会联系人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公司现场会议于2024年6月4日(星期二)下午14:30在广州市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科学城南云一路16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对象为:1)在股权登记日(即2024 年5月27日)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 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3) 公司聘请的律师;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17名(其中现 场出席的股东共9名,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66,770,13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6.930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共11名(其中现场出席的中小股东共3名,参与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8名),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00,8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010%。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以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士共同出席和/或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4年5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4年5月1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投票活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并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统计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 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 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66,767,1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9.9982%;反对股份 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18%;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 过。 议案2:《关于公司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66,767,1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9.9982%;反对股份 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18%;弃权股份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 过。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66,767,1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9.9982%;反对股份 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18%;弃权股份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 过。 议案4:《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66,767,1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9.9982%;反对股份 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18%;弃权股份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中小股东(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股份497,8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4010%;反对股份 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 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99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本议案已由独立董事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 过。 议案5:《关于公司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66,767,1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9.9982%;反对股份 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18%;弃权股份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99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本议案已由独立董事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 过。 议案6:《关于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66,767,1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9.9982%;反对股份 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18%;弃权股份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中小股东(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股份497,8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4010%;反对股份 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 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99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本议案已由独立董事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 过。 议案7:《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166,767,13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9.9982%;反对股份 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中小股东(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股份497,8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4010%;反对股份 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 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599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本议案已由独立董事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 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 和召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和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广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名): 经办律师 (签名): 经办律师(签名): 本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5902-5907A,邮编:510613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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