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安光电(600703):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时间:2024年06月04日 19:30:57 中财网
原标题:三安光电: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703 证券简称:三安光电 公告编号:临2024-050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3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6/122024/6/132024/6/13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17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本次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 4,989,018,727股扣减回购股份161,615,617股后的股份4,827,403,11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 0.30元(含税),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 144,822,093.30元(含税),占公司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39.51%,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公司2023年度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股份,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截至公告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161,615,617股存放于回购专户,公司回购的股份不参与分红,应参与利润分配的股份数为4,827,403,110股。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827,403,110×0.03÷4,989,018,727≈0.0290元/股。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290+0)÷(1+0)=前收盘价格-0.0290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4/6/122024/6/132024/6/1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和厦门三安电子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个月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27元。如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27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本公司对其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3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中心
联系电话:0592-5937117

特此公告。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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