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工(600939):重庆建工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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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6月04日 20:20:52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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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重庆建工:
重庆建工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939 证券简称:
重庆建工 公告编号:临 2024-054 转债代码:110064 转债简称:
建工转债
债券代码:254104 债券简称:24渝建 01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拟对《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原条文 | 修改后条文 |
1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
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
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
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
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
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要求,认真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
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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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规定
的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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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勤勉尽责,提供足够的时间履行其职
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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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
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
情况和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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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
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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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
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一十七条所列事项,应当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
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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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九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除应当满足
本章程第一百零四条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条件。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
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
条件和人员支持,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
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
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
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
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
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
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
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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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
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
职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
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
事职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公司也可
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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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第一百六十二条
......
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
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
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
并载明以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
大会对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
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对
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
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具体条 | 第一百六十九条
......
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相对于股
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并载明以下内
容: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尤其是
现金分红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对既定利润分配政
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
序和机制,以及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所采取的措
施。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 |
| 件、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为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
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
内容,利润分配的形式,利润
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期间间
隔,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发
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各期现金
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如有)
等。 | 的具体内容,利润分配的形式,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
分红的具体条件,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年度、中期
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如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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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股
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
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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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除上表外,《公司章程》中其他相关条款序号进行相应调整。
上述事项已于 2024年 6月 4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同日发布的《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 6月修订)》。
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后即日生效施行,现行的《公司章程》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6月 5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