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泰科(301022):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时间:2024年06月04日 20:25:20 中财网
原标题:海泰科: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022 证券简称:海泰科 公告编号:2024-075 债券代码:123200 债券简称:海泰转债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董事长孙文强、总经理王纪学、财务总监梁庭波于 2024年 6月 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孙文强、王纪学、梁庭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内容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孙文强、王纪学、梁庭波:
经查,你公司于 2024年 2月 28日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200万元-2,500万元,比上年同期下降 54.02%-59.53%。你公司业绩预告披露不及时,董事长孙文强、总经理王纪学、财务总监梁庭波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深刻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于6月 14日前向我局报告相关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有关说明
公司《2023年度业绩预告》披露不及时的原因主要如下:公司原预计 2023年度经营业绩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业绩预告的情形,因此公司未在 2024年 1月底之前披露 2023年业绩预告。2024年 1月,公司客户华人运通(山东)科技有限公司(高合汽车)仍在正常履行内部付款审批程序;但该客户于 2024年 2月 26日告知公司其停工停产(不超过 6个月),并暂停所有付款。本着谨慎及负责任的原则,经与会计师沟通后,公司对涉及华人运通(山东)科技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及存货计提减值及跌价,由此导致公司 2023年度经营业绩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业绩预告的情形。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高度重视,对此次违规情况进行了认真分析,将严格按照青岛证监局相关要求切实整改,并将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整改报告。公司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将引以为戒,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领会,组织财务人员进行《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则的培训,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切实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后续将持续改善经营情况,加强公司治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6月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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