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警]*ST天成(600112):收到贵州证监局警示函等函件

时间:2024年06月04日 21:50:21 中财网
原标题:*ST天成:关于收到贵州证监局警示函等函件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12 股票简称:*ST天成 公告编号:临 2024-056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贵州证监局警示函等函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以下简称“贵州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12号)(以下简称“《[2024]12号决定》”)、《关于对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高健、黄巨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3号)(以下简称“《[2024]13号警示函》”)、《关于对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并对高健、黄卓为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4]14号)(以下简称“《[2024]14号警示函》”),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一、具体内容
(一)《[2024]12号决定》
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天成或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在*ST天成2017年转让北京国华汇银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事项中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该事项未按规定告知上市公司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第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一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措偿还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2024]13号警示函》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高健、黄巨芳: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你公司未及时完整披露北京国华汇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汇银)2016年以来股权转让、转回事项,未按规定披露 2017年转让国华汇银时产生的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此外,因国华汇银会计处理问题,导致相应年度报告披露不准确。二是你公司因部分借款利息、罚息、违约金等计提金额不准确、开发支出资本化金额不准确、市场费用跨期、收入成本核算不准确、管理费用未及时入账、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等问题,导致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你公司时任代董事长、总经理、代董秘高健,时任财务总监黄巨芳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对 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不准确行为负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高健、黄巨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后续将根据核查情况采取下一步监管安排。请你公司及相关人员认真汲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增强合法合规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2024]14号警示函》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高健、黄卓为:
经查,你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中多处财务数据不准确。此外,你公司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关于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中相关年份、内容存在差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你公司代董事长高健、董事会秘书黄卓为违反《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该行为负主要责任。

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对高健、黄卓为采取监管谈话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公司及相关人员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内部控制,建立低级披露错误的内部追责问责机制,从源头上杜绝此类错误发生,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请高健、黄卓为等相关人员后续根据我局要求,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对上述警示函所指出的问题高度重视,公司将认真汲取教训,严格按照贵州证监局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向贵州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

公司将持续加强相关责任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就本次事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表示真诚的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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