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花智控(002050):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6月04日 22:15:31 中财网
原标题:三花智控: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调整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六月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号院正大中心 3号南塔 22-31层 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l00020, P.R. Chin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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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调整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花智控”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三花智控根据《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对授予相关事项进行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三花智控的保证:即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扫描件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扫描件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三花智控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所律师对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三花智控的说明予以引述。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三花智控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本次暂缓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1. 2024年 4月 1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 2024年 4月 19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了核查意见。

3. 2024年 4月 19日至 2024年 4月 29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4年 4月 30日,公司公告了《监事会关于 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

4. 2024年 5月 6日,公司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 2024年 5月 7日,公司公告了《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以下简称“自查期间”),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6. 2024年 5月 1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7. 2024年 6月 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根据《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及公司说明,本次调整的原因及内容如下: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中的 3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已获授的股票增值权,共涉及 36万股股票增值权。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80人调整为 47人,授予的股票增值权数量由 92万股调整为 56万股。

公司于 2024年 5月 20日召开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以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2.50元(含
激励计划分配情况获授的股票增值权数 量(万股)占授予股票增值权 总量的比例(%)占目前总股本 的比例(%)
核心人才 (合计 47人)5660.86960.0150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李科峰

经办律师:
钟超



2024年 6月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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