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印务(002799):《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6月)

时间:2024年06月05日 08:25:27 中财网
原标题:环球印务:《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6月)




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 3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 4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机构及其职责 ........................ 7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 9 第六章 附 则 .................................................................. 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互信的良好沟通关系,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
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
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
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
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员工不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的信
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
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第十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股东大会;
(三) 公司网站;
(四) 一对一沟通、接待来访、座谈交流;
(五) 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
(七) 现场参观;
(八) 投资者调研、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和路演活动;
(九) 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十)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可
以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应
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四) 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年。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设证券投资部作为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部门,
具体承办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设专人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十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
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
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
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部进行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以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
素质和技能: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
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并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不能出席的应当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七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
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可以拒绝回答。

第二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
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
演结束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
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
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
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
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
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
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
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
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
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
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
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
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
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修改时亦同。


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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