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柴动力(000338):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文对照表

时间:2024年06月05日 18:15:54 中财网
原标题:潍柴动力: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文对照表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文对照表
鉴于原《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及
《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已于 2023年 3月 31日废除失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的相关规定和《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经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对《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本次修订将不会对公司类别股东的现有权利或有关类别股东会议的现有安
排造成任何变动,亦不会对公司 A股及 H股股东的利益产生重大影
响,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 号修订前修订后
1(于 2022年 9月 9日经公司 2022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修订)(于 2024年 6月 28日经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修订)
2第四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审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股份 3%以上股东的临时提案; (十四)对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交易作出决议; (十五)对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须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作 出决议;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第四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对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交易作出决议; (十四)对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须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作 出决议;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 议的其他事项。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 议的其他事项。
3第五条 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经 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 额超过五千万元; ……第五条 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经 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
4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 股东大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 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在必要、合 理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 无法在股东大会的会议上立即作出决定 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 会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作出决定。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所授权 的事项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超过二分之一通过;如属于特别决议 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授权的内容应明确、具体。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 股东大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 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在必要、合 理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 无法在股东大会的会议上立即作出决定 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 会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作出决定。
5第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 时股东大会。第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 和临时股东大会。
6第九条 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 6个月内举 行。……第九条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 内举行。……
7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 应当在 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或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8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依第十二 条规定自行召开并举行会议的,应书面通 知董事会并按适用的规定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依第十二 条规定自行召开并举行会议的,应书面通 知董事会并按适用的规定向证券交易所 备案。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对会议予以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对会议予以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 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 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 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 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其会 议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 并从公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 ……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有 关监管机关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董事会 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 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 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 途。其会议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公 司承担。 ……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9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个工作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通知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规则第十四和本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是否属 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是否有明确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是否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对股东 提出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如不符合前述 原则,董事会可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 会表决,但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 释和说明。……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 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议程决定持有异议 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程序和要 求另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通知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规则第十四条和本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召集人应对股东提出的临时提案进 行审核。如不符合前述原则,召集人可不 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但应当在 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对召集人不将 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议程决定持有异议 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程序和要 求另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0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 于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召开至少 20日前、 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至少 15日前发出 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会议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 于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召开至少 20日前、 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至少 15日前发出 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会议
 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计算发出 通知的时间,不应包括开会日及发出通知 日。 ……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计算发出 通知的时间,不应包括开会日。 ……
11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符合 下列要求: (一)以书面形式作出; (二)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 (三)说明会议将讨论的事项; (四)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 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要的资料及解 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 合并、购回股份、股本重组或其他改组时, 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合 同(如有的话),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 认真的解释; (五)如任何董事、监事、总经理或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的事项有重 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 和程度。如果将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 的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 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六)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 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七)以明显的文字说明,有权出席 和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位或一位以上 的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而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为公司股东; (八)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 达时间和地点; (九)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 码。删除
12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 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 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 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 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 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
13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 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 专人送出或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受件人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 (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公 司章程规定的通知方式或公司证券上市
 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 对 A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 公告方式进行。前述所称公告,应当在符 合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 及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公告;一经公 告,视为所有 A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大 会的通知。地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
14第二十七条 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 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开 前 24小时,或在指定表决时间前 24小 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 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和表决代理委托书同时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六条 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 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和表决代理委托书同时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
15第二十八条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 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签署 委任的授权或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 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 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按委托书所 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删除
16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召集 并担任会议主席。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主持并担任会议主席;未指定会 议主席的,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选择一人 担任主席;如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选举 主席,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担任会议 主席。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并担任会议主席。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并担任会 议主席;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主持并担任会议主席。 ……
17第三十八条 在股东年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 职报告。第三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 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 出述职报告。
18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须由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 (四)公司年度预、决算报告、资产 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须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19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种 类股票、认股权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及 (五)公司在一年内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担保; (六)股权激励计划;及 (七)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认为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20第四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在股东大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公司章程第 一百二十二条关于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 票制度的规定外,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 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在股东大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公司章程关 于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规 定外,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21第四十九条 除非按有关上市监管规 则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或下列人士在举 手表决以前或以后,要求以投票方式表 决,股东大会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 (一)会议主席; (二)至少两名有表决权的股东或有 表决权的股东的代理人; (三)单独或合并计算持有出席及在 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 10%以上的一 个或若干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除非按有关上市监管规则要求以投 票方式表决或有人提出以投票方式表决, 会议主席根据举手表决的结果,宣布提议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 投票表决。
 通过情况,并将此记载在会议记录中,作 为最终的依据,无须证明该会议通过的决 议中支持或反对的票数或其比例。 以投票方式表决的要求可以由提出 者撤回。 
22第五十条 如果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的事项是选举会议主席或中止会议,则应 当立即进行投票表决;其他要求以投票方 式表决的事项,由主席决定何时举行投 票,会议可以继续进行,讨论其他事项; 投票结果仍被视为在该会议上所通过的 决议。 第五十五条 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 或两票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或 反对票。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代理人),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第五十六条 当反对和赞成票相等 时,无论是举手还是投票表决,会议主席 有权多投一票。 第五十七条 会议主席负责决定股东 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其决定为终局决 定,并应当在会上宣布和加载会议记录。 第五十八条 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表 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对所投票数 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席未进行点票,出 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席 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后立即要 求点票,会议主席应当实时进行点票。删除
23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公司股份上 市交易所(或其上市规则)指定的人士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有关现场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公司股份上 市交易所(或其上市规则)指定的人士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投票与网络投票数据的合并统计,按照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执行。公司及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 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大会表决结 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24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如果进行点 票,点票结果应当记入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由主持人(会议主席)、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 集人或其代表签名。 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应作成会议纪 要。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要采用中文,会 议记录连同出席股东的签名薄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等,应当在公司住所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 10年。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由主持人(会议 主席)、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签名。 会议记录连同出席股东的签名薄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 10年。
25第六十一条 股东可在公司办公时间 免费查阅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复印件。任何 股东向公司索取有关会议记录的复印件, 公司应当在收到合理费用后 7日内将复印 件送出。删除
26第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 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通知召开股 东大会的限期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 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 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拟出席会议的股 东,应当于会议召开 20日前,将出席会 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第六十四条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 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通知召开股 东大会的限期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 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 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
27本次修订涉及条款顺序变化的,作相应调整和修改。除上述条款的修订外,《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内容无实质性变更。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6月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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