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力文化(002247):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4年6月修订)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条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听取公司经营管理层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为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尽可能地提供便利。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履行全面监督职责。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见面会应形成书面记录,相关当事人应在书面记录上签字。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在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年报之前,独立董事应当向董事会提交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八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具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迸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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