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民集团(600824):益民集团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陆军荣)
上海益民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陆军荣,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上海益民商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上海益民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上海益民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 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 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 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 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七)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该公司 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 或者在该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 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 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 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 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 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上海益民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 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3家,本人在上海益民商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6年。 本人已经通过上海益民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提名人与本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 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 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 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陆军荣 2024年 6 月 4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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