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森股份(603800):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800 证券简称:道森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5 苏州道森钻采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5元 ? 相关日期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苏州道森钻采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 5月15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含税),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208,000,00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4,393,561股不参与现金分红后,实际以203,606,43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0,540,965.85元(含税)。 (2)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处理依据及计算公式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每股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同时,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或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03,606,439×0.15)÷208,000,000≈0.1468元/股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468)÷(1+0)=(前收盘价格-0.1468)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468)元/股 三、 相关日期
1. 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无。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现金红利0.15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元,待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3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和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率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该类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的相关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12-66732011 特此公告。 苏州道森钻采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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