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 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通知,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修改前后内容对照如下:
序
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1、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
2、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进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
3、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当 1年内转让给职工。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
(一)项和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
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4、 |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
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5、 |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
|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
原则,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和违
反审批权限、审批程序的责任追究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监管制度执行。 |
6、 |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
7、 | 第七十七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
|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
当及时公开披露。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
8、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
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但在表决程序
中应当回避。决议由其他有表决权的股东或
股东代表按普通程序表决,即至少经出席会
议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
过,有关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
9、 |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
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可由公司现任董事会
或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 3%以上公司
股份股东以书面形式作出提案,但独立董事
候选人名单可由公司现任董事会或监事会以
及单独或合并持有 1%以上公司股份股东提
名。…… |
10、 |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
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
务。…… |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
故解除其职务。…… |
11、 | 第一百零五条 担任独立董事除应具
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外,还应当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本章程第一百零四条所
要求的独立性;
(二)社会信用良好,具备上市公
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 第一百零五条 担任独立董事除应具备担任
公司董事的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
件:
(一) 具有本章程第一百零四条所要求的独立
性;
(二)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 |
|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则;
(三)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财
会、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则;
(四) 具有 5年以上法律、经济、财会、管理
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件。 |
12、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
合独 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保证
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
情权。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
职责。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
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
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
13、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对于对外投
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投资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事项的
权限为:
(一)公司在一年内金额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对
外投资事项;
(二)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三)交易金额不超过 3000万元,
且不超过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的 5%的关联交易事项;
(四)公司在一年内金额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投
资理财事项;
(五)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对
外担保总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的情况下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在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情况
下提供的担保;
(七)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八)单笔担保额不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对于对外投资、购
买或者处置资产、投资理财、关联交易、对
外担保等事项的权限为:
(一)公司在一年内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对外投资事项;
(二)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处置重大资产不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三) 交易金额不超过 3,000万元,且不超过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
的关联交易事项;
(四) 公司在一年内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投资理财事项;
(五) 除本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由股东大会审
议的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14、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当就同一事项审议
的表决结果出现 4:4的情况,无法
形成有效决议时,相关待决事项的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通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决议由
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可有效。公司对
外担保、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
| 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票。 | 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
当就同一事项审议的表决结果出现 4:4的
情况,无法形成有效决议时,相关待决事项
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
15、 |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
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
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
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上海证券
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
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
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的
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
公开遣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
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
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
尚未届满;
(四) 最近 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
罚;
(五) 最近 3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者 3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 公司现任监事;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
秘书的其他情形。 |
16、 | 第一百五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
之间的聘任合同规定。 | 第一百五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规定。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
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7、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
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
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的条件和
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18、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实施连续、稳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
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
| 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利润。
(一)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
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进
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
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
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
配,应当考虑公司的成长性、每股
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二)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
续性与稳定性。年度报告期内盈利
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分配的现
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
金红利)不低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
东净利润的 30%。公司年度报告期
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
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
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
利)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之比低于 30%的,公司应当在审
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
细披露以下事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
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
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
及预计收益情况;
(3)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
况;
(4)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
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的
独立意见。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
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是否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 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 40%; | (一)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
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
利润。公司进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优先于
股票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
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用股票
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应当考虑公司的成
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二) 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当期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
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
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无重大现金支出
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4、公司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能够满足公司
的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
(三) 在符合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下,最近三年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四)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
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
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
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利于公司健
康稳定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
根据股东大会授权,结合公司当期实际情
况,增加现金分红频次,制定并实施公司中
期(半年度或者第三季度)现金分红方案。
(六)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
分配的利润总额,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
(七)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由公司董事
会先制定分配预案,再行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四)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
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
分红。在有条件情况下,公司董事
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
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公司进行利润分配不得超过
累计可分配的利润总额,不得损害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六)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
由公司董事会先制定分配预案,再
行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董
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
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
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
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
存。
(七)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
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八)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
(包括但不限于开通专线电话、董
秘信箱及邀请中小投资者参会等)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
意见,提出现金分红提案,并直接
提交董事会审议。
(九)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
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
的,应说明原因,并由独立董事对
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
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
议,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作出说
明。
(十)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 | 进行审议。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
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
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
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妥善保存。
(八)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
等事宜。
(九)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开通专
线电话、董秘信箱及邀请中小投资者参会
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诉求,并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
小股东的意见。
(十) 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
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应说明原因,独立
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
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
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在董事
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十一)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
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若年度盈利
但未提出现金分红,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
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
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以及
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
等。
(十二)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
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
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
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
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 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
况。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
红,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
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
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
用计划。
(十一)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
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
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
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并在当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
立董事的明确意见,经过详细论证
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