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金财(002657):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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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年06月05日 20:11:01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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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中科金财: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57 证券简称:
中科金财 公告编号:2024-026
北京
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召开情况
北京
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6月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4年5月31日以电话、书面方式通知各董事。会议由董事长朱烨东主持,出席会议应到董事9名,出席董事9名,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会议同意对《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一:《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改对照表。
修订后的《北京
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详见 2024年 本议案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会议同意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修改对照表。
修订后的《北京
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北京
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北京
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详见 2024年 6月6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3.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会议同意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三:《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改对照表。
修订后的《北京
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详见 2024年 6月6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会议同意对《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四:《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修改对照表。
修订后的《北京
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详见 2024年 6月6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5.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中 1名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会议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7,037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8.10元/股。
《北京
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详见 2024年 6月6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6.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由于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37,037股,公司注册资本相应减少 37,037股,公司注册资本由340,089,032股变更为340,051,995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会议同意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五:《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修订后的《北京
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详见2024年6月6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7.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会议同意公司于2024年6月24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
于该股东大会上审议本次董事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北京
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2024年6月6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
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6日
附件一: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改对照表
修改前 | 修改后 |
新增 |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
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召集人。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
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专门委员会的职责、
工作程序,由董事会制定。 |
新增 |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
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
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十五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
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 | 第十七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
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 |
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
独立董事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拟与关
联人达成的数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
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
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
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
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
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所列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
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
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
(四)公司当年盈利但年度董事会未提 | 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
独立董事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本规则第
十六条所列举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
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出包含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预案;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
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
募集资金用途、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
大事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
划;
(七)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八)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
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且至少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
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
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
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
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
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
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
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
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
其障碍。 |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
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
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
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
会议记录中载明。 |
第二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或
者书面通知等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通知时
限为:董事会召开前2日,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可以随时发出
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
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情
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
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行职务。 |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电子邮件、传真
或者书面通知等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通知
时限为:董事会召开前2日,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可以随时发
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
本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
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
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公司A股发行上
市之日起生效。 |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
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
附件二: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修改对照表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 |
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研究董事、
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广
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对董
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如下:
……
(二)评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 |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如下:
……
(二)评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应当对
独立董事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
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 |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批 |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批 |
准通过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挂牌交易之
日起施行。 | 准通过之日起施行。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 |
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
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
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提议聘请或
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
度及其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
的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
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
作和内部控制。 |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3名公司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1/2且其中一名独
立董事须为会计专业人士。 |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3名公司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1/2且其中一名独
立董事须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
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
新增 |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执行任务需要
时,有权聘请独立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和其
他顾问。公司必须提供审计委员会认为合适
的财务和资金保证,用以支付会计师事务所
提供财务审计服务和审计、审阅以及验证等
相关服务的报酬及审计委员会聘请的各种顾
问的报酬。 |
新增 |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审
议通过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挂牌交易之
日起施行。 |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 |
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
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对董事会负责。 |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
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
新增 | 第三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
|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批
准通过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挂牌交易之
日起施行。 |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批
准通过之日起施行。 |
附件三: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改对照表
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中科金财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建设,为独立董事创造良好的工
作环境,促进公司规范运行,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特
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中科金财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建设,为独立董事创造良好的工
作环境,促进公司规范运行,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
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须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章程的要求,认
真履行职责。 |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
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须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章程的要求,认
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
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
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
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
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
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
独立董事的职责。 |
第六条 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具备
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下列基本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本公司董事的
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 第六条 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具备
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下列基本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本公司董事的
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
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
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条件。 |
第七条 本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
立性,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务,并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
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下列不符合
独立性要求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
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
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
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父母、子女配偶、兄弟
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1 %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5 %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
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本公司或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第七条 本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
立性,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务,并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
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下列不符合
独立性要求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
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1 %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5 %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
(六)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
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
员。 |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认定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上
市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
相关规定未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
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
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
选举决定。 |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
选举决定。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
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
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 |
| 人。 |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
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
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
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
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
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
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
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
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
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
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
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
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
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容。 |
第十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
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
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
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
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
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
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
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
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 第十条 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
名委员会的,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
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
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证
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
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
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证
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不得提交股
东大会选举。 |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
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
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
料。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 |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
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 |
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
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
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
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
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
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
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
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
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
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
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
予以披露。 | 会议的, 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
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
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
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
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
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
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
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
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 | 删除 |
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
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
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
予以披露。 | |
新增 |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
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
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
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 公司应当及
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或
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
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
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
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
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
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
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
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
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
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要
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 |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
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
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
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
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
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 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
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
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新增 |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
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
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十五条 除具有《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作为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拟与关联
人达成的数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
经审计净资产值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
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
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 | 第十六条 除具有《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作为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本制度第
十五条所列举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
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
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所列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
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须就以下事项向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
(四)公司当年盈利但年度董事会未提
出包含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预案;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
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
募集资金用途、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
大事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
划;
(七)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八)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
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且至少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
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
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
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
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
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
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须就第十六条所述
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一)同意;
(二)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三)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四)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
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
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
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
会议记录中载明。 |
新增 |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
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
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
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
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报告。 |
新增 |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 |
|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
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除按规定
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
获取上市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
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上市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
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
履行职责。 |
新增 |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或者
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
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六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 十条所列
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上市公司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
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
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新增 |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
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
| 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
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
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上市
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
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
新增 | 第二十五条 定期会议由召集人于会
议召开5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独立董
事,不定期会议由召集人在会议召开前2日
通知全体独立董事。
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传真、电子
邮件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随时
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做出说明。
通知应包括会议召开日期、地点、会议
召开方式、拟审议事项和发出通知的日期。 |
新增 |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
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
决、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方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审议议案;
(四)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
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
|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如有)。 |
新增 |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
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
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
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
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
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
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
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
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
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
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
求补充。当两名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
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
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
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
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
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
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
情况,组织或配合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
新增 |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独
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
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
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 |
| 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
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
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
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
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
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
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
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
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
办理公告事宜。 | 删除 |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
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
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
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
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
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
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
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
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
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适
当的津贴,并据实报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
会以及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所发
生的费用。津贴的标准应由董事会制订预 |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与
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的津贴,并据实
报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以及按《公司章
程》的规定行使职权所发生的费用。津贴的 |
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
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和费用外,独立董事不应从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
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 标准应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和费用外,独立董事不得从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
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
新增 |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上市公
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
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
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
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
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
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
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 、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
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
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上市
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并公 |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 |
司A股发行上市之日起施行。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负责解释。 | 之日起施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
释。 |
附件四: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修改对照表
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公司独立董事
在年报工作中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
作用,确保公司年报披露的质量,根据《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
知》(证监发[2001]102号)、《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中科金财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公司独立董事
在年报工作中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
作用,确保公司年报披露的质量,根据《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中
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
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在听取公司管理
层汇报的基础上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现场核
查落实,并出具核查意见。 | 删除 |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
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
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
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
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
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
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
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 |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
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
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
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
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
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两名及
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
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
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的情况及原因。 | 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
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
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
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和
交易所报告。 |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
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
度内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 删除 |
新增 |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
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
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
用由公司承担。 |
附件五: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40,089,032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40,051,995元。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37,576,686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337,576,686股。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340,051,995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340,051,995股。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当取得全体独
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
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关系的董事。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
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
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
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
任职的人员及其家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
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 儿媳儿婿兄弟
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
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
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5%以
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
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
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提供
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
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
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认定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
选举和更换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
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 |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
选举和更换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
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第
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 |
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 分了
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
经历等基本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
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
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
的关系发表书面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
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将上述内容
通知全体股东。
(三)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 予以
撤换。
(四)除国家法律、法规及规定的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届满前 不得
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公开说明
免职原因;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 为公司的
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做出公开声明。
(五)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
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 和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
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
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
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
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
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 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
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
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
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
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
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
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
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容。
(三)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
务。
(四)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
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
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
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
披露。
(五)独立董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
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
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
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
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
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最低要求 |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
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
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 |
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
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 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
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
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
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
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
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可以行使以
下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拟与关
联人达成的数额高于300万元或高 于公司最
近经审计净资产值0.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
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 讨论。独立董
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
财务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
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
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 立意
见: |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可以行使
以下职权: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
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
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
(四)公司当年盈利但年度董事会未提
出包含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预案;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
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
募集资金用途、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
大事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
划;
(七)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八)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
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
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
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
楚。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 除具有《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作为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本章程第
一百三十四条所列举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
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
|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
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
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且
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
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
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
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
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
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
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
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
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
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
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
补充。当两名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
证不明确时,可书面联名提出延期召开董事
会或延期审议董事会所讨论的部分事项,董
事会应予以采纳。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
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上市公
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
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
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
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
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
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
论证不明确时,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
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
应予以采纳。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
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
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
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
如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组织或配合独立
董事实地考察等。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
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由董事会制
定预案,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此外,独立
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
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其他利益。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
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
标准应由董事会制定预案,报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此外,独
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
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如下:
……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如
下:
…… |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战略
委员会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审
议,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
见。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
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并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公告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
…… |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战略
委员会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
议。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
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并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公告
监事会意见。
……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第一百
九十四条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第一百
九十六条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第一百九十四
条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 第二百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第一百九十六
条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第一百
九十四条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第一百
九十六条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
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 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
条零二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
百零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
零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
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
零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〇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第一
百九十四条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 第二百〇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第一
百九十六条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且公司A股发行上市之日起生效。 |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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