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臣医疗(68801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及归属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作废及归属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二〇二四年六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及归属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臣医疗”)的委托,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就天臣医疗本次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以下简称“本次作废及归属”)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天臣医疗如下保证:天臣医疗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作废及归属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作废及归属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作废及归属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天臣医疗本次作废及归属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作废及归属的批准与授权 2022年4月29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022年5月5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2年5月5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2年5月27日,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4年5月3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2024年6月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作废及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作废及归属的情况 (一)本次作废的情况 1.本次作废的原因、人数及数量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情况如下: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合计有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上述人员已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应当取消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38人调整为36人,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0人调整为9人,本次合计作废失效的限制性股票为7,700股,其中2,100 5,600 首次授予部分为 股,预留授予部分为 股。 2.本次作废的影响 根据公司相关文件说明,公司本次作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二)本次归属的情况 1.归属期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为“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5月27日,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为2024年5月27日至2025年5月26日。 2.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45,055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归属117,455股,预留授予部分归属27,600股,首次授予部分归属为36人,预留授予部分归属为9人,价格为12.05元/股(调整后)。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作废的原因、人数及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作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继续实施。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的人数、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作废及归属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及《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公告》等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作废及归属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作废的原因、人数及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作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继续实施。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的人数、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天臣国际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及归属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4年6月5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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