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迪特: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时间:2024年06月05日 22:05:55 中财网
原标题:爱迪特: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
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的说明
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完善的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并严格执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和披露信息,积极合理地实施利润分配政策,保证投资者依法获取公司信息、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方面的权利。

(一)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
为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信息披露的内容、信息披露的程序、保密措施、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确保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明确信息披露的具体流程。

(二)投资者沟通渠道
为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实信用、规范运作,加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公司制定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专职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和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办公室有专用的场地及设施,设置了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投资者沟通渠道。

董事会秘书:郜雨
电话:0335-8901545
传真:0335-8587198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三)未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划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草案)》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透明度。

公司将不断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业性,加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四)获取公司信息的权利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内部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股东享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则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内容、程序、管理等作出具体的规定,以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障所有股东都能以快捷、经济的方式获取公司信息。

(五)享有资产收益的权利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公司章程(草案)》还对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具体政策、决策程序以及变更进行具体的规定,切实保障投资者的资产收益权利。

(六)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股东享有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表决权的权利。《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股东参与重大决策的方式、程序等作出进一步细化的规定,保障投资者享有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

(七)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股东投票机制。《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对公司股东参与选举管理者提供多种方式和途径,包括对法定事项采取网络投票方式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表决、建立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等。以便通过上述制度的构建,更好的保障中小投资者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八)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程序和机制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制订的利润分配政策,应由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后分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监事会二分之一以上票数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对各项事宜进行认真研究和论证,要专门听取独立董事对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意见,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外部监事的意见;监事会、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在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开通专线电话、董事会秘书信箱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也可采用网络投票的方式,增加中小股东表达意见的渠道。

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态发生变化而需要对本规划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与利润分配政策相同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调整后的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订及执行情况,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公司年度盈利但未作出年度现金分红预案或无法按照公司章程既定现金分红政策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未现金分红或未按既定现金分红政策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

(九)股东投票机制的建立情况
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草案)》,对公司股东投票机制作出了明确规定。

1、累积投票机制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分别进行。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2、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3、网络投票机制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4、征集投票权机制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