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都(300130):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时间:2024年06月05日 22:10:16 中财网
原标题:新国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130 证券简称:新国都 公告编号:2024-040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4年6月5日14:30
2、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0栋B座20楼,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刘祥先生
6、出席、列席人员: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24年6月5日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0栋B座20楼,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6人,代表股份214,349,2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11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76,669,0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76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37,680,2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34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8人,代表股份37,731,2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43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1,0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37,680,2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34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及列席了会议。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 1.00 审议通过《关于 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4,250,8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41%;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5%;弃权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632,8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392%;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50%;弃权 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58%。

议案 2.00 审议通过《关于 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4,250,8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41%;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5%;弃权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632,8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392%;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50%;弃权 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58% 议案 3.00 审议通过《关于 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4,250,8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41%;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5%;弃权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632,8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392%;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50%;弃权 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58%。

议案 4.00 审议通过《关于 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4,253,4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53%;反对9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635,4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461%;反对9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3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 5.00 审议通过《关于 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4,250,8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41%;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5%;弃权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632,8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392%;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50%;弃权 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58%。

议案 6.00 审议通过《关于确认2023年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8,071,3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549%;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30%;弃权11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561,0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489%;反对5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50%;弃权11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061%。

就本议案的审议,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票数为
176,894,688股。

议案 7.00 审议通过《关于 2024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4,124,9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54%;反对18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43%;弃权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506,9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055%;反对18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786%;弃权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58%。

议案 8.00 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4,250,6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40%;反对54,8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6%;弃权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632,7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387%;反对54,8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54%;弃权 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58%。

议案 9.00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7,021,0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5812%;反对7,301,6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4064%;弃权2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403,1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0.5780%;反对7,301,6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9.3518%;弃权 2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02%。

议案 10.00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4,255,4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62%;反对5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4%;弃权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7,637,4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514%;反对5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28%;弃权 4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58%。


上述议案中议案七至议案九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通过。

此外,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吴雍律师、杜彩霞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国都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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